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吵架不聽勸 惱羞成怒砍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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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凌晨與他人吵架。楊某去勸架,反被惱羞成怒的何某砍傷。經荔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8個月。

何某現年30歲。2018年7月1日凌晨3時許,何某在荔浦市荔城鎮某宿舍樓黃某家門前與他人爭吵。住在宿舍樓的楊某被吵醒後,起來勸何某不要吵架以免影響附近居民休息。何某聽後惱羞成怒,從房間拿出一把砍刀朝楊某砍去。楊某用手抵擋,右手臂被砍傷。黃某見狀,衝上去將何某手中的砍刀搶走,何某逃離現場。

今年4月30日,何某被民警抓獲歸案。經法醫鑑定,楊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5月8日,何某的母親代其賠償楊某經濟損失1.5萬元,何某獲得楊某的諒解。

何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荔浦市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何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後,何某的母親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何某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何某持刀傷害被害人,可酌情從重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理評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達到輕傷等級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何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內處罰。因何某願意接受處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法院結合其犯罪事實、性質、悔罪表現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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