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應流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
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和公司《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關規定,我們
作為安徽應流機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在仔細審閱
公司董事會提交的有關資料,聽取公司董事會情況介紹以及向公司有關人員進行
詢問的基礎上,基於我們客觀、獨立判斷,就下述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於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獨立意見
經審查,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綜合考慮了股東利益與公司進一步
發展的需求,符合公司的客觀情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
存在損害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的情況,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同意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並同意將其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二、關於聘請財務報告審計機構和內部控制審計機構的獨立意見
經審查,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具有證券、期貨審計業務資格,
在擔任公司審計機構期間,能夠勤勉盡職、公允合理地發表獨立審計意見。出具
的各項報告客觀、真實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並考慮到公司財務
審計的連續性,同意公司繼續聘請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擔任公司
2017年度的財務報告審計機構。同時,為了全面實施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規範工作,
同意續聘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7年度內部控制審計機構。
三、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獨立意見
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結合了公司實際情況和經營成果,符合行業和地區的薪
酬水平。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查通過,程序合法有效,同
意公司關於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事項。
四、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以及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
明及獨立意見。
1、報告期內,公司沒有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公司控股股東及關聯方不存在與《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
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規定相違背的情形。
2、根據《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
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證監發[2005]120號)的要求,我們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公司的對外擔保
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審查,現對有關情況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為子公司擔保事項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擔保程序合法,符合上
市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規定。除以上擔保事項外,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符合證監發(2005)
120 號文的相關規定。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規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程序合法、合理、
公允,沒有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五、關於公司2016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獨立意見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現有內部
控制制度得到有效執行,未發生違反《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上海證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以及公司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的內控體
系與相關制度能夠適應公司管理的要求和發展的需要、能夠對編制真實公允的財
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能夠對公司各項業務的健康運行及公司經營風險的控制
提供保證。我們認為,《公司2015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真實、客觀地反映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及運行情況。
六、關於公司2016年關聯交易執行情況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公司2016年與關聯方發生的關聯交易真實有效,遵循了平等、自願、
等價、有償的原則,有關協議所確定的條款是公允的、合理的,關聯交易的價格
未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公司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關
聯交易均已按照當時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決策程序履行了相關批准手續,符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股票上市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獨立董事:孫藝茹、程曉章、李銳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