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 法妞問答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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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犯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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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犯罪的區別:

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犯罪的區別是什麼

1、定義不同: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法規定指責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2、主觀方面不同,濫用職權罪由故意構成,玩忽職守罪出於過失而構成。

3、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不一樣,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指不應行使其職權而行使,是作為形式;玩忽職守的行為是指應履行其職責而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的行為,多為不作為形式,有時也有作為形式。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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