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非吸比||北京地區非吸罪有效辯護之從不起訴決定書看無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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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非吸比||北京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效辯護研究一.從不起訴決定書看無罪理由

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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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非吸比||北京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效辯護研究一.從不起訴決定書看無罪理由

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黃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

京非吸比||北京地區非吸罪有效辯護之從不起訴決定書看無罪理由

近幾年來,隨著民間投融資活動的日益頻繁,國家逐漸強化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並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案件也在這一過程中逐年遞增,近幾年隨著全國各地的P2P平臺、私募基金相繼“爆雷”,一時間,該罪更是出現了急劇增長的態勢。

為總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經濟發達地區的無罪辯護規律,筆者通過無訟網、把手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相關案例搜索平臺,以“刑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北京市”“不起訴決定書”等關鍵詞進行檢索,並從中查找出22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起訴決定書,彙總其無罪理由,歸納其無罪辯護要點,以現實的、最新的無罪判例,為無罪辯護的總結有效指引。

今天和大家分享剖析的,是近5年來北京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無罪情形(不起訴)篇。

一、法定不起訴

無罪辯點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相關案例:京一分檢公訴刑不訴[2018]29號

不訴理由: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在葉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的非法集資活動中負責向集資參與人發放禮品並在集資參與人提供的收據上加蓋“獎品已領”的印章,還為葉某某介紹過作為禮品發放給集資參與人的俄羅斯麵粉的賣家。工資每天200元人民幣。葉某某等人攜款逃匿後,李某某與部分集資參與人一起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報案。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類似不訴案例:

京密檢公訴刑不訴[2017]29號

無罪辯點2:被不起訴人的行為,不存在犯罪事實

相關案例:京東檢公訴刑不訴[2017]10號

不訴理由:本院查明,2015年1月至8月間,王某某、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14號保利大廈等地,以******有限公司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並推銷所謂的“實物藝術品資本產品”,與投資人簽訂《實物藝術品資本產品銷售合同書》等協議,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吸收竇某某、蔣某某等投資人資金共計人民幣900萬元。期間,被不起人王某在該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責公司銀行轉賬,款項支取,工資支付等工作。

本院認為,王某的上述行為,並不存在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不起訴。

二、相對不起訴

無罪辯點3:被不起訴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

相關不訴案例:京東檢公訴刑不訴[2018]163號

不訴理由:本院查明,被不起訴人李某某於2011年至2016年在將軍紅資本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興平;均另案處理)林達分部擔任財務人員期間,負責統計業績報表、核對、保管借款協議等、收取投資款、返利、發放工資等,協助該公司對外向不特定多數群體吸收公眾存款。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對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類似不起訴案例:

京東檢公訴刑不訴[2018]166號

京東檢公訴刑不訴[2018]165號

京東檢公訴刑不訴[2018]164號

京東檢公訴刑不訴[2018]162號

京朝檢刑不訴[2015]287號

京朝檢刑不訴[2015]286號

京西檢金刑不訴[2018]18號

京西檢金刑不訴[2018]18號

無罪辯點4:被不起訴人系初犯、偶犯,參與程度較低,作用較小,主觀惡性不深,且認罪認罰。

相關不訴案例: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7]79號

不訴理由:本院查明,被不起訴人魏某某於2014年至2015年間,夥同他人在本市朝陽區等地,以投資某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齊白石作品資產包、普洱茶等為名,承諾到期回購返本並每月支付投資額8%、4%的高額收益,向社會公開宣傳,變相吸收40餘名投資人的資金共計人民幣200餘萬元。

被不起訴人魏某某於2016年3月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不起訴人魏某某已退賠違法所得,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魏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系初犯、偶犯,參與程度較低,作用較小,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輕微,且表示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魏某某不起訴。

類似不起訴案例:

京朝檢公訴刑不訴[2018]186號

無罪辯點5:被不起訴人有自首、退賠情節

相關無罪案例:京順檢公訴刑不訴[2017]273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王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積極退賠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三、存疑不起訴

無罪辯點6: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依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相關無罪案例:京海檢公訴刑不訴[2018]230號

不訴理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間,陸某某夥同張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本市海淀區**路**號**大廈**室,以北京巨聖投資有限公司、江蘇**材料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採用借款固定返息24%至36%的宣傳手段,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人民幣2000餘萬元。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陸某某不起訴。

類似不訴案例:

京東檢公訴刑不訴[2018]36號

京東檢公訴刑不訴[2017]9號

京東檢公訴刑不訴[2017]98號

京東檢公訴刑不訴[2018]36號

京房檢公訴刑不訴[2018]31號

無罪辯點6: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被不起訴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不符合起訴條件。

相關無罪案例:京順檢公訴刑不訴[2018]59號

不訴理由:本院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間,在北京市順義區**鎮**街**號樓**層**室,張某某、葉某某、寇某某、趙某某、侯某甲五人對外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順義**公司名義,以投資並返還高額回報的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侯某甲主觀上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侯某甲不起訴。

類似不訴案例:

京順檢公訴刑不訴[2018]60號

京順檢公訴刑不訴[2018]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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