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卡方律師:刑事立案監督有哪些內容?

刑法 法律 法律諮詢律師諮詢 2019-05-08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而實踐中有的案件公安機關可能不會立案,而此時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就可以對這種立案行為進行監督,避免出現有冤無處申的情況。那麼,刑事立案監督有哪些內容?有哪些法律依據?

周卡方律師:刑事立案監督有哪些內容?

法妞網友諮詢:

刑事立案監督有哪些內容?

周卡方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87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

(一)、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二)、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周卡方律師補充:

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可以有效地解決執法工作中的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問題,還可以有效地減少和避免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防止執法不嚴等不良現象發生,從而確保法律的統一和正確的實施。加強刑事立案監督,有利於加大打擊力度,嚴懲刑事犯罪。特別是檢察機關介入到偵查機關的刑事立案階段後,可以及時掌握偵查機關、破案情況,發現漏犯、漏罪以及不該立案而立案等問題,糾正有案不立、不破不立、打擊不力以及侵犯人權等現象。加強刑事立案監督,有利於改變檢察機關過去那種坐堂辦案的被動監督局面,檢察機關主動延伸到偵查機關辦案的初期階段,監督檢查執法工作的合法性,更能使偵查監督的效果落實到實處。

周卡方律師結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需要對公安機關的立案進行監督,發現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並可以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周卡方律師:刑事立案監督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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