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唐說法】妻子生產丈夫趕回家途中被撞身亡 是否為工傷?——看路北法院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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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近日,路北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認定的行政案件。原告蒲某某系王某某之妻,王某某生前系唐山某公司曹妃甸項目經理。2018年12月6日4時許,因原告蒲某某臨產胎膜早破,王某某趕回唐山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唐山市曹妃甸區唐曹高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2月,唐山某公司向被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向曹妃甸項目生產經理李某某作出的調查筆錄顯示,其與王某某“正常工作時間7點-18點,工地晚上也幹活……在工地休息時也是隨時待命,工地有事隨時都要去”。2019年3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某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另查明,王某某生前與原告蒲某某經常居住唐山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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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近日,路北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認定的行政案件。原告蒲某某系王某某之妻,王某某生前系唐山某公司曹妃甸項目經理。2018年12月6日4時許,因原告蒲某某臨產胎膜早破,王某某趕回唐山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唐山市曹妃甸區唐曹高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2月,唐山某公司向被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向曹妃甸項目生產經理李某某作出的調查筆錄顯示,其與王某某“正常工作時間7點-18點,工地晚上也幹活……在工地休息時也是隨時待命,工地有事隨時都要去”。2019年3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某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另查明,王某某生前與原告蒲某某經常居住唐山市內。


【小唐說法】妻子生產丈夫趕回家途中被撞身亡 是否為工傷?——看路北法院如何認定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是王某某所受事故傷害是否是在下班途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某系第三人曹妃甸項目的項目經理,結合其崗位性質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第三人工作人員的調查筆錄,除正常工作時間外,王某某在工地休息時也需要隨時對各種情況進行處理,故法官認為王某某下班時間也不應嚴格按照工地正常作息時間來考量。本案中,王某某在事發當日因妻子生產回家,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應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且在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的情形,被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此應予考慮,故被告對王某某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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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近日,路北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認定的行政案件。原告蒲某某系王某某之妻,王某某生前系唐山某公司曹妃甸項目經理。2018年12月6日4時許,因原告蒲某某臨產胎膜早破,王某某趕回唐山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唐山市曹妃甸區唐曹高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2月,唐山某公司向被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向曹妃甸項目生產經理李某某作出的調查筆錄顯示,其與王某某“正常工作時間7點-18點,工地晚上也幹活……在工地休息時也是隨時待命,工地有事隨時都要去”。2019年3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某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另查明,王某某生前與原告蒲某某經常居住唐山市內。


【小唐說法】妻子生產丈夫趕回家途中被撞身亡 是否為工傷?——看路北法院如何認定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是王某某所受事故傷害是否是在下班途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某系第三人曹妃甸項目的項目經理,結合其崗位性質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第三人工作人員的調查筆錄,除正常工作時間外,王某某在工地休息時也需要隨時對各種情況進行處理,故法官認為王某某下班時間也不應嚴格按照工地正常作息時間來考量。本案中,王某某在事發當日因妻子生產回家,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應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且在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的情形,被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此應予考慮,故被告對王某某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現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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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珍重生命,交通安全要深植於心。遇到再急的事,匆匆趕路的人也要警示自己時刻注意交通安全,沒有了生命安全,一切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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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近日,路北法院審結一起工傷認定的行政案件。原告蒲某某系王某某之妻,王某某生前系唐山某公司曹妃甸項目經理。2018年12月6日4時許,因原告蒲某某臨產胎膜早破,王某某趕回唐山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唐山市曹妃甸區唐曹高速大隊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2018年12月,唐山某公司向被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向曹妃甸項目生產經理李某某作出的調查筆錄顯示,其與王某某“正常工作時間7點-18點,工地晚上也幹活……在工地休息時也是隨時待命,工地有事隨時都要去”。2019年3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某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另查明,王某某生前與原告蒲某某經常居住唐山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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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是王某某所受事故傷害是否是在下班途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某系第三人曹妃甸項目的項目經理,結合其崗位性質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第三人工作人員的調查筆錄,除正常工作時間外,王某某在工地休息時也需要隨時對各種情況進行處理,故法官認為王某某下班時間也不應嚴格按照工地正常作息時間來考量。本案中,王某某在事發當日因妻子生產回家,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應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且在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的情形,被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此應予考慮,故被告對王某某的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現判決已生效。


【小唐說法】妻子生產丈夫趕回家途中被撞身亡 是否為工傷?——看路北法院如何認定



提醒:珍重生命,交通安全要深植於心。遇到再急的事,匆匆趕路的人也要警示自己時刻注意交通安全,沒有了生命安全,一切都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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