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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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知 藍

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7月8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專業新聞爆料人涉嫌敲詐勒索、重婚案”有了重大進展,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志敏舉報當地研山鐵礦違規佔地,屬合法民事權利且消息屬實;李志敏、劉秀麗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證據非法取得不成立,判決二人無罪,返回被扣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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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知 藍

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7月8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專業新聞爆料人涉嫌敲詐勒索、重婚案”有了重大進展,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志敏舉報當地研山鐵礦違規佔地,屬合法民事權利且消息屬實;李志敏、劉秀麗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證據非法取得不成立,判決二人無罪,返回被扣押財產。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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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知 藍

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7月8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專業新聞爆料人涉嫌敲詐勒索、重婚案”有了重大進展,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志敏舉報當地研山鐵礦違規佔地,屬合法民事權利且消息屬實;李志敏、劉秀麗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證據非法取得不成立,判決二人無罪,返回被扣押財產。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法院判決書改判李志敏無罪

李志敏何許人也,據公開報道顯示,此人1966年出生,近年來因頻繁通過網絡自媒體,舉報當地行政官員各種違法違紀線索,並多次被新華社在內的多家媒體公開報道。由於多名被舉報官員得到處理,故而,成了當地頗具影響的“舉報紅人”。

時隔一個月,李志敏在頭條號“灤縣李志敏”上發聲,其將以“重審無罪賠償”為由,於8月12日正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昨天(8月12日)15:50分,李志敏在頭條號實時更新了相關進展,表示當天上午已在家人陪同下,冒雨去灤州市法院成功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目前索賠總金額初步計算為552萬餘元,靜待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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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知 藍

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7月8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專業新聞爆料人涉嫌敲詐勒索、重婚案”有了重大進展,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志敏舉報當地研山鐵礦違規佔地,屬合法民事權利且消息屬實;李志敏、劉秀麗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證據非法取得不成立,判決二人無罪,返回被扣押財產。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法院判決書改判李志敏無罪

李志敏何許人也,據公開報道顯示,此人1966年出生,近年來因頻繁通過網絡自媒體,舉報當地行政官員各種違法違紀線索,並多次被新華社在內的多家媒體公開報道。由於多名被舉報官員得到處理,故而,成了當地頗具影響的“舉報紅人”。

時隔一個月,李志敏在頭條號“灤縣李志敏”上發聲,其將以“重審無罪賠償”為由,於8月12日正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昨天(8月12日)15:50分,李志敏在頭條號實時更新了相關進展,表示當天上午已在家人陪同下,冒雨去灤州市法院成功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目前索賠總金額初步計算為552萬餘元,靜待結果。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舉報紅人”為何入獄?

“舉報紅人”入獄的導火索,與其舉報河北灤縣司家營研山鐵礦的黑料有關。

2011年,李志敏通過各大網絡論壇及自媒體,指控河北灤縣司家營研山鐵礦違規拆遷、手續不全等問題。在當時形成了強大的輿論影響力,同年4月28日,新華社跟進了此事,並以《灤縣:未批先徵地,“拉鋸”已四年》為題進行了報道,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

當時,河北省、唐山市和灤縣時任主要領導都對媒體報道的事件進行了過問。但時隔四年,事情發生了轉折,2015年4月9日,李志敏被河北灤縣公安局以“李志敏夥同劉某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手段使對方(研山鐵礦)陷入恐懼,索取公私財物90萬元,並且李志敏有配偶而與劉某重婚”為由,將李志敏等二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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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知 藍

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7月8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專業新聞爆料人涉嫌敲詐勒索、重婚案”有了重大進展,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志敏舉報當地研山鐵礦違規佔地,屬合法民事權利且消息屬實;李志敏、劉秀麗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證據非法取得不成立,判決二人無罪,返回被扣押財產。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法院判決書改判李志敏無罪

李志敏何許人也,據公開報道顯示,此人1966年出生,近年來因頻繁通過網絡自媒體,舉報當地行政官員各種違法違紀線索,並多次被新華社在內的多家媒體公開報道。由於多名被舉報官員得到處理,故而,成了當地頗具影響的“舉報紅人”。

時隔一個月,李志敏在頭條號“灤縣李志敏”上發聲,其將以“重審無罪賠償”為由,於8月12日正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昨天(8月12日)15:50分,李志敏在頭條號實時更新了相關進展,表示當天上午已在家人陪同下,冒雨去灤州市法院成功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目前索賠總金額初步計算為552萬餘元,靜待結果。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舉報紅人”為何入獄?

“舉報紅人”入獄的導火索,與其舉報河北灤縣司家營研山鐵礦的黑料有關。

2011年,李志敏通過各大網絡論壇及自媒體,指控河北灤縣司家營研山鐵礦違規拆遷、手續不全等問題。在當時形成了強大的輿論影響力,同年4月28日,新華社跟進了此事,並以《灤縣:未批先徵地,“拉鋸”已四年》為題進行了報道,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

當時,河北省、唐山市和灤縣時任主要領導都對媒體報道的事件進行了過問。但時隔四年,事情發生了轉折,2015年4月9日,李志敏被河北灤縣公安局以“李志敏夥同劉某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手段使對方(研山鐵礦)陷入恐懼,索取公私財物90萬元,並且李志敏有配偶而與劉某重婚”為由,將李志敏等二人刑事拘留。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李志敏遞交完申請書 在灤州市人民法院門前留影

公訴人稱,被告人李志敏和劉某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企業財務,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某麗明知被告人李志敏有配偶而與之重婚,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

同年5月5日被原灤縣檢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6日,被原灤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以敲詐勒索罪、重婚罪判處劉某麗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之後,二人提起上訴。2017年7月17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該案由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

2018年1月18日和9月28日,遷安市人民法院兩度開庭審理此案。直到2019年7月8日,將近53歲的李志敏終於等來了無罪判決,獲釋前,他已被羈押四年三個月。

“無罪判決”是有益探索

眾所周知,我國的無罪判決率極低,特別是案件涉及某些行政機關介入或者其他公權力的干預等“非法律因素”時,就更加考驗我們司法的獨立性以及司法人員的“審判魄力”。

這份無罪判決的司法審判思路,可以說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鑑,有利於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動輒因“言”獲罪。

上海申蘊和律師事務所陸斌律師認為,對於兩名當事人來說,此次無罪判決意義重大。

就個人而言,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在被判無罪恢復清白之身後,他們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基於李志敏“出來後首先要回家看病”的表示,如果屬於被羈押4年3個月期間造成的身體傷害,有關部門“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如果導致精神損害,有關部門還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作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公民,這是他們理應得到的國家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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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知 藍

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7月8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專業新聞爆料人涉嫌敲詐勒索、重婚案”有了重大進展,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志敏舉報當地研山鐵礦違規佔地,屬合法民事權利且消息屬實;李志敏、劉秀麗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證據非法取得不成立,判決二人無罪,返回被扣押財產。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法院判決書改判李志敏無罪

李志敏何許人也,據公開報道顯示,此人1966年出生,近年來因頻繁通過網絡自媒體,舉報當地行政官員各種違法違紀線索,並多次被新華社在內的多家媒體公開報道。由於多名被舉報官員得到處理,故而,成了當地頗具影響的“舉報紅人”。

時隔一個月,李志敏在頭條號“灤縣李志敏”上發聲,其將以“重審無罪賠償”為由,於8月12日正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昨天(8月12日)15:50分,李志敏在頭條號實時更新了相關進展,表示當天上午已在家人陪同下,冒雨去灤州市法院成功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目前索賠總金額初步計算為552萬餘元,靜待結果。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舉報紅人”為何入獄?

“舉報紅人”入獄的導火索,與其舉報河北灤縣司家營研山鐵礦的黑料有關。

2011年,李志敏通過各大網絡論壇及自媒體,指控河北灤縣司家營研山鐵礦違規拆遷、手續不全等問題。在當時形成了強大的輿論影響力,同年4月28日,新華社跟進了此事,並以《灤縣:未批先徵地,“拉鋸”已四年》為題進行了報道,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

當時,河北省、唐山市和灤縣時任主要領導都對媒體報道的事件進行了過問。但時隔四年,事情發生了轉折,2015年4月9日,李志敏被河北灤縣公安局以“李志敏夥同劉某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手段使對方(研山鐵礦)陷入恐懼,索取公私財物90萬元,並且李志敏有配偶而與劉某重婚”為由,將李志敏等二人刑事拘留。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李志敏遞交完申請書 在灤州市人民法院門前留影

公訴人稱,被告人李志敏和劉某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企業財務,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某麗明知被告人李志敏有配偶而與之重婚,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

同年5月5日被原灤縣檢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6日,被原灤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以敲詐勒索罪、重婚罪判處劉某麗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之後,二人提起上訴。2017年7月17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該案由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

2018年1月18日和9月28日,遷安市人民法院兩度開庭審理此案。直到2019年7月8日,將近53歲的李志敏終於等來了無罪判決,獲釋前,他已被羈押四年三個月。

“無罪判決”是有益探索

眾所周知,我國的無罪判決率極低,特別是案件涉及某些行政機關介入或者其他公權力的干預等“非法律因素”時,就更加考驗我們司法的獨立性以及司法人員的“審判魄力”。

這份無罪判決的司法審判思路,可以說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鑑,有利於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動輒因“言”獲罪。

上海申蘊和律師事務所陸斌律師認為,對於兩名當事人來說,此次無罪判決意義重大。

就個人而言,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在被判無罪恢復清白之身後,他們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基於李志敏“出來後首先要回家看病”的表示,如果屬於被羈押4年3個月期間造成的身體傷害,有關部門“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如果導致精神損害,有關部門還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作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公民,這是他們理應得到的國家救濟。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李志敏身體大不如前,每天靠胰島素和大量中藥維持健康

就本案而言,其進步意義首先體現在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法律層面上看,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當中的主觀方面必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該案中的李志敏為了實現其合法的民事訴求,且發佈的消息內容屬實,故該行為不能評價為敲詐勒索行為。

判決書中也明確寫道:“李志敏向河北鋼鐵集團司家營研山鐵礦提出給付補償費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權利基礎,屬於主張自己民事權利的合法行為”,公訴機關證明其存在“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不足,因此缺乏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無法將其行為歸入犯罪。

陸斌告訴《新民週刊》,根據法院的最新判決,在認定二人不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的同時,也“晾”出了區分民事糾紛與敲詐勒索的評判標準,即目的合法——“為實現其合法的民事權利”,行為合法——“發佈的消息屬實”。這更加說明在民事途徑可以解決糾紛的前提下,不應當動用刑法來追究公民的責任。

其次,在這一案件中,李志敏本人的身份以及對方的身份都具有特殊性,一個是當地的“刺頭”,一個是當地“有權有勢”之人,通常看來,李志敏的行為並不具備優勢,沒有天時地利人和,但無罪判決的結果,恰恰告訴公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國刑法再次印證了“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一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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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知 藍

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7月8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專業新聞爆料人涉嫌敲詐勒索、重婚案”有了重大進展,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志敏舉報當地研山鐵礦違規佔地,屬合法民事權利且消息屬實;李志敏、劉秀麗二人被控重婚罪,因證據非法取得不成立,判決二人無罪,返回被扣押財產。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法院判決書改判李志敏無罪

李志敏何許人也,據公開報道顯示,此人1966年出生,近年來因頻繁通過網絡自媒體,舉報當地行政官員各種違法違紀線索,並多次被新華社在內的多家媒體公開報道。由於多名被舉報官員得到處理,故而,成了當地頗具影響的“舉報紅人”。

時隔一個月,李志敏在頭條號“灤縣李志敏”上發聲,其將以“重審無罪賠償”為由,於8月12日正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昨天(8月12日)15:50分,李志敏在頭條號實時更新了相關進展,表示當天上午已在家人陪同下,冒雨去灤州市法院成功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目前索賠總金額初步計算為552萬餘元,靜待結果。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舉報紅人”為何入獄?

“舉報紅人”入獄的導火索,與其舉報河北灤縣司家營研山鐵礦的黑料有關。

2011年,李志敏通過各大網絡論壇及自媒體,指控河北灤縣司家營研山鐵礦違規拆遷、手續不全等問題。在當時形成了強大的輿論影響力,同年4月28日,新華社跟進了此事,並以《灤縣:未批先徵地,“拉鋸”已四年》為題進行了報道,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

當時,河北省、唐山市和灤縣時任主要領導都對媒體報道的事件進行了過問。但時隔四年,事情發生了轉折,2015年4月9日,李志敏被河北灤縣公安局以“李志敏夥同劉某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手段使對方(研山鐵礦)陷入恐懼,索取公私財物90萬元,並且李志敏有配偶而與劉某重婚”為由,將李志敏等二人刑事拘留。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李志敏遞交完申請書 在灤州市人民法院門前留影

公訴人稱,被告人李志敏和劉某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企業財務,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某麗明知被告人李志敏有配偶而與之重婚,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

同年5月5日被原灤縣檢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5月16日,被原灤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以敲詐勒索罪、重婚罪判處劉某麗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之後,二人提起上訴。2017年7月17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該案由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

2018年1月18日和9月28日,遷安市人民法院兩度開庭審理此案。直到2019年7月8日,將近53歲的李志敏終於等來了無罪判決,獲釋前,他已被羈押四年三個月。

“無罪判決”是有益探索

眾所周知,我國的無罪判決率極低,特別是案件涉及某些行政機關介入或者其他公權力的干預等“非法律因素”時,就更加考驗我們司法的獨立性以及司法人員的“審判魄力”。

這份無罪判決的司法審判思路,可以說為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鑑,有利於避免“民”、“刑”不分,公民動輒因“言”獲罪。

上海申蘊和律師事務所陸斌律師認為,對於兩名當事人來說,此次無罪判決意義重大。

就個人而言,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在被判無罪恢復清白之身後,他們可以獲得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基於李志敏“出來後首先要回家看病”的表示,如果屬於被羈押4年3個月期間造成的身體傷害,有關部門“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如果導致精神損害,有關部門還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作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公民,這是他們理應得到的國家救濟。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李志敏身體大不如前,每天靠胰島素和大量中藥維持健康

就本案而言,其進步意義首先體現在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法律層面上看,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當中的主觀方面必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該案中的李志敏為了實現其合法的民事訴求,且發佈的消息內容屬實,故該行為不能評價為敲詐勒索行為。

判決書中也明確寫道:“李志敏向河北鋼鐵集團司家營研山鐵礦提出給付補償費的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權利基礎,屬於主張自己民事權利的合法行為”,公訴機關證明其存在“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不足,因此缺乏敲詐勒索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無法將其行為歸入犯罪。

陸斌告訴《新民週刊》,根據法院的最新判決,在認定二人不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的同時,也“晾”出了區分民事糾紛與敲詐勒索的評判標準,即目的合法——“為實現其合法的民事權利”,行為合法——“發佈的消息屬實”。這更加說明在民事途徑可以解決糾紛的前提下,不應當動用刑法來追究公民的責任。

其次,在這一案件中,李志敏本人的身份以及對方的身份都具有特殊性,一個是當地的“刺頭”,一個是當地“有權有勢”之人,通常看來,李志敏的行為並不具備優勢,沒有天時地利人和,但無罪判決的結果,恰恰告訴公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國刑法再次印證了“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一核心內容。


'舉報紅人'李志敏羈押4年改判無罪,何時才能揪出此案背後的“無形之手”?


▲法院工作人員正在審核李志敏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

當然,這份無罪判決的意義,遠不止於此,當地司法部門對此事的處理過程有無瑕疵甚至違規之處,如今在“無罪判決”的前提下,都值得拿到顯微鏡下重新審視。試問,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為何演變成了“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負責案件”甚至歷經一次發回重審、指定異地審理,三次延長審限的膠著“拉鋸”,歷程之複雜著實讓人費解。

分析本案此前細節,有多處不合常識的地方。比如,李志敏與河北鋼鐵集團司家營村研山鐵礦發生爭議,“根子”在其母親房屋拆遷,有關部門查清並證實這一事實,並作出民事糾紛的認定,並非什麼難事。更蹊蹺的是,被告人所涉嫌的重婚罪,竟然是在“公訴多年並未刑事立案”的背景下進行的。

作為專業的職能機關,在關係當事人名譽、自由等重要權利的辦案中,出現這樣的“失誤”和“紕漏”,“舉報”與“以敲詐勒索、重婚罪被公訴”二者之間有無因果聯繫,不得不讓人浮想聯翩,更何況,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有關證據不合法應依法排除,刑事追訴自然也是無從談起。

在頭條號最新的這條消息上,李志敏敲下這行字:在遞交的過程中出現了小插曲,我只帶了一份申請書,法院需要四份,找打印店輾轉複印好,最終還是成功遞交了,心情比前幾天好多了,我相信,國家會給我一個公正的賠償。”

賠償申請遞交後,要等七天才能出結果,但金錢能解決身體的痛苦,心理的創傷呢?北京東元律師事務所王立軍律師認為,對於李志敏涉嫌的罪名,究竟是辦案機關的無心之失,還是對舉報活動的有意打壓?案件的走向究竟有沒有“無形之手”在背後影響及推動,仍然需要有關部門介入調查,讓真相看得見陽光,這也是實現司法正義,必須認真邁出的一大步。

圖文資料部分來源 | 頭條號 新京報 搜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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