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模糊指紋沒有簽名 借條有效力嗎?

浙江省 法律 海寧 寧波江北檢察 2019-06-20

來源:浙江法制報

日常生活中,指紋捺印是經常使用的意思確認的方式,人們常常會碰到需要按指紋的情況,比如手機解鎖、確認借款等。那麼,如果借條或者收條等書面憑證上只有指紋捺印,沒有簽名,這在訴訟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海寧市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就涉及了一份沒有簽名,只有指紋捺印的還款憑證。

原告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趙某歸還借款26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為了證明其主張,張某提供了一份借條。庭審中,趙某對借款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已經在2017年就還清欠款了,還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還款憑證。對此,原告拒不承認被告已經還款,且對這份還款憑證提出了質疑。

原來,趙某提交的還款憑證上雖然寫了“趙某向張某借的錢已經全部歸還”,但是落款處並沒有簽名,只有兩個紅色指紋捺印。趙某陳述,還款憑證是自己書寫的,但是指紋是原告親自所按。現在原告不承認自己在該還款憑證上按過手印,案件一時陷入了僵局。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趙某就還款憑證上的指紋提出了司法鑑定申請。但是因為兩個指紋都模糊不清,經過法院兩次委託,鑑定機構都因該指紋模糊,無法進行鑑定而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法院認為,被告提供的還款憑證上並無原告書寫的內容和簽字,而指紋在形式上是無法初步認定是原告所捺,故對這一份證據不作認定。同時,由於被告對自己提出的還款事實,沒有其他能夠反映款項交付的證據。據此,法院對被告提出的已經還款的抗辯意見未作採信,最終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應履行還款義務。判決後,雙方均沒有上訴,且被告在履行期限內履行了自己的還款義務。

法官提醒,針對沒有出具人的書寫或簽名,只有指紋的便條,如果出具人對指紋不認可,則舉證方仍需繼續通過鑑定等程序來證實證據上的指紋確為出具人所捺,否則在證據效力上無法採納。而指紋鑑定對指紋的清晰度有一定程度的要求,如果不達標,則可能導致無法進行技術比對,從而導致無法完成舉證要求。因此,在日常交易出具書面憑證時,應儘量採用簽名加捺印的方式確認,在證據效力上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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