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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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閩0581民初2020號

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杜洋洋、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020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如下:一、被告杜洋洋應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償付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5468.15及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的利息、罰息、復息(利息、罰息、復息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並應扣除被告杜洋洋自2018年12月31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罰息、復息)。二、被告杜洋洋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被告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應督促被告杜洋洋並配合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手續辦妥之日,被告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的保證責任終止。三、石獅市九二路1008號國際廣場第2幢12層3梯1207單元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該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四、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石獅市九二路1008號國際廣場第2幢12層3梯1207單元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後尚有餘款的,應優先清償被告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所墊付之款項及相應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款項墊付之日起計算),再有餘款的退還被告杜洋洋。五、被告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就其承擔保證責任而代墊的款項本息受償不足的部分,有權繼續向被告杜洋洋追償。六、駁回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杜洋洋、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440元減半收取2220元,由被告杜洋洋、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負擔。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聯繫電話: 0595-886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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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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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581民初2020號

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杜洋洋、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020號民事判決書一份。判決如下:一、被告杜洋洋應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償付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5468.15及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算的利息、罰息、復息(利息、罰息、復息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並應扣除被告杜洋洋自2018年12月31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罰息、復息)。二、被告杜洋洋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被告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應督促被告杜洋洋並配合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手續辦妥之日,被告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的保證責任終止。三、石獅市九二路1008號國際廣場第2幢12層3梯1207單元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後,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以該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四、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石獅市九二路1008號國際廣場第2幢12層3梯1207單元房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後尚有餘款的,應優先清償被告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所墊付之款項及相應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款項墊付之日起計算),再有餘款的退還被告杜洋洋。五、被告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就其承擔保證責任而代墊的款項本息受償不足的部分,有權繼續向被告杜洋洋追償。六、駁回原告福建石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杜洋洋、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440元減半收取2220元,由被告杜洋洋、石獅銅鑼灣時代廣場發展有限公司負擔。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聯繫電話: 0595-886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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