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明確險企相互代理規則 一年內一財險僅能對接一人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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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報訊(記者孟凡霞 實習記者 劉倩)9月18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中介部於9月16日向各銀保監局和保險公司下發《關於做好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保險公司相互代理的具體要求,其中明確一年內一家財險公司僅能代理一家人身險公司業務。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代理其他保險公司保險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報銀保監會核准,分支機構在法人機構授權下開展相互代理業務。經銀保監會核准後,保險公司到其法人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該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保險公司及其省級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通過銀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提交上年度保險代理業務情況報告。《通知》明確,2019年10月1日前許可證到期的保險公司,由其法人機構向首次取得許可證的銀保監局申請延續許可證。2019年10月1日後許可證到期的保險公司,由其法人機構向銀保監會申請延續許可證。

同時,《通知》還規定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業務,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業務。保險公司為保險集團內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的,代理保險公司家數可以多於一家。

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是保險兼業代理的組成部分,相互代理也稱交叉銷售,是保險公司重要的銷售渠道,是保險業內部資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

業內人士分析,由於該方式具有客戶源廣、客戶容易接受、資產管理便捷和為客戶提供一攬子理財計劃等優勢,因此被很多保險公司採用。

北京商報記者還發現,保險公司相互代理並非首次提出。早在2010年,為了規範保險公司相互代理保險業務,原保監會就下發了《關於規範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述通知指出,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5條等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級行政區設立分公司後,可不逐級設立分支機構,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內的中介渠道開展業務。同時,保險公司利用中介渠道開展業務應確保服務質量,客戶的正當權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響。另外,保險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於集團公司內部。此次《通知》在原文件上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此次《通知》也強調,《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實施後,2016年下發的《關於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中介〔2016〕44號)將同時廢止。銀保監會中介部要求,各銀保監局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關工作,確保無縫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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