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酒局,讓一個小有成就的年輕老闆變成一名社區服刑人員,他經歷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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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治荔浦

貪杯惹禍傷人害己 糊塗老闆觸法獲刑

在荔浦市司法局荔城司法所集中教育室裡,坐在前排的周某在仔細翻閱司法所工作人員發放的法治宣傳資料。從一個小有成就的老闆變成一名社區服刑人員,讓周某人生髮生重大轉變的,是去年的一次酒局。

年輕的周某在荔浦市經營著一家頗具規模的公司,平時廣交朋友,應酬也多。去年年底,他和朋友張某、李某等人在市內一酒吧喝酒、唱歌,期間因為點歌與鄰桌的黃某發生了口角,或許黃某言語過激冒犯了周某,帶著幾分醉意的周某隨即拉著黃某往酒吧門外走,雙方相互推搡,被在場人員分開後,周某仍心存怨氣,返回動手毆打黃某。黃某的朋友鄭某等人見狀,予以還擊,雙方持啤酒瓶、刀具等發生打鬥。兩三分鐘後,被保安及旁人阻止,雙方才停止。

事發後,周某、黃某等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後經法醫鑑定,雙方人員都不同程度受傷。

2019年5月,經荔浦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周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6月,周某到荔城司法所報到,正式接受社區矯正。周某因貪杯而飲下一杯苦酒,觸犯法律,傷人害己,為自己的衝動付出了沉重代價。

如今,周某接受社區矯正已有四個月,前期消沉低落的他在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引導下,慢慢發生轉變,按時報到,積極參加集中教育學習和勞動,主動學習法律法規,表示要培養法治意識,用法律來規範公司管理運營,塑造更美好的人生。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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