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姦雙性人,雖生物學鑑定為男性,但也應認定為強姦罪既遂

性侵犯 刑法 生物 法律 不完美媽媽 法域縱橫 2019-04-05

法院:強姦雙性人,雖生物學鑑定為男性,但也應認定為強姦罪(既遂)

來源|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強姦雙性人的犯罪形態如何認定

作者:梅賢明、 張太洲 、李炳南(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情

1996年劉某甲撿拾撫養了新生嬰兒劉某。劉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成長中長期以女性身份生活。成人後的劉某有明顯的女性第一性徵,未進行戶籍登記。

2013年3月13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魏某某、黃某某打電話約前幾天通過QQ聊天認識的 “女孩”劉某一起吃燒烤,劉某與其男朋友石某某共赴約。飯後石某某先離開,劉某走時,二被告人尾隨劉某至一公廁時,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輪流與劉某發生了性關係。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沒有戶籍、以女性身份生活的雙性人在DNA 的AMEL基因座檢測為X/Y即男性的情況下,二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姦既遂。

一種意見認為,二被告人構成強姦罪(未遂)。雖然劉某一直以女性身份生存,但其是雙性人,且經檢測DNA的 AMEL基因座表現為X/Y(即男性)。被害人沒有戶籍證明,也未經婦檢,那麼應當以現有掌握的DNA檢測結果為標準認定被害人劉某為男性。

強姦罪保護的客體為女性性自主權,被害人為男性,不存在刑法上所保護的客體。因劉某為生物學上的男性,故二被告人所侵犯的客體不存在,是對象不能犯。

筆者認為,二被告人構成強姦罪既遂。理由如下:

1.劉某具有女性生理特徵

證人劉某甲(劉某養父)的證言證實劉某具有男女雙生殖器官,是雙性人,但劉某從小到大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且證實劉某是其收養沒有戶籍等信息。證人劉某乙(劉某的姑姑)的證言證實劉某具有女性第二性徵,與普通女性無異。

證人石某某證實劉某為其女朋友,其與劉某發生過性關係,過程與女性無差別。證人吳某某證實劉某為其女性租客,穿著為女性,聲音也為女性但聲線比較粗。

被告人魏某某、黃某某的供述均證實其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的過程與普通女性無異。上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均證實劉某具有女性生理特徵,可以以女性身份進行性生活。

雖然DNA的AMEL基因座表現為X/Y即為男性,但不能排除劉某具有女性生殖器官等女性生理特徵。

2.劉某社會性別為女性

劉某從被其養父劉某甲收養以來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養父為劉某所取的名字為女性姓名,劉某一直沿用該姓名。劉某自我認定之性別為女性,著女裝、化女妝等,在外表上完全為女性,才招致二被告人強姦。

劉某的社會關係一致認為其為女性,其交有男朋友石某某,並與其過正常性生活,且石某某也從未懷疑過劉某的性別。從社會性別身份認同感上來看,劉某自我認同為女性;

從社會性別化的個體特徵來看,劉某的個體特徵為女性;從社會性別展示上來看,劉某在社會上所展示的性別為女性;

從社會性別過程來看,劉某的社會性別過程依然為女性;從社會性別化的婚姻關係來看,劉某與他人均以為其為女性並有男友,即劉某的社會性別化的婚姻關係為女性;

從社會性別信念來看,無論他人對劉某還是劉某對自身的性別信念均為女性。因此劉某的社會性別為女性。

3.劉某法律上性別界定的過程

雖然劉某的DNA的AMEL基因座表現為X/Y即為男性,但其無論生理特徵還是社會性別均指向女性。劉某自其養父收養以來並沒有辦理相應的戶籍,在法律上缺乏對劉某性別的界定。

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來源於社會生活的,是調整社會關係的重要渠道。刑法學上婦女的核心概念與生物學上的婦女的核心概念存在交叉關係。通常情況下,生物學上的婦女就為刑法學上的婦女。

刑法上所認定的婦女是以生物學上的女性為基準,但更多的是因為女性所處的社會關係中的弱勢地位而特地設置相應刑法規範來保護女性。

本案中劉某雖然DNA檢測鑑定報告DNA的 AMEL基因座表現為X/Y,但劉某明顯具有女性生理特徵,且社會關係一直為女性社會關係,因此不能僅僅因為DNA的 AMEL基因座為X/Y而否認其女性生理特徵以及女性社會關係。因此在刑法上,認定劉某的性別為女性更加符合刑法法益的要求。

4. 依據第一種意見觀點存在明顯瑕疵

第一種觀點僅僅看到劉某DNA的AMEL基因座表現,未考慮到劉某的所具備的女性生理特徵以及所處的社會關係,未能深刻領會法益所體現的社會關係形態。

劉某所具有的女性生理特徵以及其女性社會性別足以說明其應當被認定為刑法學上的婦女。

女性的性自主權受到法律的保護,女性可以享有與其發生性關係或者不發生性關係的自由,這種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強迫。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被害人劉某發生性關係,應當認定為強姦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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