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法院:車禍猛於虎,安全應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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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法院:車禍猛於虎,安全應為先

渭南政法網(通訊員 張妍)近日,大荔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宣判了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超速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人趙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四年。

2018年10月1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趙某醉酒後持“B2” 型駕駛證駕駛一輛凱迪拉克牌小型轎車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94KM+592M(石槽十字)時,撞於前方同方向的一輛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該轎車失控後又與相對方向的一輛金盃牌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凱迪拉克轎車乘坐人劉某當場死亡,被告人趙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後經陝西平安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害人劉某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噩耗傳來之後,被害人劉某的妻子第一時間趕到醫院,望著自己丈夫的遺體,一時間眼前發黑,癱倒在地。她腦海中第一浮現的是牙牙學語的孩子以及滿頭銀髮的父母。她不知道甚至不敢想今後的生活。

不久,年邁的父母抱著孩子也趕了過來,明明白天還在叮囑自己要照顧好身體的兒子,現在卻一動不動的躺在那裡,情緒一瞬間爆發撲在病床面前嚎啕大哭,質問老天為什麼要讓自己體會這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

此時懷裡的孩子睡眼惺忪並不能理解自己的奶奶為什麼哭的這麼傷心,懂事的用自己的小手擦拭著奶奶的眼淚。奶奶看著這麼懂事的孫子哭的更傷心了。有時候一個家庭被毀就在一瞬間。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超速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以懲處。

被告人趙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對被告人趙某予以從寬處罰,結合社區矯正評估意見,可對其依法宣告緩刑;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故不再涉判。

綜合考量上述情節,法院遂做出如上判決。

承辦法官在此強烈呼籲: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車禍猛於虎,安全應為先。不要心存僥倖,逞一時之快,將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置於危險境地,對自己的人生負責,也要對他人的人生負責。

編輯: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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