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紅人”改判無罪,國家賠償不是正義的終點|新京報快評

“舉報紅人”改判無罪,國家賠償不是正義的終點|新京報快評

這份無罪判決的司法審判思路,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鑑,有利於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動輒因“言”獲罪。但是,對當地司法部門在處理過程中有無違規之處,也不妨啟動調查。

“舉報紅人”改判無罪,國家賠償不是正義的終點|新京報快評

年近53歲的李志敏,於今日拿到遷安市法院“無罪”判決書。圖/新京報網

文 |楊晨

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後,備受社會關注的河北“舉報紅人”李志敏被指敲詐、重婚一案,終於有了重大進展。

據《新京報》報道,近日,河北遷安市法院對該案作出宣判,李志敏網絡發佈消息行為,舉報當地研山鐵礦違規佔地,屬合法民事權利且消息屬實;李志敏、劉秀麗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證據非法取得不成立,判決二人無罪,返回被扣押財產。

對於兩名當事人來說,“此次無罪判決意義重大”。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在被判無罪恢復清白之身後,他們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基於李志敏“出來後首先要回家看病”的表示,如果屬於被羈押4年3個月期間造成的身體傷害,有關部門“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如果導致精神損害,有關部門還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作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公民,這是他們理應得到的國家救濟。

翻看檢方當年的起訴書,李劉二人被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責,主要與通過互聯網散播部分不實信息,並索取經濟利益有關。

根據法院的最新判決,在認定二人不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的同時,也“晾”出了區分民事糾紛與敲詐勒索的評判標準,即目的合法——“為實現其合法的民事權利”,行為合法——“發佈的消息屬實”。這一司法審判思路,也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鑑,有利於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動輒因“言”獲罪。

當然,這份無罪判決的意義,遠遠不止於如此,當地司法部門對此事的處理過程有無瑕疵甚至違規之處,如今在“無罪判決”的前提下,都值得拿到顯微鏡下重新得到審視。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對民事糾紛與敲詐勒索犯罪的區分與認定,歷來並非易事。

但是,就此案來說,緣何從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演變成了“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負責案件”,甚至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的膠著“拉鋸”,歷程之複雜著實讓人費解。

李志敏與河北鋼鐵集團司家營村研山鐵礦發生爭議,“根子”在其母親房屋拆遷,有關部門查清並證實這一事實,並作出民事糾紛的認定,並非什麼難事。

更令人蹊蹺的是,李志敏和劉秀麗所涉嫌的重婚罪,竟然還存有“公訴多年但發現偵查機關並未立案”這樣的低級“瑕疵”。

也就是說,李志敏、劉秀麗被提起公訴並羈押多年,重婚罪是一大罪名,都發回重審、延期審理了,發現偵查機關竟然還沒有“刑事立案”。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有關證據不合法應依法排除,刑事追訴自然也是無從談起。

而作為專業的職能機關,在關係當事人名譽、自由等重要權利的辦案中,出現這樣的“失誤”和“紕漏”,耐人尋味。

另據報道,被灤縣檢方公訴前,李志敏通過網絡自媒體舉報當地官員違法違紀線索,被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多家媒體報道,導致多名官員被查處,從而有了“舉報紅人”的稱謂。

“舉報”與“以敲詐勒索、重婚罪被公訴”二者之間有無因果聯繫,當地有關部門諸多不合常識之處是否與此有關,令人浮想聯翩。

因此,在當事人選擇國家賠償之際,對於李志敏和劉秀麗,他們所涉嫌的罪名,究竟是因為辦案機關的無心錯誤,還是對舉報活動的有意施壓,究竟有沒有領導和企業的影響干涉等,還需要有關部門介入調查,讓真相大白於天下。這也是實現司法正義,必須認真邁出的一步。

□楊晨(學者)

編輯:陳靜 校對:範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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