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行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鄭州 法律 民法 秦明生死語者 河南 鄭州大學 南寧西鄉塘區檢察院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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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行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行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裁判要旨:

1、鑑定結論是建立在充分的科學數據和客觀事實基礎上的實證性判斷,而不是科學推理,不同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只要用統一的科學技術標準進行反覆鑑定,其所獲得的結論都應當是基本相同的,客觀標準只有一個,不會由於鑑定主體的不同而使結果發生重大改變。儘管不少鑑定專業類別至今並無法定的鑑定技術標準,但那些專業、鑑定對象在該專業領域都有不成法律條文的傳統技術標準,在理論和實踐方面被鑑定專家長期研究證實,並得到司法實踐的認同。

2、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認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萬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的參與度為25%,與北京京城明鑑醫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醫療過失參與度為80-99%,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過錯參與度為60-80%差距較大,表明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行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萬某,男。

法定代理人:萬某武,男。

法定代理人:丁某妮,女。

委託訴訟代理人:丁某學,男。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青。

審理經過:

上訴人萬某因與上訴人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6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2月21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萬某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丁某學、上訴人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請求情況:

萬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請求判令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賠償萬某各項損失70萬元。事實和理由:一、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是否故意在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可一審判決卻對“故意”或“無意”隻字未提。二、2012年、2013年丁某學在北京住了幾個月,特別是冬天,睡在廢品收購站,××,常年不斷吃藥,××,氣溫到零度左右時,腳就被凍腫了,一直看不好。2014年、2015年丁某學騎摩托給萬耀武、丁某妮送了一年多饃菜,這燒油、誤工都是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造成的,故丁某學要求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支付10萬元精神補償費合情合理。三、萬某的爺爺因為孫子被治殘,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又出具虛假鑑定,一下子被氣傻了。萬某的爺爺健康時每年掙七八萬元甚至十來萬元都不罕見,自從2013年到現在四年了,損失很大,要求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賠償20萬元誤工費並不為過。

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起訴或發回重審。2、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均由萬某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我方與萬某沒有建立任何法律關係,萬某的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我方受理鑑定委託程序合法,鑑定過程合法,出具鑑定意見合法,沒有侵犯萬某合法權益,一審法院認為我方對萬某構成民事侵權是事實認定錯誤。三、一審法院採信證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錯誤。

一審請求情況:

萬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鑑定費、質證費、交通費、聽證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10萬元;2、被告對原告公開賠禮道歉(電視臺、報紙或網絡均可)。

一審認定情況: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至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被告經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委託對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在醫療行為與萬某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過錯參與度,以及萬某現在是否適宜評定傷殘及傷殘等級進行鑑定。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於2012年11月15日作出豫司警院司法鑑定中心【2012】臨鑑字第340號《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1、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被鑑定人萬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和被鑑定人萬某目前的智能障礙有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為25%。2、被鑑定人萬某目前構成二級傷殘。原告對豫司警院司法鑑定中心【2012】臨鑑字第340號《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法醫臨床司法鑑定意見書》中的第一項鑑定意見不服,並多次要求進行重新鑑定,期間單方委託北京京城明鑑醫學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司法鑑定論證,北京京城明鑑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於2013年6月20日作出京法【2013】醫鑑論字第029號《法醫鑑定論證意見書》論證意見為:1、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患兒萬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失,該醫療過失與被鑑定人損害後果(去皮層狀態)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參與度建議擬80-90%。2、患兒萬某目前腦部呈瀰漫性、不可逆損害,已構成一級傷殘,其護理依賴程度為全部(終生)護理依賴;建議護理人數為2人。3、後續治療費用請參照“分析說明”中“後續治療費用”逐項計算。被告認為京法【2013】醫鑑論字第029號《法醫鑑定論證意見書》程序違法,且京城明鑑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鑑定資質,不予認可。後雙方同意重新鑑定,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以重新鑑定的結論為準。原告申請該次重新鑑定的事項包括:1、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患者萬某的診療行為的過失參與度。2、住院期間及出院後的護理人數。3、後續治療費等。鄭州市二七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委託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於2015年5月20號作出司鑑中心[2015]臨鑑字第1529號《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1、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被鑑定人萬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療過錯與萬某的損害後果(缺氧缺血性腦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系主要因素,參與度擬為60%-80%)。2、被鑑定人萬某屬於完全護理依賴(護理人數建議為2人)。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中採用75%的醫療過失參與度。庭審時原告方稱,原告因重新鑑定造成的損失包括:北京鑑定費4000元,北京鑑定人員出庭質證費5000元,車票(以原告舉證為準),在上海開的聽證會花費15779元+1277元,共計29826.5元;2012年至2014年原告因訴訟借款產生的利息20000元、耕地無人看管僱人看管土地種植產生的費用28000元、將40畝的麥苗以40000元的價格賣給別人,別人轉賣61000元,直接損失21000元、僱人幹活10000元。以上共計108826.5元。因家人自2013年長時間在外面處理鑑定和訴訟事宜,造成家庭種植的苗木大量死亡,損失了30多萬元,目前缺乏直接證據。2015年7月2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出具判決書,對原告的醫患糾紛進行判決,但是在該判決書中並未對原告因重新鑑定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司法鑑定是鑑定人採用科學技術手段和方法,對受檢客體經過檢測、比較分析、綜合判斷之後,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作出的結論。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對於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與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一致同意下經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委託對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在醫療行為與萬某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過錯參與度,以及萬某現在是否適宜評定傷殘及傷殘等級進行鑑定。被告作為專業的鑑定機構應本著實事求是、客觀負責的態度進行鑑定。經查,被告出具的鑑定意見中載明的醫療過錯參與度為25%,與北京京城明鑑醫學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中醫療過失參與度80-90%、60-80%的差距較大。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鑑定結論是建立在充分的科學數據和客觀事實基礎上的實證性判斷,而不是科學推理,不同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只要用統一的科學技術標準進行反覆鑑定,其所獲得的結論都應當是基本相同的,客觀標準只有一個,不會由於鑑定主體的不同而使結果發生重大改變。儘管不少鑑定專業類別至今並無法定的鑑定技術標準,但那些專業、鑑定對象在該專業領域都有不成法律條文的傳統技術標準,在理論和實踐方面被鑑定專家長期研究證實,並得到司法實踐的認同。故被告出具的鑑定意見偏離客觀事實,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自被告2012年11月15日出具鑑定意見後對鑑定意見第一項不服,原告此後一直忙於重新鑑定,直到2015年7月2日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出具判決書僅對醫患糾紛損失進行賠償,對重新鑑定的花費並未進行補償,原告於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訴,故該案不存在超出訴訟時效的情況。鑑於原告需要2人護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原告的父母忙於照顧原告無暇長時間參與到訴訟中,而本案中的委託代理人丁某學系原告的外祖父,其因忙於原告重新鑑定事宜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必然引起某種損害後果的原因系直接原因,本案中,被告出具的鑑定意見偏離客觀事實,原告針對該鑑定意見因重新鑑定造成的損失,與出具的該鑑定意見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相應損失應得到賠償。綜合原告的舉證,原告方的家庭成員情況、職業以及處理重新鑑定事宜所必須支出的時間、精力等因素,現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10萬元,合乎情理,依法予以支持。關於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賠禮道歉。法院認為,賠禮道歉範圍應與損害範圍相一致。經查,本案中,被告系專業且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雖出具的鑑定意見偏離客觀事實而造成原告的損失,並未對原告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造成影響。鑑於被告出具鑑定意見系受二七區法院委託而作出,不構成一般人格權侵權,故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公開賠禮道歉(電視臺、報紙或網絡均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於本案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萬某賠償款10萬元;二、駁回原告萬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負擔。

二審中,萬某向本院提交要求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賠償70萬元的證人證言、圖片及土地承包合同。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本案中,本院對萬某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了調解,雙方未達成合意。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認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萬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的參與度為25%,與北京京城明鑑醫學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醫療過失參與度為80-99%,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過錯參與度為60-80%差距較大,表明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行為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萬某的經濟損失是由於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作出了錯誤的鑑定意見造成的,故本案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萬某與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萬某與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鑑定中心各負擔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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