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明娜、施能勝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黃明娜(身份證號3590021970****254X)、

施能勝(身份證號3590021969****2511):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與被告施易鑫、黃明娜、施能勝、石獅市豪富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271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施易鑫、黃明娜、施能勝立即償還結欠原告的貸款本金837667.73元及利息、罰息、複利合計31477.47元(截止2019年5月3日)(本息合計869145.20元)及自2019年5月4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罰息利率計算的一切利息、罰息、複利;2、被告石獅市豪富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施易鑫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判令施易鑫在該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石獅市港塘路174號世聯華府2號樓32躍33層3203單元房地產)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將抵押權人設定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被告石獅市豪富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督促被告施易鑫並配合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設定後,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支行有權以被告施易鑫購置的位於石獅市港塘路174號世聯華府2號樓32躍33層3203單元的房地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4、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9月19日10時10分在本院速裁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承辦法官:柳東曉

聯繫電話:0595-886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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