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王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性侵犯 刑法 江蘇 儀徵檢察 2019-04-19

來源:江蘇法制報 齊曉敏 趙春燕

【案情】

某日凌晨,王某推門進入被害人張某的住處,親吻張某,強行將張某壓在身下,扒扯張某下衣時,被張某抓住下體,王某遂停止其行為。張某鬆手後,王某又想去親吻張某,張某伺機扇了他一耳光,后王某離開現場。

【評析】

本案對於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構成強姦罪(未遂)。

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構成強制猥褻罪。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權利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有姦淫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強姦行為。而強制猥褻、侮辱罪主觀上一般為了追求下流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有時也表現出姦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絕不是違背婦女意志而一定要強行與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觀上也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甚至也會有姦淫的行為。區分強姦罪(未遂)和強制猥褻罪應該根據二者各自的主客觀要件和特徵,貫徹主客觀統一的原則。

當行為人採取暴力手段並明顯具有姦淫的故意與目的時,僅從客觀要件上要區分這兩個罪名是不容易的。這種情況下,區分二者的關鍵是看行為人有無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的故意和目的。強姦罪的行為人在其猥褻過程中,勢必要以語言、動作表示其強行姦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猥褻行為必然要往強行性交的行為發展,如不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必定要實施強行性交的行為。而強制猥褻罪的行為人在猥褻過程中,也可能要求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但這絕不是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意圖,如被害人反抗,一般就會停止,無進一步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一點在《刑法分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有相關規定:“強制猥褻罪,在其強行猥褻的實施過程中或實施完畢後,有的也可能表示出進一步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要求,但絕不是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決意,而是如果婦女堅決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就罷休,就以強制猥褻行為完畢為完成,因而並無進一步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王某在實施強行猥褻的過程中,雖然表示出進一步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要求,但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後,並沒有表現出要強行與張某發生性關係的故意和目的,在得知被害人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後予以作罷,沒有產生一定要發生性關係的決意,也沒有繼續實施強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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