網絡不是侵權的“法外之地”

網絡不是侵權的“法外之地”

丁安 繪

網絡不是侵權的“法外之地”

製圖 韓立萍

記者 董小芳

通訊員 李虹怡 陶琪姜

今天是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連日來,我市多家法院通過舉行新聞發佈會和座談會、舉辦“市民開放日”活動、深入企業和高校宣講等多種形式,提升市民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意識和水平。

值得關注的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成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高發地”。甬上法官提醒:網絡不是侵權的“法外之地”,各方都要引起重視。

網上下載圖片用於推文 6年後被權利人訴至法院

因公司網絡推文中使用的一張圖片,我市一家玩具公司被訴至法院,不僅被要求立即刪除這篇推文,還得“真金白銀”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事情得從2012年說起。當年11月,這家玩具公司在其運營的微博中發表了一篇文章,用了一張兩隻鳥兒棲息在牆頭的圖片。從網上隨手下載一張圖片用到文章中,在作者看來“稀鬆平常”。但是,就是這樣的“平常”之舉,卻因網絡傳播的特殊性,在將近6年之後,被北京某網絡科技公司發現並取證。隨後,該網絡科技公司以著作權人的身份將這家玩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其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賠償損失。

北侖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主辦的微博上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元。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任何人擅自在網絡上傳播其作品的行為,都有可能構成侵權。”法官介紹,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網絡環境下發生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越來越多,“惡意仿冒”“無意冒犯”等著作權侵權糾紛已經司空見慣,諸如網絡盜圖及盜片現象更是層出不窮。

以北侖法院為例,從2013年至2018年,該法院受理的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分別是0件、2件、3件、4件、6件、31件,糾紛數量大幅上升。

從甬上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網絡侵權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是在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或其他公眾平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文章等。

海曙法院曾受理一起案件,某網絡作家起訴某經營網站,在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非法向公眾提供其作品的在線閱讀服務,給自己造成了損失。為此,這名作家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刪除涉案作品,並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二是利用電商平臺傳播盜版作品、出售侵害專利權或商標權的產品、擅自利用他人圖片作為經營性使用等。

我市一家茶葉店曾因“西湖龍井”四個字,被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告上法院。原告訴稱,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註冊了“西湖龍井”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7日。但被告在其淘寶網店中售賣的茶葉,不少包裝上標示有“西湖龍井”字樣,系侵權行為。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系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並非產於西湖龍井茶區的茶葉包裝、容器及商品宣傳、展覽上標註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構成侵權,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知識產權保護“心有餘而力不足” 中小型民營企業亟待建立“防火牆”

甬上法官認為,網絡成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高發地”,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有些公眾及企業的行為已構成侵權而不自知;二是不少中小型民營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心有餘而力不足”;三是網絡特殊屬性給人帶來的僥倖心理。

“著作權既包括髮表、署名、修改等人身權,也包括複製、發行、展覽、表演、信息網絡傳播等財產權。在互聯網上,作品一旦發表,就會大範圍地迅速傳播。但公眾及不少企業並沒有足夠的版權意識,認為能從網絡上獲取的作品都可以任意使用,卻不知自己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法官告訴記者,不少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淡薄,對於何種行為系侵權行為、商業活動中應如何避免侵權、侵權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等缺少必要的認識,直到成為被告後,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觸犯了法律,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北京某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寧波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案中,被告認為原告發布圖片時並未聲明不許使用,且涉案圖片系轉載於其他微信公眾號,因此不能認定為侵權。事實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上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用戶登錄後,即可根據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

點,通過網頁瀏覽的形式獲得涉案作品,因而,被告的行為已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心有餘而力不足”,也是目前我市不少企業,尤其是中小型民營企業面臨的困惑。

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不斷加大,我市眾多企業尤其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企業的保護需求和保護意識強烈。然而,受成本、人才等因素限制,部分中小企業內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仍不健全,“防火牆”薄弱,成為“易受害體質”。如在商標許可使用尤其是普通許可使用上,被許可對象眾多,在許可期限、地域和方式上管理不到位,致使知識產權受侵害的行為時有發生。

此外,網絡特殊屬性給人帶來的僥倖心理,也是網絡侵權行為高發的一個原因。

“網絡具有隱蔽性強、動態變化快等特點,網絡侵權行為的發現、取證並非易事。因此,不少人抱有僥倖心理,以為‘不會被發現’。”法官介紹。同時,網絡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點,使法院對網絡民事侵權糾紛的管轄面臨挑戰。“有些被告在無充分依據及證據的前提下,多次以管轄權異議為‘藉口’拖延訴訟,甚至涉嫌濫用訴訟權利。”

網絡侵權並非遙不可及 要積極防護更要合理維權

網絡侵權並非遙不可及,每個人都有可能碰到。那麼,面對易發、多發的網絡侵權,該怎麼辦?法官提醒:網絡從來都不是侵權的“法外之地”,謹記“轉載需謹慎”,也要謹記“維權要合理”。

前不久,海曙法院審理的一起“孔子畫像”著作權案件,在社會上引起熱議。北京某公司訴稱其擁有一張孔子畫像圖片的著作權,而甬上一家媒體在其官方微博中未經其授權使用了該圖片,該公司要求這家媒體立即刪除圖片、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但是,法院經審理髮現,原告主張享有著作權的圖片系孔子手繪版畫像翻拍而成,無獨創性。隨後,原告主動撤訴。

“我們鼓勵積極主動維權,但是要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以這起案件來說,攝影作品應具有獨創性,而翻拍他人作品不具有獨創性,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法官解釋。

對廣大群眾和企業而言,要如何避免侵權和被侵權呢?

“從司法實踐看,避免侵權,要謹記網絡文章千萬不要任意轉載;不明來源的圖片儘量不上傳;發佈他人圖片應取得權利人授權;合理使用他人圖片要註明作者和出處;收到侵權通知要及時刪除。”法官提醒,轉載文章的正確方法,應該是“著作權人許可+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作品來源”。

避免被侵權,著作權人可以先行登記或尋求集體管理組織保護。為防患於未然,對於網絡作品可以先行登記,以維護自身利益。如果精力有限,可委託給專業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或機構,由其進行集中維護。

如果發現著作權被侵犯,您可以及時通知網站管理者刪除違法信息。如果未刪除,網絡管理者與侵權人共同承擔責任。您也應該訴請證據保全,因互聯網世界極易複製、轉移、刪除和銷燬,因此您可以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再向司法機關尋求幫助。

當然,不以規矩,不成方圓。要遏制網絡侵權行為“野蠻生長”,需要加快立法,解決傳統法律不適應網絡空間之處,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如針對網絡特性,制定出一套適應當前司法形勢的管轄制度,明確堅持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等。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目前上海版權管理部門依託大數據技術,已建立包括影視劇、新聞、動漫等作品在內的網絡版權主動監管體系,全天候、全平臺實時監測,及時蒐集整理侵權線索,及時移送版權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希望我市相關部門能結合本地實際,調整借鑑。”業內人士建議。

當然,司法機關依然要加大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普法力度,尤其是針對我市知識產權案件比較集中的領域,加大專項普法力度,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同時,加大侵權打擊力度,既要注重對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又要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

破解企業維權難 法官面對面支招

昨日下午,海曙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工作座談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轄區有知識產權涉訴案件的企事業單位代表坐到一起,和法官們面對面暢聊知識產權保護這個話題。

“我們每年生產很多服裝,收到的律師函也相當多。很多設計師不清楚怎樣才算侵權,收到律師函時傻了眼。”座談會上,一家服裝企業代表的一席話,引起了與會人員的共鳴。無意識侵權,成了大家共同的苦惱。

“接下來,我們會通過開放典型案件庭審、上門開講座、媒體宣傳等形式,進一步普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知識。”針對大家的苦惱,海曙法院相關負責人回覆。

座談會上,讓企業代表感慨的另一個話題就是知識產權案件取證“實在太難”。轄區一家文創企業的代表說:“線上線下,本地外地,維權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有時候,只能忍忍算了。”

“知識產權的侵權損失賠償,一般根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確定。上述情形無法確定的,可以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侵權規模、持續時間等情況綜合判斷。”海曙法院相關負責人回答,當事人如碰到舉證難,可以委託第三方公證或採取電子數據保全,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證據,對於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向法院申請進行證據保全。

座談會上,法官一再提醒:網絡上的很多圖片可以免費下載,但不能免費使用,儘量使用原創圖片;將網絡上的圖片用於經營用途,尤其要謹慎;原創圖片也要注意保存證據,以免“被維權”。

(董小芳 陶琪姜)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