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不怕“不立案”、“不公訴”了,整個流程都告訴您'

刑法 法律 銅川檢察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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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的材料來源: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立案的材料來源是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直接發現,然後按照管轄的範圍,對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這裡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麼沒有法院?因為我國的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則。也就說需要當事人自己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去法院起訴,再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

而日常生活中,不論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一旦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進行報案或者舉報的。

如果您是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犯的被害人,那麼對於侵犯您合法權益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您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進行報案或者控告。

那麼,什麼是報案?什麼是控告?什麼是舉報?定義上要有所區分。

(1)報案:是指僅發現了犯罪事實,卻還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

(2)控告:是指被害人自己的揭露和告發,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報案是所有人都能夠報案,但是控告僅限於被害人自己,並且控告時內容信息會比報案要詳細一些,而且是能夠明確犯罪嫌疑人的是誰;

(3)舉報:是指與案件無關的知情人,但是有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等相關信息內容。

作為機關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於老百姓的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如果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除了以上三種方式,如果有犯罪人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自首的,都應當接受。所謂自首,是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接受審查和裁判。

機關部門如果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或者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情況,參照上述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立案的材料來源,自訴人起訴也是重要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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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的材料來源: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立案的材料來源是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直接發現,然後按照管轄的範圍,對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這裡可能有人會問:為什麼沒有法院?因為我國的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則。也就說需要當事人自己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去法院起訴,再由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

而日常生活中,不論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一旦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進行報案或者舉報的。

如果您是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犯的被害人,那麼對於侵犯您合法權益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您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進行報案或者控告。

那麼,什麼是報案?什麼是控告?什麼是舉報?定義上要有所區分。

(1)報案:是指僅發現了犯罪事實,卻還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

(2)控告:是指被害人自己的揭露和告發,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報案是所有人都能夠報案,但是控告僅限於被害人自己,並且控告時內容信息會比報案要詳細一些,而且是能夠明確犯罪嫌疑人的是誰;

(3)舉報:是指與案件無關的知情人,但是有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等相關信息內容。

作為機關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於老百姓的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如果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除了以上三種方式,如果有犯罪人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自首的,都應當接受。所謂自首,是指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接受審查和裁判。

機關部門如果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或者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情況,參照上述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立案的材料來源,自訴人起訴也是重要內容之一。


再也不怕“不立案”、“不公訴”了,整個流程都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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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的條件:

立案的條件上,公訴案件要求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管轄範圍,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即可。而相對於自訴案件,則要求較多,需要自訴案件管轄範圍、符合該法院管轄、被害人能自己告的自己告,被害人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只能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向法院起訴;同時還需要符合立案條件得幾項具體要求: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三、立案的程序具體細節: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A、報案、控告、舉報所提交的所有與案件相關的材料,一律會被接受。並且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B、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發現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C、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

D、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2)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A、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處理方式:要麼立案,要麼不立案,也就說不論是否立案,都必須作出書面決定。

B、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C、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

D、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行政執法機關向檢察院提出對公安機關的監督,監督對象是應當立案的不立案,或者是不應立案而立案兩種情形。

具體而言,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檢察院都會向公安機關發通知,要求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7日內說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的理由,並且需要將情況書面答覆。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15日內應當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E、被害人最終還可以選擇提起自訴。自訴案件主要包括幾種類型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再也不怕“不立案”、“不公訴”了,整個流程都告訴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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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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