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訴決定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總結

刑法 開魯 湖南 湖北 廣東 稅與罰 2019-06-22

逃稅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訴決定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總結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暨廣強律師事務所稅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微信號:Kwanshu

一、前言

逃稅罪,規定於《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或者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成立逃稅罪,必須符合逃稅罪的犯罪構成,例如:逃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此行為人需要具備納稅的主體資格;在犯罪數額方面,逃稅罪採用的是“數額加比例”的模式,即不僅需要滿足數額要求,而且要滿足比例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逃稅罪的立案標準為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五萬元以上且佔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而對於扣繳義務人只要求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不要求符合比例要求。

此外,逃稅罪有稅務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即“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也有例外情況,“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逃稅罪的案件數量及不起訴佔比

逃稅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訴決定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總結

筆者在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把手案例網上以“逃稅案”“逃稅罪”等關鍵詞進行檢索,設置的檢索期間為2014-2018年,在這五年期間,一共檢索到314份逃稅罪案件的檢察文書,其中起訴書為223份,不起訴決定書為91份,經過計算,這五年逃稅罪案件的不起訴率為28.98%。

相對於同時期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等其他稅收犯罪而言,逃稅罪的案件數量並不算多。究其原因,筆者認為是因為逃稅罪存在著稅務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很多逃稅案件在稅務行政處罰環節就已經處理完畢,並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追究納稅人的刑事責任。

三、逃稅罪案件的年份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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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表是逃稅罪在2014年至2018年的案件分佈情況,從以上圖表來看,除了2014年只有26起逃稅罪案件以外,其他年份的案件數量都在60起以上,案件數量波動不是很大。

逃稅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訴決定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總結

上圖表是2014年至2018年期間,逃稅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數量分佈情況,其中作出不起訴決定最多的年份是2018年,一共35起,其次是2016年的22起。結合上述每年的案件數量分佈情況, 2018年的不起訴率是最高的,為48.61%,也就是說,在2018年的逃稅罪案件中,將近一半的案件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四、逃稅罪案件的地域分佈

逃稅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訴決定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總結

逃稅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訴決定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總結

從以上圖表來看,逃稅罪案件在各省份的分佈情況是比較均勻的,不存在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案件那樣,省份之間的案件數量相關懸殊的情形。在這些逃稅罪案件中,廣東省的案件數量排在第一位,一共33起,佔案件總數的10.51%;其次為河南省和河北省,案件數量是為23起,各佔案件總數的7.33%,接著的是,湖南、湖北等省份。

逃稅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訴決定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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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不起訴決定方面,湖南省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數量是最多的,一共13起,約佔不起訴決定案件數量的14.29%;其次為廣東省,案件數量為12,約佔13.19%;河南、安徽、湖北等省份緊跟其後,省份之間的案件數量沒有太大的差異。

五、逃稅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類型佔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共有三種類型,分別是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筆者統計了2014年至2018年逃稅罪案件的不起訴決定書,對91份不起訴決定書按不同的不起訴類型進行分類彙總,其中,法定不起訴為13起,約佔14.28%;酌定不起訴為44起,約佔48.35%;存疑不起訴為34起,約佔37.36%。

逃稅罪案件2014-2018年不起訴決定數據分析及無罪辯點總結

六、逃稅罪案件的無罪辯點

筆者通過對逃稅罪案件不起訴決定書進行整理,歸納、提煉出涉嫌逃稅罪罪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可能存在辯護要點,具體如下:

(一)無罪辯點:不具備納稅主體資格

案號:開魯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開檢公訴刑不訴[2017]1號)

本院認為,吳某某未實際經營管理開魯縣**購物廣場的承建工程,不具備納稅主體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二)無罪辯點:稅務機關送達文書的方式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具有效力;應納稅額的鑑定意見不具有客觀真實性

案號:耒陽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耒檢公訴刑不訴[2018]12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朱某某具有逃稅的故意或過失,且稅務機關的送達繳納稅款通知的方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不具有效力,同時對於朱某某應納稅金額的鑑定意見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三)無罪辯點: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變更,行為人已不具有決定,對公司在收到稅務機關的追繳通知後未能按時繳納稅款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

案號: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同檢公訴刑不訴[2018]78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在擔任廈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雖然存在逃稅行為,但稅務機關立案稽查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均發生在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後,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當時在公司已不具有決定權,對公司在收到稅務機關的追繳通知後未能按時繳納稅款的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四)無罪辯點: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稅款通知後,繳納了全部稅款、滯納金,經行政處罰後繳納了全部罰款,且五年內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案號: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涼檢公訴刑不訴[2017]1號)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但其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稅款通知後,繳納了全部稅款、滯納金,經行政處罰後繳納了全部罰款,且五年內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楊某某不起訴。

(五)無罪辯點:案件已過追訴時效

案號:黎城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黎檢刑刑不訴[2018]2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孫某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逃稅罪,且逃稅數額為411607.79元,該數額是否屬於逃稅罪中規定的數額巨大現無明確規定,應認定為數額較大,追訴期限為5年,現該案已過追訴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孫某某不起訴。

(六)無罪辯點:認定逃稅數額的原始書證缺失

案號:湘潭市嶽塘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潭嶽檢公訴刑不訴[2017]92號)

不起訴決定書: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湘潭市公安局嶽塘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湘潭市**有限公司逃稅126375.14元的原始書證缺失,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左某某不起訴。

(七)無罪辯點:主觀上不具有逃避納稅非法獲利的目的,缺乏逃稅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案號:望奎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黑望檢公訴刑不訴[2017]25號)

經本院審查並退兩次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認定該案張某某構成逃稅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現有證據從被不起訴人張某某主觀認識、業務水平和當時稅務機關沒有下達追繳通知、申報文書等情況來看,張某某主觀上並不具有逃避納稅非法獲利的目的,缺乏逃稅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應當對張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八)無罪辯點:對於是否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又收回相關文書存在疑問,無法認定稅務機關已依法下達追繳通知

案號:汝陽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汝檢訴刑不訴[2017]1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認為洛陽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郭某某的逃稅行為客觀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有逃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經審查,本案中,稅務機關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後是否又收回相關文書這一關鍵情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證人李某某、翟某某的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供述證實稅務機關已收回相關文書,交給了段姓工作人員,但稅務機關段姓工作人員的證言否認收回相關文書。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汝陽縣**礦業有限公司、郭某某不起訴。

(九)無罪辯點:個人借用公司名義購買法人股獲得收益是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缺乏法律依據

案號: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寧六檢訴刑不訴[2018]32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理由如下。

1.現有證據無法查明購買法人股的資金來源,無法否定被不起訴人張某某關於個人出資的供述。

2.根據近年來同類案件民事確權判決,該種行為產生的收益歸於個人所有持支持態度,對於個人借用公司名義購買法人股獲得收益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缺乏法律依據。

綜上,本院認為,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十)無罪辯點:無法明確逃避繳納的稅款數額及比例

案號:永德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永檢公訴刑不訴[2018]2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查重報,認為被不起訴人茶某某有未申報繳納稅費的行為,但因本案涉案企業收費、繳費原始資料不全,無法明確茶某某逃避繳納的稅費數額和比例;且被不起訴人茶某某逃避繳納契稅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故,本案認定茶某某構成逃稅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茶某某不起訴。

【關鍵詞】何觀舒律師 逃稅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 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無罪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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