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網絡求職被保健品公司錄用,工作49天因涉公司詐騙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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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的湖南郴州小夥陳偉能去年通過網絡求職被廣東廣州市一家電子商務公司錄用。工作49天后,他因所在公司涉嫌詐騙,被警方刑事拘留。

公訴機關指控,陳偉能任該公司美工,負責編輯產品的銷售文案並提供給一線銷售人員在微信朋友圈進行發佈,同時負責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文案的發佈工作。結合各被告人的入職時間以及在公司的作用地位,陳偉能應負責的詐騙金額為1165392.73元。

今年6月9日,廣東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宣佈一審判決結果,陳偉能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

陳偉能的家屬8月5日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該工作是陳偉能通過前程無憂求職平臺投送簡歷招聘的,僅領取了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期間並不知情公司在產品銷售上涉嫌詐騙。對此,他們已提起上訴。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律師盛鋒說,法院在進行認定時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於一個有著正常認知的年輕人,合議庭不會只聽從被告本人辯解,而是會結合案件中其他證據材料,綜合判斷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或應知公司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從而確定被告人的罪責。”

盛鋒說,近幾年頻繁出現類似案件,部分大學生或年輕人在求職時,因缺少社會經驗、被高薪吸引而誤入詐騙公司,在案發後被牽連其中,情節較輕的經查實後可改為取保候審,部分情節較重的則被逮捕、判刑。

網絡求職誤入詐騙公司

陳偉能的妹妹陳莉(化名)說,哥哥今年29歲,中專畢業後一直在廣州從事美工相關的職業。2018年春節前後,為了能和在廣州天河區工作的女友在一起,哥哥辭去了原本的工作,在前程無憂招聘網站上投出了求職簡歷。

“投了簡歷沒多久,他就收到了廣州宏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來的面試通知。”陳莉說,對方聲稱是一家售賣保健品的電子商務公司,陳偉能需要負責美工崗位,如利用Photoshop等圖像處理軟件對原有的產品圖片進行修改、更新,對官網、公眾號的已有內容進行運營維護等。“工資是底薪4500元,加全勤獎500元,每月到手5000元,沒有任何提成。”

面試通過後,陳偉能於2018年3月1日正式入職。入職後,陳莉說負責美工的陳偉能並未在朋友圈等平臺發佈任何關於公司的產品信息,“他的工作和銷售不掛鉤,也沒有銷售任務,每天領導讓怎麼做就怎麼做。”陳莉說,工作期間陳偉能並不接觸銷售產品,也不知道自己入職的公司涉嫌詐騙。

4月18日,因下班後一直沒有聯繫上陳偉能,陳偉能的女友和陳莉一起報警時從警方獲知,陳偉能因所在公司涉嫌詐騙被刑事拘留。“當時我們全家人都很擔心,但想到他才工作了40多天,只拿了一個月的工資,應該不會有什麼事,我們也可以把工資全部退回去。”但去年5月24日,陳偉能被警方執行逮捕。

承擔百餘萬元詐騙金額刑責

2019年6月4日,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就此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陳偉能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判決書顯示,廣州宏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年10月,銷售人員通過虛構專家身份,根據公司提供的話術劇本,按照一定的套路模式,向顧客瞭解信息、進行虛假診斷並推銷“狐臭”、“脫髮”等產品。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4月16日,該公司誘騙客戶交易下單數額共計人民幣2214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偉能任該公司美工,負責編輯產品的銷售文案並提供給一線銷售人員在微信朋友圈進行發佈,同時負責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文案的發佈工作。結合各被告人的入職時間以及在公司的作用地位,法院認定各被告人承擔22142461.92元至62170元不等的詐騙金額。其中,陳偉能應負責的詐騙金額為1165392.73元,屬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陳偉能的辯護律師吳律師說,詐騙金額的認定系按照涉案總金額除以公司運營月份,再乘以陳偉能工作時長來計算,“這個公司一共運營了19個月,涉案22142461.92元,平均每月為1165392.73元,因為陳偉能只領取了一個月工資,所以他的涉案金額就是1165392.73元。”

對此,吳律師認為,陳偉能入職49天,僅領取5000元工資,卻承擔了十九分之一的涉案金額,未免太重。

“聽到判決結果後,我整個人都懵了,以為是聽錯了。”陳莉說,在一審審理時,陳偉能多次辯稱對公司所從事的違法工作不知情,對公訴機關提出的涉案金額有異議,均未被採納。“家人都不明白,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入職途徑也是合法的,為什麼就被判刑了呢?”

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陳偉能,目前已提起上訴。

律師:此類案件常發,求職需謹慎

陳莉說,陳偉能的經歷是許多求職者在求職時都有可能面臨的陷阱,“希望有更多人看到我哥哥的經歷,在求職時能夠提高警惕,不要誤入詐騙公司”。

針對陳偉能的案件,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律師盛鋒告訴澎湃新聞,近幾年此類案件頻發,部分求職大學生或年輕人因求職誤入詐騙公司而獲刑。

“詐騙罪主要是按照數額來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如果法院認定陳偉能的涉案金額為116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那麼判三年一個月是屬減輕處罰。”盛鋒表示,雖然陳偉能並沒有直接從事詐騙行為,但他所負責的美工為公司犯罪提供了幫助和便利,構成共同犯罪,屬於從犯。

在詐騙數額認定方面,盛鋒說,詐騙公司裡的後勤、行政等人員,是直接為全公司提供服務和便利,在數額認定時有一種方式便是按照工作時間來平均承擔公司的犯罪總金額。而產品銷售雖然直接參與了詐騙,但在認定犯罪數額時,只按照實際參與銷售的數額來認定。

盛鋒告訴澎湃新聞,在他以往接手的案例中,也遇到過不少類似陳偉能情況的案例,部分大學生和年輕求職人員因為缺少社會經驗,被犯罪組織的高提成、高薪資所吸引,成為了違法犯罪的工具。“或者是明知道公司運營不合法,但存在僥倖心理,在案發時也跟著身陷囹圄了。”

盛鋒說,去年11月有一名知名大學畢業生小楊(化名),畢業後進入一家高檔會所,從事財務工作,“這家公司以提供高檔色情服務為名,要求顧客充值金額,實際上並不提供服務。”在入職2個月後,該會所遭到舉報案發,小楊也作為嫌疑人被拘留。

“但她比較幸運的是,經偵查認為在詐騙犯罪中作用輕微,地位較低,被刑事拘留37天后,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盛鋒說,此案至今都沒有結案,導致小楊一直處在取保候審階段,“這個女生大學期間品學兼優,還參過軍,原本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有更多求職機會,但現在連工作都不好找了。而且案件不撤銷,她一直都有被追訴的可能,在一兩年之內,對她的生活和求職都會有比較大的影響。”

對此,盛鋒建議大學生們在求職時,一定要做好鑑別,以防誤入詐騙公司。他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在規範的求職平臺尋找工作,如社區就業中心、校園招聘會,或者有資質的網絡求職平臺;二是在入職前需對公司進行較為全面的瞭解,像陳偉能這種經營保健品的公司,也可以看看是否有在食藥監局進行備案;三是看企業對員工工資的發放形式,如簽訂合同是否合規、是否為員工繳納相應的五險一金、發放工資的途徑是否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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