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網絡詐騙平臺騙59人近百萬 主犯獲刑10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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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訊 記者 戰海峰 通訊員 印聰 楊偉 李某為謀求“一夜暴富”,竟動起了歪心思,夥同他人購買網絡詐騙平臺實施詐騙,還指使其妻子毛某志轉移贓款,最終兩人均因觸犯法律被判刑。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終審。

2018年1月至5月,李某購買了“遠航國際”“鴻福彩票”“福匯國際”網絡詐騙平臺及筆記本電腦、手機、銀行卡等作案工具,設置“遠航客服中心”“鴻福彩票中心”“福匯客服中心”的微信賬號為平臺客服微信,並將該客服微信的收款賬戶綁定至其同夥的銀行賬戶。

之後,李某夥同謝某、劉某、毛某強等人(另案處理)通過微信發佈虛假交易信息,引誘好友在平臺註冊,虛構有專業分析師指導、專業團隊制定投資方案等,誘騙客戶向李某控制的微信、支付寶或銀行賬戶充值購買彩票或外匯,並操作後臺修改數據,製造被害人投資虧空的假象,騙取被害人財物。

其間,李某夥同謝某、劉某、毛某強等人達成協議,授予謝某“遠航國際”和“鴻福彩票”平臺管理員權限,授予劉某、毛某強“福匯國際”平臺管理員權限,允許謝某、劉某、毛某強代理相關詐騙業務,並約定李某分成詐騙金額的30%,謝某、劉某、毛某強分成詐騙金額的70%。

此後,謝某、劉某、毛某強各自租賃房屋設立窩點,以提供食宿、作案工具、詐騙分成等為條件招募業務員數名,通過上述詐騙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

法院查明,2018年1至6月,李某及謝某團伙、劉某團伙、毛某強團伙共計詐騙被害人59人,累計詐騙金額達99.23萬元。

為防止詐騙贓款被司法機關凍結,李某於2018年3月至5月多次安排其妻子毛某志,將其存放在他人銀行賬戶上的詐騙贓款進行轉移。毛某志明知該賬戶資金系李某詐騙所得,仍多次從該賬戶上取現,存入接收分贓的楊某等銀行賬戶中。

2018年6月,李某、毛某志被石柱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後重慶市石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二人提起公訴。

重慶市石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毛某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石柱縣法院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毛某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一審宣判後,毛某志不服,向重慶四中院提起上訴,請求對其適用緩刑。

重慶四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認為上訴人毛某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原審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上訴人毛某志掩飾、隱瞞犯罪所得10餘次,價值總額達26萬餘元,屬刑法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較輕”這一適用緩刑的必備條件,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裁定已生效。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本案中,犯罪分子就是抓住了個別被害人渴望不勞而獲的心理,以彩票、外匯等高盈利、高收益項目為噱頭,通過虛構實施、隱瞞真相的方式,引誘被害人進行充值、投資,從而騙取錢財。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在進行項目投資、購買股票等活動時,對涉及錢財交易的,要保持高度警惕,要認真甄別所投入項目的真偽,全面評估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相關合同條款,注意有關權利義務的約定事項,避免上當受騙。”該案主審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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