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檢·轉發】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刑法 黑社會 法律 政治 歷史 西藏林周檢察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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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檢·轉發】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黑惡勢力犯罪與多種社會治安問題相互交織,並呈現出向政治領域、經濟領域滲透的趨勢,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是必須堅決剷除的社會毒瘤。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也在廣度、深度、力度上對依法嚴懲黑惡勢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如何更加準確地理解法律政策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標準、法定程序打好掃黑除惡“法律戰”,對於確保專項鬥爭始終沿著法治軌道深入推進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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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檢·轉發】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黑惡勢力犯罪與多種社會治安問題相互交織,並呈現出向政治領域、經濟領域滲透的趨勢,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是必須堅決剷除的社會毒瘤。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也在廣度、深度、力度上對依法嚴懲黑惡勢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如何更加準確地理解法律政策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標準、法定程序打好掃黑除惡“法律戰”,對於確保專項鬥爭始終沿著法治軌道深入推進具有重大意義。

【林檢·轉發】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本期刊登的冉亮、耿士狀、宋海陽、李衛澤、高紅樂、高春蓮等人敲詐勒索案(以下簡稱冉亮等人涉惡案),吳學佔、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豔、杜建崗、吳風志、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麼傳行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下簡稱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任傲、鄭子耑、陳芳勇、羅俊、曾平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下簡稱任傲等人涉黑案)等3個案例及分析,對辦理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中常見的重點、難點問題給出了自己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筆者擬結合上述3案的情況,談談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刑事政策把握及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部分疑難問題的認識。

01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有關刑事政策的總體把握

為依法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2018年2月2日,“兩高兩部”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2018年《指導意見》)。2018年《指導意見》與2009年“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紀要》)、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紀要》)既一脈相承,又根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作出了修訂,為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犯罪提供了指引。

一年多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推進,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又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惡勢力意見》)等4個規範性文件,對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套路貸”刑事案件、“軟暴力”刑事案件及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財產處置中的常見疑難問題提供了指導。

正確把握刑事政策,對準確執行法律、確保專項鬥爭沿著法治軌道不斷深入推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如何正確把握刑事政策這個問題,筆者擬從以下三個方面談一些看法。

  • 一是要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方針。

對黑惡勢力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不斷擠壓黑惡勢力的生存空間直至徹底剷除其生存土壤,是鞏固政權基礎、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依法從嚴”,是全方位、全流程的從嚴。

第一,在立法上體現從嚴,為從嚴懲處提供依據。在刑法意義上,一般犯罪集團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不是獨立罪名。刑法單設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即將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單獨定罪,並與其他犯罪數罪併罰,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嚴懲的一貫方針。惡勢力雖不是獨立罪名,但在立法上也有一些規定可以體現對惡勢力從嚴懲處的精神。比如,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作為加重情節,在有期徒刑5年至10年的幅度內量刑,同時可以並處罰金。該條款實際上就是立法機關專門針對黑惡勢力的行為特徵而設置。

第二,在量刑上酌情從重,與普通犯罪進行區別。一直以來,法院生效判決中,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遠高於普通刑事案件。對黑惡勢力實施的犯罪行為,在量刑上要重於普通主體實施的同種犯罪。比如,對黑惡勢力為了稱霸一方、製造聲勢而實施的聚眾鬥毆犯罪,在量刑上就要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相同規模的聚眾鬥毆犯罪。

第三,對首惡體現從嚴,為從嚴懲處界定了範圍。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員,惡勢力的糾集者以及黑惡勢力“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根據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第四,從刑罰執行上體現從嚴,確保從嚴懲處最終落實。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加大資格刑、財產刑的判決和刑罰的執行力度,嚴格掌握減刑、假釋適用條件。

  • 二是要始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其核心就是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依法嚴懲不能簡單理解為一律從嚴。為全面發揮刑罰功能,也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黑惡勢力犯罪危害嚴重,與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在總體上體現從嚴。但黑惡勢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體到犯罪組織的每個成員,其罪行輕重、惡性大小、地位作用還是有所不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黑惡勢力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那些罪大惡極、不知悔改的組織頭目、骨幹分子及其他積極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對那些參與程度不深、違法犯罪行為較少、所起作用較小的一般成員,要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從寬。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按照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結合具體情況依法體現政策。

  • 三是要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

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原則的要求。要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讓群眾真切感受到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成效,嚴格公正執法是關鍵。

2018年《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要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係。“打早打小”,是指必須對有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依法及早打擊,決不能允許其坐大成勢;“打準打實”,就是要求起訴、審判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起訴和判決。“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是分別從打擊策略、辦案原則的角度對掃黑除惡工作提出的要求,對於二者關係的理解不能簡單化、片面化,更不可偏廢。

實務中,要堅決避免對尚處於低級形態的犯罪組織不加區分,一律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罪處理的錯誤,對於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處理,堅決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

實踐中存在以“打早打小”代替“打準打實”的錯誤,不重證據,對尚未完全具備四個特徵的違法犯罪組織,也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上是人為降低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定標準,從長遠看,將會損害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政法機關執法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需要警惕並防止此類錯誤發生。對於惡勢力團伙和惡勢力犯罪集團,也同樣應當嚴格遵循2018年《指導意見》及《惡勢力意見》確定的認定標準,要防止隨意擴大認定範圍。實際上,貫徹落實“打早打小”方針,不是所有的黑惡勢力都要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適用具體罪名定罪處罰,一樣可以取得從嚴打擊的效果。

02

關於惡勢力的認定問題

本期刊登的冉亮等人涉惡案,被告人冉亮等人以房屋中介公司為依託,假借租賃房屋之名,以外來務工人員和小企業主作為主要侵害對象,採取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數十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非法侵佔20餘名被害人的財物總計超過14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營商環境,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文作者從組織、行為、危害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認為該團伙構成惡勢力。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並擬在該案基礎上,對惡勢力的認定問題,談談意見。

一般來說,如冉亮等人組成的非法中介組織,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藉助誘騙、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服務對象接受其提供的中介服務,甚至直接採取暴力、脅迫的方式,非法侵佔服務對象的財物,是具備惡勢力潛質的違法犯罪組織,如果達到了惡勢力的標準,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並在具體犯罪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但是,並非所有的違法犯罪組織都是惡勢力。根據2018年《指導意見》及《惡勢力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結合冉亮等人涉惡案,筆者認為,違法犯罪組織是否構成惡勢力,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幾點,進行全面評價:

其一,成員人數和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具有多數性。在人數上,一般應有3名或者3名以上成員,在違法犯罪行為次數上,應當有組織地實施3次以上違法犯罪活動。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冉亮等6人以萬達置地公司名義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達數十次,符合多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求。

其二,組織形式應當具有相對穩定性。惡勢力要求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且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否則客觀上難以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影響。實踐中,那些以公司形式存在的違法犯罪組織,有相對固定的經營者和員工,並經常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可以認為具有較穩定的組織形式。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冉亮以其經營的萬達置地公司為依託,僱傭耿士狀等5人作為業務員、財務人員,在較長時間內,單獨或共同以公司名義實施多起敲詐勒索行為,雖然內部管理扁平化、鬆散化、公司化特徵突出,且沒有嚴密的規約、幫規作為束縛,但在冉亮的組織、領導、指揮、召集下,各成員可隨時聚集,糾集時間具有常態性、迅捷性,符合組織穩定性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受僱於惡勢力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但是沒有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的員工,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的公司業務員,至少參與實施了5次敲詐勒索行為。

其三,行為方式帶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根據實踐經驗,惡勢力要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程度,往往要藉助於暴力性或者以暴力為依託的違法犯罪行為。故,《惡勢力意見》將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列舉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幾種類型,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該團伙實施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就是敲詐勒索。當然,《惡勢力意見》的列舉為不完全列舉,司法實務中不應機械地以罪名為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惡勢力,而應當抓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這個重要特點,從案件的起因、性質、手段來綜合把握惡勢力的行為特徵。

其四,違法犯罪活動涉及的區域、領域具有相對特定性,社會危害應當達到相當的嚴重性,即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如冉亮等人涉惡案,其團伙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北京市朝陽區泰福苑等地的房屋租賃市場的經營秩序,嚴重挫傷了租房群體對於房屋租賃常態化的信心,不利於地區的人才保護和經濟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惡勢力影響的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理解,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把握時可以參考2015年《紀要》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一定行業的相關要求。

03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及認定標準把握問題

本期刊登的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作者分別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對吳學佔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了分析,並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應當堅持依法認定、實質判斷、標準相對穩定的原則。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並擬以吳學佔等人涉黑案為例,談談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及認定標準把握問題的理解。

第一,關於組織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且成員人數較多,具有較穩定的組織架構,具有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等多個層級,其中,應當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以及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持續時間長達6年多,以吳學佔經營的泰昌公司、泰和公司為依託,成員人數達10人且基本固定,其中,吳學佔為組織、領導者,趙榮榮、李忠為積極參加者,郭樹林等7人為其他參加者,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人數不宜“一刀切”,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的把握仍不宜隨意降低。這是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實現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客觀上必須達到一定規模。至於實踐中如何把握,該文作者提出可以參照2015年《紀要》關於成員人數的規定,在1-3人限度內適度降低人數標準的意見,筆者認為不失為一條合理途徑。

第二,關於經濟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維繫組織活動、保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應當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主要是通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違法所得,以及通過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如通過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接受資助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還包括調動一定規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時,應當把握來源和用途兩方面,即源於組織,用於組織。

從來源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應是通過該組織的活動,包括非法和合法的手段、渠道;從用途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應當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包括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等。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通過高利放貸,獲利1300餘萬元;強迫華豐公司、金誠公司放棄中標工程,使用兩公司名義施工,獲取工程款1350萬餘元;通過強行違規建設加油站、違規開發住宅樓和商業街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利,並用牟取的利益向組織成員支付報酬,向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受傷或死亡的組織成員支付醫療費、子女撫養費等,以確保該組織成員能夠持續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關於行為特徵。

筆者認為,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是要抓住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個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即便是暴力色彩不明顯的“軟暴力”,也是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二是要抓住有組織地實施這個關鍵,準確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要抓住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這個行為特徵的本質。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通過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有組織地侵害了多名不特定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致使多家被害單位被迫放棄合法利益,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四,關於危害性特徵,亦稱為非法控制特徵。

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犯罪組織的本質區別所在。

2018年《指導意見》第i1條第2款規定了“7+1”種情形,為實踐中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提供了參考。需要注意的是,雖然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但是,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違法犯罪類型較多,危害性、社會影響較大等特點,故基本上都會同時具有多種上述情形。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該犯罪組織同時具備了“致使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並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等多種情形,在東古城鎮範圍內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可以認為在東古城鎮範圍已經形成了重大影響。

實踐中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時,可從以下三方面把握:

➤ 其一,應當堅持整體評價。根據刑法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特徵,缺一不可。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個有機整體,而不是四個特徵的簡單疊加。在審查四個特徵時,不能將其割裂開來,無視四個特徵之間以及四個特徵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的聯繫。

➤ 其二,不能等量齊觀。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逃避日益嚴厲的打擊,也在不斷進化,有的特徵漸趨隱蔽,可以說,四個特徵都很明顯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多見。但是,萬變不離其宗,所有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為了實現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裡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進而保證其聚斂財富、攫取權力。

所以,非法控制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同時,要實現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必然要通過以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來實現,所以,行為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表現。實踐中,如果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較為突出,即使其他個別特徵稍弱,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也應當堅定信心。

➤ 其三,應當堅持實質審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要緊緊抓住犯罪組織有無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危害行為,有無稱霸一方、實現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的總體犯罪意圖,對全部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綜合判斷,而不能採用對號入座的方式,僅對四個特徵進行形式審查。

04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認定問題

本期刊登的任傲等人涉黑案,作者認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時應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並從是否舉辦過入會儀式或具有統一的顯性標誌、主觀上是否明知所加入的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有無接受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參與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情況等四個維度進行闡釋,解析了被告人曾平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理由。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

主客觀一致原則,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實踐中,對於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是否均應認定為該組織成員、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存在較大爭議,認定標準不統一。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不僅要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而且還應當明知其參加的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基本活動內容,這也是2018年《指導意見》確定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對於臨時被僱傭、被糾集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儘管2018年《指導意見》沒有涉及,但2015年《紀要》已有規定,此種情形不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這是符合主客觀一致原則和刑法謙抑性的。筆者認為,實踐中應當繼續參照執行2015年《紀要》的上述規定,此類人員的行為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照具體犯罪處理。如任傲等人涉黑案中,被告人曾平雖然參與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次嚴重犯罪活動,但是,現有證據證明其是臨時被羅俊糾集參與實施了該起犯罪活動,既無證據證實曾平主觀上知道羅俊等人是一個犯罪組織並希望加人該犯罪組織,亦無證據證實曾平服從羅俊等人的領導和管理。因此,曾平缺少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觀故意,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

作者:周川,張卿 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年第14期

轉引自公號: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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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也在廣度、深度、力度上對依法嚴懲黑惡勢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如何更加準確地理解法律政策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標準、法定程序打好掃黑除惡“法律戰”,對於確保專項鬥爭始終沿著法治軌道深入推進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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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刊登的冉亮、耿士狀、宋海陽、李衛澤、高紅樂、高春蓮等人敲詐勒索案(以下簡稱冉亮等人涉惡案),吳學佔、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豔、杜建崗、吳風志、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麼傳行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下簡稱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任傲、鄭子耑、陳芳勇、羅俊、曾平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下簡稱任傲等人涉黑案)等3個案例及分析,對辦理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中常見的重點、難點問題給出了自己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筆者擬結合上述3案的情況,談談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刑事政策把握及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部分疑難問題的認識。

01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有關刑事政策的總體把握

為依法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2018年2月2日,“兩高兩部”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2018年《指導意見》)。2018年《指導意見》與2009年“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紀要》)、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紀要》)既一脈相承,又根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作出了修訂,為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犯罪提供了指引。

一年多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推進,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又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惡勢力意見》)等4個規範性文件,對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套路貸”刑事案件、“軟暴力”刑事案件及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財產處置中的常見疑難問題提供了指導。

正確把握刑事政策,對準確執行法律、確保專項鬥爭沿著法治軌道不斷深入推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如何正確把握刑事政策這個問題,筆者擬從以下三個方面談一些看法。

  • 一是要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方針。

對黑惡勢力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不斷擠壓黑惡勢力的生存空間直至徹底剷除其生存土壤,是鞏固政權基礎、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依法從嚴”,是全方位、全流程的從嚴。

第一,在立法上體現從嚴,為從嚴懲處提供依據。在刑法意義上,一般犯罪集團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不是獨立罪名。刑法單設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即將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單獨定罪,並與其他犯罪數罪併罰,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嚴懲的一貫方針。惡勢力雖不是獨立罪名,但在立法上也有一些規定可以體現對惡勢力從嚴懲處的精神。比如,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作為加重情節,在有期徒刑5年至10年的幅度內量刑,同時可以並處罰金。該條款實際上就是立法機關專門針對黑惡勢力的行為特徵而設置。

第二,在量刑上酌情從重,與普通犯罪進行區別。一直以來,法院生效判決中,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遠高於普通刑事案件。對黑惡勢力實施的犯罪行為,在量刑上要重於普通主體實施的同種犯罪。比如,對黑惡勢力為了稱霸一方、製造聲勢而實施的聚眾鬥毆犯罪,在量刑上就要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相同規模的聚眾鬥毆犯罪。

第三,對首惡體現從嚴,為從嚴懲處界定了範圍。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員,惡勢力的糾集者以及黑惡勢力“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根據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第四,從刑罰執行上體現從嚴,確保從嚴懲處最終落實。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加大資格刑、財產刑的判決和刑罰的執行力度,嚴格掌握減刑、假釋適用條件。

  • 二是要始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其核心就是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依法嚴懲不能簡單理解為一律從嚴。為全面發揮刑罰功能,也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黑惡勢力犯罪危害嚴重,與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在總體上體現從嚴。但黑惡勢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體到犯罪組織的每個成員,其罪行輕重、惡性大小、地位作用還是有所不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黑惡勢力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那些罪大惡極、不知悔改的組織頭目、骨幹分子及其他積極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對那些參與程度不深、違法犯罪行為較少、所起作用較小的一般成員,要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從寬。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按照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結合具體情況依法體現政策。

  • 三是要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

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原則的要求。要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讓群眾真切感受到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成效,嚴格公正執法是關鍵。

2018年《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要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係。“打早打小”,是指必須對有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依法及早打擊,決不能允許其坐大成勢;“打準打實”,就是要求起訴、審判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起訴和判決。“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是分別從打擊策略、辦案原則的角度對掃黑除惡工作提出的要求,對於二者關係的理解不能簡單化、片面化,更不可偏廢。

實務中,要堅決避免對尚處於低級形態的犯罪組織不加區分,一律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罪處理的錯誤,對於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處理,堅決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

實踐中存在以“打早打小”代替“打準打實”的錯誤,不重證據,對尚未完全具備四個特徵的違法犯罪組織,也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上是人為降低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定標準,從長遠看,將會損害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政法機關執法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需要警惕並防止此類錯誤發生。對於惡勢力團伙和惡勢力犯罪集團,也同樣應當嚴格遵循2018年《指導意見》及《惡勢力意見》確定的認定標準,要防止隨意擴大認定範圍。實際上,貫徹落實“打早打小”方針,不是所有的黑惡勢力都要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適用具體罪名定罪處罰,一樣可以取得從嚴打擊的效果。

02

關於惡勢力的認定問題

本期刊登的冉亮等人涉惡案,被告人冉亮等人以房屋中介公司為依託,假借租賃房屋之名,以外來務工人員和小企業主作為主要侵害對象,採取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數十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非法侵佔20餘名被害人的財物總計超過14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營商環境,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文作者從組織、行為、危害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認為該團伙構成惡勢力。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並擬在該案基礎上,對惡勢力的認定問題,談談意見。

一般來說,如冉亮等人組成的非法中介組織,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藉助誘騙、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服務對象接受其提供的中介服務,甚至直接採取暴力、脅迫的方式,非法侵佔服務對象的財物,是具備惡勢力潛質的違法犯罪組織,如果達到了惡勢力的標準,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並在具體犯罪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但是,並非所有的違法犯罪組織都是惡勢力。根據2018年《指導意見》及《惡勢力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結合冉亮等人涉惡案,筆者認為,違法犯罪組織是否構成惡勢力,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幾點,進行全面評價:

其一,成員人數和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具有多數性。在人數上,一般應有3名或者3名以上成員,在違法犯罪行為次數上,應當有組織地實施3次以上違法犯罪活動。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冉亮等6人以萬達置地公司名義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達數十次,符合多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求。

其二,組織形式應當具有相對穩定性。惡勢力要求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且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否則客觀上難以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影響。實踐中,那些以公司形式存在的違法犯罪組織,有相對固定的經營者和員工,並經常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可以認為具有較穩定的組織形式。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冉亮以其經營的萬達置地公司為依託,僱傭耿士狀等5人作為業務員、財務人員,在較長時間內,單獨或共同以公司名義實施多起敲詐勒索行為,雖然內部管理扁平化、鬆散化、公司化特徵突出,且沒有嚴密的規約、幫規作為束縛,但在冉亮的組織、領導、指揮、召集下,各成員可隨時聚集,糾集時間具有常態性、迅捷性,符合組織穩定性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受僱於惡勢力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但是沒有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的員工,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的公司業務員,至少參與實施了5次敲詐勒索行為。

其三,行為方式帶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根據實踐經驗,惡勢力要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程度,往往要藉助於暴力性或者以暴力為依託的違法犯罪行為。故,《惡勢力意見》將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列舉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幾種類型,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該團伙實施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就是敲詐勒索。當然,《惡勢力意見》的列舉為不完全列舉,司法實務中不應機械地以罪名為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惡勢力,而應當抓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這個重要特點,從案件的起因、性質、手段來綜合把握惡勢力的行為特徵。

其四,違法犯罪活動涉及的區域、領域具有相對特定性,社會危害應當達到相當的嚴重性,即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如冉亮等人涉惡案,其團伙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北京市朝陽區泰福苑等地的房屋租賃市場的經營秩序,嚴重挫傷了租房群體對於房屋租賃常態化的信心,不利於地區的人才保護和經濟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惡勢力影響的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理解,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把握時可以參考2015年《紀要》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一定行業的相關要求。

03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及認定標準把握問題

本期刊登的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作者分別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對吳學佔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了分析,並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應當堅持依法認定、實質判斷、標準相對穩定的原則。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並擬以吳學佔等人涉黑案為例,談談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及認定標準把握問題的理解。

第一,關於組織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且成員人數較多,具有較穩定的組織架構,具有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等多個層級,其中,應當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以及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持續時間長達6年多,以吳學佔經營的泰昌公司、泰和公司為依託,成員人數達10人且基本固定,其中,吳學佔為組織、領導者,趙榮榮、李忠為積極參加者,郭樹林等7人為其他參加者,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人數不宜“一刀切”,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的把握仍不宜隨意降低。這是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實現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客觀上必須達到一定規模。至於實踐中如何把握,該文作者提出可以參照2015年《紀要》關於成員人數的規定,在1-3人限度內適度降低人數標準的意見,筆者認為不失為一條合理途徑。

第二,關於經濟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維繫組織活動、保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應當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主要是通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違法所得,以及通過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如通過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接受資助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還包括調動一定規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時,應當把握來源和用途兩方面,即源於組織,用於組織。

從來源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應是通過該組織的活動,包括非法和合法的手段、渠道;從用途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應當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包括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等。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通過高利放貸,獲利1300餘萬元;強迫華豐公司、金誠公司放棄中標工程,使用兩公司名義施工,獲取工程款1350萬餘元;通過強行違規建設加油站、違規開發住宅樓和商業街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利,並用牟取的利益向組織成員支付報酬,向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受傷或死亡的組織成員支付醫療費、子女撫養費等,以確保該組織成員能夠持續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關於行為特徵。

筆者認為,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是要抓住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個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即便是暴力色彩不明顯的“軟暴力”,也是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二是要抓住有組織地實施這個關鍵,準確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要抓住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這個行為特徵的本質。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通過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有組織地侵害了多名不特定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致使多家被害單位被迫放棄合法利益,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四,關於危害性特徵,亦稱為非法控制特徵。

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犯罪組織的本質區別所在。

2018年《指導意見》第i1條第2款規定了“7+1”種情形,為實踐中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提供了參考。需要注意的是,雖然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但是,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違法犯罪類型較多,危害性、社會影響較大等特點,故基本上都會同時具有多種上述情形。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該犯罪組織同時具備了“致使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並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等多種情形,在東古城鎮範圍內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可以認為在東古城鎮範圍已經形成了重大影響。

實踐中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時,可從以下三方面把握:

➤ 其一,應當堅持整體評價。根據刑法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特徵,缺一不可。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個有機整體,而不是四個特徵的簡單疊加。在審查四個特徵時,不能將其割裂開來,無視四個特徵之間以及四個特徵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的聯繫。

➤ 其二,不能等量齊觀。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逃避日益嚴厲的打擊,也在不斷進化,有的特徵漸趨隱蔽,可以說,四個特徵都很明顯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多見。但是,萬變不離其宗,所有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為了實現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裡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進而保證其聚斂財富、攫取權力。

所以,非法控制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同時,要實現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必然要通過以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來實現,所以,行為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表現。實踐中,如果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較為突出,即使其他個別特徵稍弱,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也應當堅定信心。

➤ 其三,應當堅持實質審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要緊緊抓住犯罪組織有無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危害行為,有無稱霸一方、實現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的總體犯罪意圖,對全部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綜合判斷,而不能採用對號入座的方式,僅對四個特徵進行形式審查。

04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認定問題

本期刊登的任傲等人涉黑案,作者認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時應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並從是否舉辦過入會儀式或具有統一的顯性標誌、主觀上是否明知所加入的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有無接受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參與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情況等四個維度進行闡釋,解析了被告人曾平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理由。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

主客觀一致原則,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實踐中,對於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是否均應認定為該組織成員、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存在較大爭議,認定標準不統一。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不僅要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而且還應當明知其參加的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基本活動內容,這也是2018年《指導意見》確定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對於臨時被僱傭、被糾集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儘管2018年《指導意見》沒有涉及,但2015年《紀要》已有規定,此種情形不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這是符合主客觀一致原則和刑法謙抑性的。筆者認為,實踐中應當繼續參照執行2015年《紀要》的上述規定,此類人員的行為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照具體犯罪處理。如任傲等人涉黑案中,被告人曾平雖然參與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次嚴重犯罪活動,但是,現有證據證明其是臨時被羅俊糾集參與實施了該起犯罪活動,既無證據證實曾平主觀上知道羅俊等人是一個犯罪組織並希望加人該犯罪組織,亦無證據證實曾平服從羅俊等人的領導和管理。因此,曾平缺少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觀故意,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

作者:周川,張卿 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年第14期

轉引自公號: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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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勢力犯罪與多種社會治安問題相互交織,並呈現出向政治領域、經濟領域滲透的趨勢,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是必須堅決剷除的社會毒瘤。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也在廣度、深度、力度上對依法嚴懲黑惡勢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如何更加準確地理解法律政策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標準、法定程序打好掃黑除惡“法律戰”,對於確保專項鬥爭始終沿著法治軌道深入推進具有重大意義。

【林檢·轉發】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本期刊登的冉亮、耿士狀、宋海陽、李衛澤、高紅樂、高春蓮等人敲詐勒索案(以下簡稱冉亮等人涉惡案),吳學佔、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豔、杜建崗、吳風志、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麼傳行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下簡稱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任傲、鄭子耑、陳芳勇、羅俊、曾平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下簡稱任傲等人涉黑案)等3個案例及分析,對辦理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中常見的重點、難點問題給出了自己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筆者擬結合上述3案的情況,談談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刑事政策把握及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部分疑難問題的認識。

01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有關刑事政策的總體把握

為依法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2018年2月2日,“兩高兩部”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2018年《指導意見》)。2018年《指導意見》與2009年“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紀要》)、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紀要》)既一脈相承,又根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作出了修訂,為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犯罪提供了指引。

一年多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推進,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又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惡勢力意見》)等4個規範性文件,對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套路貸”刑事案件、“軟暴力”刑事案件及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財產處置中的常見疑難問題提供了指導。

正確把握刑事政策,對準確執行法律、確保專項鬥爭沿著法治軌道不斷深入推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如何正確把握刑事政策這個問題,筆者擬從以下三個方面談一些看法。

  • 一是要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方針。

對黑惡勢力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不斷擠壓黑惡勢力的生存空間直至徹底剷除其生存土壤,是鞏固政權基礎、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依法從嚴”,是全方位、全流程的從嚴。

第一,在立法上體現從嚴,為從嚴懲處提供依據。在刑法意義上,一般犯罪集團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不是獨立罪名。刑法單設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即將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單獨定罪,並與其他犯罪數罪併罰,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嚴懲的一貫方針。惡勢力雖不是獨立罪名,但在立法上也有一些規定可以體現對惡勢力從嚴懲處的精神。比如,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作為加重情節,在有期徒刑5年至10年的幅度內量刑,同時可以並處罰金。該條款實際上就是立法機關專門針對黑惡勢力的行為特徵而設置。

第二,在量刑上酌情從重,與普通犯罪進行區別。一直以來,法院生效判決中,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遠高於普通刑事案件。對黑惡勢力實施的犯罪行為,在量刑上要重於普通主體實施的同種犯罪。比如,對黑惡勢力為了稱霸一方、製造聲勢而實施的聚眾鬥毆犯罪,在量刑上就要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相同規模的聚眾鬥毆犯罪。

第三,對首惡體現從嚴,為從嚴懲處界定了範圍。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員,惡勢力的糾集者以及黑惡勢力“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根據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第四,從刑罰執行上體現從嚴,確保從嚴懲處最終落實。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加大資格刑、財產刑的判決和刑罰的執行力度,嚴格掌握減刑、假釋適用條件。

  • 二是要始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其核心就是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依法嚴懲不能簡單理解為一律從嚴。為全面發揮刑罰功能,也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黑惡勢力犯罪危害嚴重,與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在總體上體現從嚴。但黑惡勢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體到犯罪組織的每個成員,其罪行輕重、惡性大小、地位作用還是有所不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黑惡勢力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那些罪大惡極、不知悔改的組織頭目、骨幹分子及其他積極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對那些參與程度不深、違法犯罪行為較少、所起作用較小的一般成員,要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從寬。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按照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結合具體情況依法體現政策。

  • 三是要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

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原則的要求。要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讓群眾真切感受到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成效,嚴格公正執法是關鍵。

2018年《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要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係。“打早打小”,是指必須對有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依法及早打擊,決不能允許其坐大成勢;“打準打實”,就是要求起訴、審判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起訴和判決。“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是分別從打擊策略、辦案原則的角度對掃黑除惡工作提出的要求,對於二者關係的理解不能簡單化、片面化,更不可偏廢。

實務中,要堅決避免對尚處於低級形態的犯罪組織不加區分,一律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罪處理的錯誤,對於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處理,堅決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

實踐中存在以“打早打小”代替“打準打實”的錯誤,不重證據,對尚未完全具備四個特徵的違法犯罪組織,也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上是人為降低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定標準,從長遠看,將會損害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政法機關執法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需要警惕並防止此類錯誤發生。對於惡勢力團伙和惡勢力犯罪集團,也同樣應當嚴格遵循2018年《指導意見》及《惡勢力意見》確定的認定標準,要防止隨意擴大認定範圍。實際上,貫徹落實“打早打小”方針,不是所有的黑惡勢力都要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適用具體罪名定罪處罰,一樣可以取得從嚴打擊的效果。

02

關於惡勢力的認定問題

本期刊登的冉亮等人涉惡案,被告人冉亮等人以房屋中介公司為依託,假借租賃房屋之名,以外來務工人員和小企業主作為主要侵害對象,採取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數十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非法侵佔20餘名被害人的財物總計超過14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營商環境,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文作者從組織、行為、危害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認為該團伙構成惡勢力。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並擬在該案基礎上,對惡勢力的認定問題,談談意見。

一般來說,如冉亮等人組成的非法中介組織,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藉助誘騙、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服務對象接受其提供的中介服務,甚至直接採取暴力、脅迫的方式,非法侵佔服務對象的財物,是具備惡勢力潛質的違法犯罪組織,如果達到了惡勢力的標準,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並在具體犯罪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但是,並非所有的違法犯罪組織都是惡勢力。根據2018年《指導意見》及《惡勢力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結合冉亮等人涉惡案,筆者認為,違法犯罪組織是否構成惡勢力,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幾點,進行全面評價:

其一,成員人數和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具有多數性。在人數上,一般應有3名或者3名以上成員,在違法犯罪行為次數上,應當有組織地實施3次以上違法犯罪活動。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冉亮等6人以萬達置地公司名義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達數十次,符合多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求。

其二,組織形式應當具有相對穩定性。惡勢力要求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且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否則客觀上難以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影響。實踐中,那些以公司形式存在的違法犯罪組織,有相對固定的經營者和員工,並經常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可以認為具有較穩定的組織形式。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冉亮以其經營的萬達置地公司為依託,僱傭耿士狀等5人作為業務員、財務人員,在較長時間內,單獨或共同以公司名義實施多起敲詐勒索行為,雖然內部管理扁平化、鬆散化、公司化特徵突出,且沒有嚴密的規約、幫規作為束縛,但在冉亮的組織、領導、指揮、召集下,各成員可隨時聚集,糾集時間具有常態性、迅捷性,符合組織穩定性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受僱於惡勢力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但是沒有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的員工,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的公司業務員,至少參與實施了5次敲詐勒索行為。

其三,行為方式帶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根據實踐經驗,惡勢力要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程度,往往要藉助於暴力性或者以暴力為依託的違法犯罪行為。故,《惡勢力意見》將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列舉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幾種類型,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該團伙實施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就是敲詐勒索。當然,《惡勢力意見》的列舉為不完全列舉,司法實務中不應機械地以罪名為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惡勢力,而應當抓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這個重要特點,從案件的起因、性質、手段來綜合把握惡勢力的行為特徵。

其四,違法犯罪活動涉及的區域、領域具有相對特定性,社會危害應當達到相當的嚴重性,即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如冉亮等人涉惡案,其團伙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北京市朝陽區泰福苑等地的房屋租賃市場的經營秩序,嚴重挫傷了租房群體對於房屋租賃常態化的信心,不利於地區的人才保護和經濟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惡勢力影響的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理解,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把握時可以參考2015年《紀要》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一定行業的相關要求。

03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及認定標準把握問題

本期刊登的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作者分別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對吳學佔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了分析,並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應當堅持依法認定、實質判斷、標準相對穩定的原則。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並擬以吳學佔等人涉黑案為例,談談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及認定標準把握問題的理解。

第一,關於組織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且成員人數較多,具有較穩定的組織架構,具有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等多個層級,其中,應當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以及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持續時間長達6年多,以吳學佔經營的泰昌公司、泰和公司為依託,成員人數達10人且基本固定,其中,吳學佔為組織、領導者,趙榮榮、李忠為積極參加者,郭樹林等7人為其他參加者,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人數不宜“一刀切”,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的把握仍不宜隨意降低。這是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實現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客觀上必須達到一定規模。至於實踐中如何把握,該文作者提出可以參照2015年《紀要》關於成員人數的規定,在1-3人限度內適度降低人數標準的意見,筆者認為不失為一條合理途徑。

第二,關於經濟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維繫組織活動、保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應當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主要是通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違法所得,以及通過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如通過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接受資助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還包括調動一定規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時,應當把握來源和用途兩方面,即源於組織,用於組織。

從來源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應是通過該組織的活動,包括非法和合法的手段、渠道;從用途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應當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包括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等。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通過高利放貸,獲利1300餘萬元;強迫華豐公司、金誠公司放棄中標工程,使用兩公司名義施工,獲取工程款1350萬餘元;通過強行違規建設加油站、違規開發住宅樓和商業街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利,並用牟取的利益向組織成員支付報酬,向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受傷或死亡的組織成員支付醫療費、子女撫養費等,以確保該組織成員能夠持續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關於行為特徵。

筆者認為,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是要抓住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個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即便是暴力色彩不明顯的“軟暴力”,也是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二是要抓住有組織地實施這個關鍵,準確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要抓住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這個行為特徵的本質。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通過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有組織地侵害了多名不特定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致使多家被害單位被迫放棄合法利益,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四,關於危害性特徵,亦稱為非法控制特徵。

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犯罪組織的本質區別所在。

2018年《指導意見》第i1條第2款規定了“7+1”種情形,為實踐中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提供了參考。需要注意的是,雖然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但是,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違法犯罪類型較多,危害性、社會影響較大等特點,故基本上都會同時具有多種上述情形。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該犯罪組織同時具備了“致使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並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等多種情形,在東古城鎮範圍內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可以認為在東古城鎮範圍已經形成了重大影響。

實踐中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時,可從以下三方面把握:

➤ 其一,應當堅持整體評價。根據刑法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特徵,缺一不可。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個有機整體,而不是四個特徵的簡單疊加。在審查四個特徵時,不能將其割裂開來,無視四個特徵之間以及四個特徵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的聯繫。

➤ 其二,不能等量齊觀。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逃避日益嚴厲的打擊,也在不斷進化,有的特徵漸趨隱蔽,可以說,四個特徵都很明顯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多見。但是,萬變不離其宗,所有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為了實現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裡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進而保證其聚斂財富、攫取權力。

所以,非法控制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同時,要實現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必然要通過以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來實現,所以,行為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表現。實踐中,如果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較為突出,即使其他個別特徵稍弱,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也應當堅定信心。

➤ 其三,應當堅持實質審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要緊緊抓住犯罪組織有無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危害行為,有無稱霸一方、實現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的總體犯罪意圖,對全部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綜合判斷,而不能採用對號入座的方式,僅對四個特徵進行形式審查。

04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認定問題

本期刊登的任傲等人涉黑案,作者認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時應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並從是否舉辦過入會儀式或具有統一的顯性標誌、主觀上是否明知所加入的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有無接受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參與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情況等四個維度進行闡釋,解析了被告人曾平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理由。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

主客觀一致原則,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實踐中,對於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是否均應認定為該組織成員、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存在較大爭議,認定標準不統一。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不僅要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而且還應當明知其參加的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基本活動內容,這也是2018年《指導意見》確定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對於臨時被僱傭、被糾集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儘管2018年《指導意見》沒有涉及,但2015年《紀要》已有規定,此種情形不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這是符合主客觀一致原則和刑法謙抑性的。筆者認為,實踐中應當繼續參照執行2015年《紀要》的上述規定,此類人員的行為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照具體犯罪處理。如任傲等人涉黑案中,被告人曾平雖然參與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次嚴重犯罪活動,但是,現有證據證明其是臨時被羅俊糾集參與實施了該起犯罪活動,既無證據證實曾平主觀上知道羅俊等人是一個犯罪組織並希望加人該犯罪組織,亦無證據證實曾平服從羅俊等人的領導和管理。因此,曾平缺少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觀故意,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

作者:周川,張卿 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年第14期

轉引自公號: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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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檢·轉發】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黑惡勢力犯罪與多種社會治安問題相互交織,並呈現出向政治領域、經濟領域滲透的趨勢,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是必須堅決剷除的社會毒瘤。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也在廣度、深度、力度上對依法嚴懲黑惡勢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如何更加準確地理解法律政策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標準、法定程序打好掃黑除惡“法律戰”,對於確保專項鬥爭始終沿著法治軌道深入推進具有重大意義。

【林檢·轉發】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本期刊登的冉亮、耿士狀、宋海陽、李衛澤、高紅樂、高春蓮等人敲詐勒索案(以下簡稱冉亮等人涉惡案),吳學佔、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豔、杜建崗、吳風志、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麼傳行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下簡稱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任傲、鄭子耑、陳芳勇、羅俊、曾平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下簡稱任傲等人涉黑案)等3個案例及分析,對辦理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中常見的重點、難點問題給出了自己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筆者擬結合上述3案的情況,談談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刑事政策把握及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部分疑難問題的認識。

01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有關刑事政策的總體把握

為依法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2018年2月2日,“兩高兩部”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2018年《指導意見》)。2018年《指導意見》與2009年“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紀要》)、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紀要》)既一脈相承,又根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作出了修訂,為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犯罪提供了指引。

一年多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推進,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又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惡勢力意見》)等4個規範性文件,對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套路貸”刑事案件、“軟暴力”刑事案件及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財產處置中的常見疑難問題提供了指導。

正確把握刑事政策,對準確執行法律、確保專項鬥爭沿著法治軌道不斷深入推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如何正確把握刑事政策這個問題,筆者擬從以下三個方面談一些看法。

  • 一是要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方針。

對黑惡勢力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不斷擠壓黑惡勢力的生存空間直至徹底剷除其生存土壤,是鞏固政權基礎、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依法從嚴”,是全方位、全流程的從嚴。

第一,在立法上體現從嚴,為從嚴懲處提供依據。在刑法意義上,一般犯罪集團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不是獨立罪名。刑法單設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即將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單獨定罪,並與其他犯罪數罪併罰,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嚴懲的一貫方針。惡勢力雖不是獨立罪名,但在立法上也有一些規定可以體現對惡勢力從嚴懲處的精神。比如,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作為加重情節,在有期徒刑5年至10年的幅度內量刑,同時可以並處罰金。該條款實際上就是立法機關專門針對黑惡勢力的行為特徵而設置。

第二,在量刑上酌情從重,與普通犯罪進行區別。一直以來,法院生效判決中,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遠高於普通刑事案件。對黑惡勢力實施的犯罪行為,在量刑上要重於普通主體實施的同種犯罪。比如,對黑惡勢力為了稱霸一方、製造聲勢而實施的聚眾鬥毆犯罪,在量刑上就要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相同規模的聚眾鬥毆犯罪。

第三,對首惡體現從嚴,為從嚴懲處界定了範圍。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員,惡勢力的糾集者以及黑惡勢力“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根據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第四,從刑罰執行上體現從嚴,確保從嚴懲處最終落實。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加大資格刑、財產刑的判決和刑罰的執行力度,嚴格掌握減刑、假釋適用條件。

  • 二是要始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其核心就是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依法嚴懲不能簡單理解為一律從嚴。為全面發揮刑罰功能,也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黑惡勢力犯罪危害嚴重,與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在總體上體現從嚴。但黑惡勢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體到犯罪組織的每個成員,其罪行輕重、惡性大小、地位作用還是有所不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黑惡勢力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那些罪大惡極、不知悔改的組織頭目、骨幹分子及其他積極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對那些參與程度不深、違法犯罪行為較少、所起作用較小的一般成員,要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從寬。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按照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結合具體情況依法體現政策。

  • 三是要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

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原則的要求。要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讓群眾真切感受到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成效,嚴格公正執法是關鍵。

2018年《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要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係。“打早打小”,是指必須對有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依法及早打擊,決不能允許其坐大成勢;“打準打實”,就是要求起訴、審判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起訴和判決。“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是分別從打擊策略、辦案原則的角度對掃黑除惡工作提出的要求,對於二者關係的理解不能簡單化、片面化,更不可偏廢。

實務中,要堅決避免對尚處於低級形態的犯罪組織不加區分,一律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罪處理的錯誤,對於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處理,堅決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

實踐中存在以“打早打小”代替“打準打實”的錯誤,不重證據,對尚未完全具備四個特徵的違法犯罪組織,也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上是人為降低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定標準,從長遠看,將會損害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政法機關執法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需要警惕並防止此類錯誤發生。對於惡勢力團伙和惡勢力犯罪集團,也同樣應當嚴格遵循2018年《指導意見》及《惡勢力意見》確定的認定標準,要防止隨意擴大認定範圍。實際上,貫徹落實“打早打小”方針,不是所有的黑惡勢力都要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適用具體罪名定罪處罰,一樣可以取得從嚴打擊的效果。

02

關於惡勢力的認定問題

本期刊登的冉亮等人涉惡案,被告人冉亮等人以房屋中介公司為依託,假借租賃房屋之名,以外來務工人員和小企業主作為主要侵害對象,採取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數十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非法侵佔20餘名被害人的財物總計超過14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營商環境,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文作者從組織、行為、危害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認為該團伙構成惡勢力。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並擬在該案基礎上,對惡勢力的認定問題,談談意見。

一般來說,如冉亮等人組成的非法中介組織,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藉助誘騙、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服務對象接受其提供的中介服務,甚至直接採取暴力、脅迫的方式,非法侵佔服務對象的財物,是具備惡勢力潛質的違法犯罪組織,如果達到了惡勢力的標準,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並在具體犯罪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但是,並非所有的違法犯罪組織都是惡勢力。根據2018年《指導意見》及《惡勢力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結合冉亮等人涉惡案,筆者認為,違法犯罪組織是否構成惡勢力,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幾點,進行全面評價:

其一,成員人數和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具有多數性。在人數上,一般應有3名或者3名以上成員,在違法犯罪行為次數上,應當有組織地實施3次以上違法犯罪活動。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冉亮等6人以萬達置地公司名義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達數十次,符合多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求。

其二,組織形式應當具有相對穩定性。惡勢力要求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且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否則客觀上難以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影響。實踐中,那些以公司形式存在的違法犯罪組織,有相對固定的經營者和員工,並經常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可以認為具有較穩定的組織形式。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冉亮以其經營的萬達置地公司為依託,僱傭耿士狀等5人作為業務員、財務人員,在較長時間內,單獨或共同以公司名義實施多起敲詐勒索行為,雖然內部管理扁平化、鬆散化、公司化特徵突出,且沒有嚴密的規約、幫規作為束縛,但在冉亮的組織、領導、指揮、召集下,各成員可隨時聚集,糾集時間具有常態性、迅捷性,符合組織穩定性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受僱於惡勢力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但是沒有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的員工,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的公司業務員,至少參與實施了5次敲詐勒索行為。

其三,行為方式帶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根據實踐經驗,惡勢力要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程度,往往要藉助於暴力性或者以暴力為依託的違法犯罪行為。故,《惡勢力意見》將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列舉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幾種類型,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該團伙實施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就是敲詐勒索。當然,《惡勢力意見》的列舉為不完全列舉,司法實務中不應機械地以罪名為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惡勢力,而應當抓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這個重要特點,從案件的起因、性質、手段來綜合把握惡勢力的行為特徵。

其四,違法犯罪活動涉及的區域、領域具有相對特定性,社會危害應當達到相當的嚴重性,即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如冉亮等人涉惡案,其團伙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北京市朝陽區泰福苑等地的房屋租賃市場的經營秩序,嚴重挫傷了租房群體對於房屋租賃常態化的信心,不利於地區的人才保護和經濟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惡勢力影響的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理解,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把握時可以參考2015年《紀要》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一定行業的相關要求。

03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及認定標準把握問題

本期刊登的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作者分別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對吳學佔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了分析,並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應當堅持依法認定、實質判斷、標準相對穩定的原則。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並擬以吳學佔等人涉黑案為例,談談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及認定標準把握問題的理解。

第一,關於組織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且成員人數較多,具有較穩定的組織架構,具有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等多個層級,其中,應當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以及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持續時間長達6年多,以吳學佔經營的泰昌公司、泰和公司為依託,成員人數達10人且基本固定,其中,吳學佔為組織、領導者,趙榮榮、李忠為積極參加者,郭樹林等7人為其他參加者,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人數不宜“一刀切”,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的把握仍不宜隨意降低。這是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實現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客觀上必須達到一定規模。至於實踐中如何把握,該文作者提出可以參照2015年《紀要》關於成員人數的規定,在1-3人限度內適度降低人數標準的意見,筆者認為不失為一條合理途徑。

第二,關於經濟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維繫組織活動、保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應當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主要是通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違法所得,以及通過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如通過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接受資助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還包括調動一定規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時,應當把握來源和用途兩方面,即源於組織,用於組織。

從來源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應是通過該組織的活動,包括非法和合法的手段、渠道;從用途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應當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包括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等。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通過高利放貸,獲利1300餘萬元;強迫華豐公司、金誠公司放棄中標工程,使用兩公司名義施工,獲取工程款1350萬餘元;通過強行違規建設加油站、違規開發住宅樓和商業街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利,並用牟取的利益向組織成員支付報酬,向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受傷或死亡的組織成員支付醫療費、子女撫養費等,以確保該組織成員能夠持續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關於行為特徵。

筆者認為,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是要抓住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個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即便是暴力色彩不明顯的“軟暴力”,也是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二是要抓住有組織地實施這個關鍵,準確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要抓住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這個行為特徵的本質。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通過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有組織地侵害了多名不特定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致使多家被害單位被迫放棄合法利益,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四,關於危害性特徵,亦稱為非法控制特徵。

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犯罪組織的本質區別所在。

2018年《指導意見》第i1條第2款規定了“7+1”種情形,為實踐中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提供了參考。需要注意的是,雖然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但是,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違法犯罪類型較多,危害性、社會影響較大等特點,故基本上都會同時具有多種上述情形。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該犯罪組織同時具備了“致使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並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等多種情形,在東古城鎮範圍內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可以認為在東古城鎮範圍已經形成了重大影響。

實踐中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時,可從以下三方面把握:

➤ 其一,應當堅持整體評價。根據刑法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特徵,缺一不可。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個有機整體,而不是四個特徵的簡單疊加。在審查四個特徵時,不能將其割裂開來,無視四個特徵之間以及四個特徵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的聯繫。

➤ 其二,不能等量齊觀。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逃避日益嚴厲的打擊,也在不斷進化,有的特徵漸趨隱蔽,可以說,四個特徵都很明顯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多見。但是,萬變不離其宗,所有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為了實現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裡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進而保證其聚斂財富、攫取權力。

所以,非法控制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同時,要實現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必然要通過以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來實現,所以,行為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表現。實踐中,如果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較為突出,即使其他個別特徵稍弱,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也應當堅定信心。

➤ 其三,應當堅持實質審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要緊緊抓住犯罪組織有無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危害行為,有無稱霸一方、實現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的總體犯罪意圖,對全部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綜合判斷,而不能採用對號入座的方式,僅對四個特徵進行形式審查。

04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認定問題

本期刊登的任傲等人涉黑案,作者認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時應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並從是否舉辦過入會儀式或具有統一的顯性標誌、主觀上是否明知所加入的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有無接受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參與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情況等四個維度進行闡釋,解析了被告人曾平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理由。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

主客觀一致原則,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實踐中,對於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是否均應認定為該組織成員、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存在較大爭議,認定標準不統一。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不僅要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而且還應當明知其參加的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基本活動內容,這也是2018年《指導意見》確定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對於臨時被僱傭、被糾集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儘管2018年《指導意見》沒有涉及,但2015年《紀要》已有規定,此種情形不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這是符合主客觀一致原則和刑法謙抑性的。筆者認為,實踐中應當繼續參照執行2015年《紀要》的上述規定,此類人員的行為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照具體犯罪處理。如任傲等人涉黑案中,被告人曾平雖然參與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次嚴重犯罪活動,但是,現有證據證明其是臨時被羅俊糾集參與實施了該起犯罪活動,既無證據證實曾平主觀上知道羅俊等人是一個犯罪組織並希望加人該犯罪組織,亦無證據證實曾平服從羅俊等人的領導和管理。因此,曾平缺少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觀故意,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

作者:周川,張卿 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年第14期

轉引自公號: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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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惡勢力犯罪與多種社會治安問題相互交織,並呈現出向政治領域、經濟領域滲透的趨勢,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是必須堅決剷除的社會毒瘤。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進入歷史交匯期的戰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決策,也在廣度、深度、力度上對依法嚴懲黑惡勢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如何更加準確地理解法律政策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標準、法定程序打好掃黑除惡“法律戰”,對於確保專項鬥爭始終沿著法治軌道深入推進具有重大意義。

【林檢·轉發】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

本期刊登的冉亮、耿士狀、宋海陽、李衛澤、高紅樂、高春蓮等人敲詐勒索案(以下簡稱冉亮等人涉惡案),吳學佔、趙榮榮、李忠、郭樹林、郭彥剛、吳風磊、林飛、吳洪豔、杜建崗、吳風志、張博、嚴建軍、程學賀、張書森、麼傳行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下簡稱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任傲、鄭子耑、陳芳勇、羅俊、曾平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以下簡稱任傲等人涉黑案)等3個案例及分析,對辦理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中常見的重點、難點問題給出了自己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筆者擬結合上述3案的情況,談談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刑事政策把握及審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部分疑難問題的認識。

01

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有關刑事政策的總體把握

為依法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2018年2月2日,“兩高兩部”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2018年《指導意見》)。2018年《指導意見》與2009年“兩高一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年《紀要》)、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15年《紀要》)既一脈相承,又根據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作出了修訂,為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犯罪提供了指引。

一年多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為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推進,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又聯合制定發佈了《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惡勢力意見》)等4個規範性文件,對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套路貸”刑事案件、“軟暴力”刑事案件及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財產處置中的常見疑難問題提供了指導。

正確把握刑事政策,對準確執行法律、確保專項鬥爭沿著法治軌道不斷深入推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如何正確把握刑事政策這個問題,筆者擬從以下三個方面談一些看法。

  • 一是要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方針。

對黑惡勢力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不斷擠壓黑惡勢力的生存空間直至徹底剷除其生存土壤,是鞏固政權基礎、維護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依法從嚴”,是全方位、全流程的從嚴。

第一,在立法上體現從嚴,為從嚴懲處提供依據。在刑法意義上,一般犯罪集團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不是獨立罪名。刑法單設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即將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集團單獨定罪,並與其他犯罪數罪併罰,充分體現了國家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依法嚴懲的一貫方針。惡勢力雖不是獨立罪名,但在立法上也有一些規定可以體現對惡勢力從嚴懲處的精神。比如,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應當作為加重情節,在有期徒刑5年至10年的幅度內量刑,同時可以並處罰金。該條款實際上就是立法機關專門針對黑惡勢力的行為特徵而設置。

第二,在量刑上酌情從重,與普通犯罪進行區別。一直以來,法院生效判決中,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遠高於普通刑事案件。對黑惡勢力實施的犯罪行為,在量刑上要重於普通主體實施的同種犯罪。比如,對黑惡勢力為了稱霸一方、製造聲勢而實施的聚眾鬥毆犯罪,在量刑上就要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的相同規模的聚眾鬥毆犯罪。

第三,對首惡體現從嚴,為從嚴懲處界定了範圍。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員,惡勢力的糾集者以及黑惡勢力“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根據所犯具體罪行的嚴重程度,依法應當判處重刑的,要堅決判處重刑;確屬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判處死刑。第四,從刑罰執行上體現從嚴,確保從嚴懲處最終落實。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加大資格刑、財產刑的判決和刑罰的執行力度,嚴格掌握減刑、假釋適用條件。

  • 二是要始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其核心就是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依法嚴懲不能簡單理解為一律從嚴。為全面發揮刑罰功能,也要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體現區別對待。黑惡勢力犯罪危害嚴重,與其他犯罪案件相比,要在總體上體現從嚴。但黑惡勢力犯罪是共同犯罪,具體到犯罪組織的每個成員,其罪行輕重、惡性大小、地位作用還是有所不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黑惡勢力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那些罪大惡極、不知悔改的組織頭目、骨幹分子及其他積極分子,要堅決依法嚴懲;對那些參與程度不深、違法犯罪行為較少、所起作用較小的一般成員,要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從寬。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按照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結合具體情況依法體現政策。

  • 三是要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

正確把握“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的關係,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原則的要求。要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目標,讓群眾真切感受到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成效,嚴格公正執法是關鍵。

2018年《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要堅持依法辦案、堅持法定標準,正確把握“打早打小”與“打準打實”的關係。“打早打小”,是指必須對有可能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依法及早打擊,決不能允許其坐大成勢;“打準打實”,就是要求起訴、審判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在準確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起訴和判決。“打早打小”和“打準打實”,是分別從打擊策略、辦案原則的角度對掃黑除惡工作提出的要求,對於二者關係的理解不能簡單化、片面化,更不可偏廢。

實務中,要堅決避免對尚處於低級形態的犯罪組織不加區分,一律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定罪處理的錯誤,對於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標準的,應當根據案件事實,依照刑法相關條款處理,堅決把法律規定落到實處。

實踐中存在以“打早打小”代替“打準打實”的錯誤,不重證據,對尚未完全具備四個特徵的違法犯罪組織,也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際上是人為降低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定標準,從長遠看,將會損害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政法機關執法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需要警惕並防止此類錯誤發生。對於惡勢力團伙和惡勢力犯罪集團,也同樣應當嚴格遵循2018年《指導意見》及《惡勢力意見》確定的認定標準,要防止隨意擴大認定範圍。實際上,貫徹落實“打早打小”方針,不是所有的黑惡勢力都要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適用具體罪名定罪處罰,一樣可以取得從嚴打擊的效果。

02

關於惡勢力的認定問題

本期刊登的冉亮等人涉惡案,被告人冉亮等人以房屋中介公司為依託,假借租賃房屋之名,以外來務工人員和小企業主作為主要侵害對象,採取威脅、恐嚇、騷擾等手段數十次實施敲詐勒索行為,非法侵佔20餘名被害人的財物總計超過14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房屋租賃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營商環境,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該文作者從組織、行為、危害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認為該團伙構成惡勢力。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並擬在該案基礎上,對惡勢力的認定問題,談談意見。

一般來說,如冉亮等人組成的非法中介組織,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藉助誘騙、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服務對象接受其提供的中介服務,甚至直接採取暴力、脅迫的方式,非法侵佔服務對象的財物,是具備惡勢力潛質的違法犯罪組織,如果達到了惡勢力的標準,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並在具體犯罪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但是,並非所有的違法犯罪組織都是惡勢力。根據2018年《指導意見》及《惡勢力意見》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結合冉亮等人涉惡案,筆者認為,違法犯罪組織是否構成惡勢力,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幾點,進行全面評價:

其一,成員人數和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具有多數性。在人數上,一般應有3名或者3名以上成員,在違法犯罪行為次數上,應當有組織地實施3次以上違法犯罪活動。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冉亮等6人以萬達置地公司名義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達數十次,符合多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的要求。

其二,組織形式應當具有相對穩定性。惡勢力要求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且糾集者相對固定,其他成員也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否則客觀上難以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影響。實踐中,那些以公司形式存在的違法犯罪組織,有相對固定的經營者和員工,並經常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可以認為具有較穩定的組織形式。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冉亮以其經營的萬達置地公司為依託,僱傭耿士狀等5人作為業務員、財務人員,在較長時間內,單獨或共同以公司名義實施多起敲詐勒索行為,雖然內部管理扁平化、鬆散化、公司化特徵突出,且沒有嚴密的規約、幫規作為束縛,但在冉亮的組織、領導、指揮、召集下,各成員可隨時聚集,糾集時間具有常態性、迅捷性,符合組織穩定性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受僱於惡勢力開辦的公司、企業、社團,但是沒有參與或者僅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的員工,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被認定為惡勢力團伙的公司業務員,至少參與實施了5次敲詐勒索行為。

其三,行為方式帶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徵。根據實踐經驗,惡勢力要達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程度,往往要藉助於暴力性或者以暴力為依託的違法犯罪行為。故,《惡勢力意見》將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列舉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幾種類型,如冉亮等人涉惡案中,該團伙實施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就是敲詐勒索。當然,《惡勢力意見》的列舉為不完全列舉,司法實務中不應機械地以罪名為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惡勢力,而應當抓住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這個重要特點,從案件的起因、性質、手段來綜合把握惡勢力的行為特徵。

其四,違法犯罪活動涉及的區域、領域具有相對特定性,社會危害應當達到相當的嚴重性,即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如冉亮等人涉惡案,其團伙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北京市朝陽區泰福苑等地的房屋租賃市場的經營秩序,嚴重挫傷了租房群體對於房屋租賃常態化的信心,不利於地區的人才保護和經濟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惡勢力影響的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理解,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把握時可以參考2015年《紀要》對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控制和影響的一定區域、一定行業的相關要求。

03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及認定標準把握問題

本期刊登的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作者分別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對吳學佔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了分析,並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應當堅持依法認定、實質判斷、標準相對穩定的原則。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並擬以吳學佔等人涉黑案為例,談談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及認定標準把握問題的理解。

第一,關於組織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在短時間內難以形成,且成員人數較多,具有較穩定的組織架構,具有組織、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等多個層級,其中,應當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以及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持續時間長達6年多,以吳學佔經營的泰昌公司、泰和公司為依託,成員人數達10人且基本固定,其中,吳學佔為組織、領導者,趙榮榮、李忠為積極參加者,郭樹林等7人為其他參加者,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人數不宜“一刀切”,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人數較多的把握仍不宜隨意降低。這是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實現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的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客觀上必須達到一定規模。至於實踐中如何把握,該文作者提出可以參照2015年《紀要》關於成員人數的規定,在1-3人限度內適度降低人數標準的意見,筆者認為不失為一條合理途徑。

第二,關於經濟特徵。

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維繫組織活動、保有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應當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主要是通過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違法所得,以及通過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如通過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獲取的、接受資助而獲得的經濟利益,還包括調動一定規模的經濟資源用以支持該組織活動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實力時,應當把握來源和用途兩方面,即源於組織,用於組織。

從來源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應是通過該組織的活動,包括非法和合法的手段、渠道;從用途上,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的經濟利益應當用於支持該組織活動,包括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等。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通過高利放貸,獲利1300餘萬元;強迫華豐公司、金誠公司放棄中標工程,使用兩公司名義施工,獲取工程款1350萬餘元;通過強行違規建設加油站、違規開發住宅樓和商業街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利,並用牟取的利益向組織成員支付報酬,向因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受傷或死亡的組織成員支付醫療費、子女撫養費等,以確保該組織成員能夠持續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關於行為特徵。

筆者認為,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是要抓住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個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即便是暴力色彩不明顯的“軟暴力”,也是以暴力、威脅的現實可能性為基礎;二是要抓住有組織地實施這個關鍵,準確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成員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三是要抓住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這個行為特徵的本質。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中,該犯罪組織通過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侮辱婦女、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有組織地侵害了多名不特定被害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致使多家被害單位被迫放棄合法利益,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四,關於危害性特徵,亦稱為非法控制特徵。

這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其他犯罪組織的本質區別所在。

2018年《指導意見》第i1條第2款規定了“7+1”種情形,為實踐中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提供了參考。需要注意的是,雖然2018年《指導意見》規定,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但是,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違法犯罪類型較多,危害性、社會影響較大等特點,故基本上都會同時具有多種上述情形。

如吳學佔等人涉黑案,該犯罪組織同時具備了“致使在一定區域內生活或者在一定行業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多名群眾,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嚴重違法活動侵害後,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並在相關區域或者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的”“干擾、破壞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秩序,在相關區域、行業內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工作的”等多種情形,在東古城鎮範圍內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可以認為在東古城鎮範圍已經形成了重大影響。

實踐中審查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時,可從以下三方面把握:

➤ 其一,應當堅持整體評價。根據刑法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四個特徵,缺一不可。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個有機整體,而不是四個特徵的簡單疊加。在審查四個特徵時,不能將其割裂開來,無視四個特徵之間以及四個特徵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之間的聯繫。

➤ 其二,不能等量齊觀。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逃避日益嚴厲的打擊,也在不斷進化,有的特徵漸趨隱蔽,可以說,四個特徵都很明顯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多見。但是,萬變不離其宗,所有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為了實現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裡稱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進而保證其聚斂財富、攫取權力。

所以,非法控制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核心特徵。同時,要實現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必然要通過以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來實現,所以,行為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表現。實踐中,如果行為特徵、非法控制特徵較為突出,即使其他個別特徵稍弱,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也應當堅定信心。

➤ 其三,應當堅持實質審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時,要緊緊抓住犯罪組織有無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危害行為,有無稱霸一方、實現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響的總體犯罪意圖,對全部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綜合判斷,而不能採用對號入座的方式,僅對四個特徵進行形式審查。

04

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認定問題

本期刊登的任傲等人涉黑案,作者認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時應當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並從是否舉辦過入會儀式或具有統一的顯性標誌、主觀上是否明知所加入的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內容的組織、有無接受該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參與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具體情況等四個維度進行闡釋,解析了被告人曾平不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理由。筆者贊同該文作者的基本觀點。

主客觀一致原則,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實踐中,對於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是否均應認定為該組織成員、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存在較大爭議,認定標準不統一。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不僅要接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和管理,而且還應當明知其參加的組織是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基本活動內容,這也是2018年《指導意見》確定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對於臨時被僱傭、被糾集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儘管2018年《指導意見》沒有涉及,但2015年《紀要》已有規定,此種情形不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這是符合主客觀一致原則和刑法謙抑性的。筆者認為,實踐中應當繼續參照執行2015年《紀要》的上述規定,此類人員的行為如果構成其他犯罪的,應按照具體犯罪處理。如任傲等人涉黑案中,被告人曾平雖然參與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次嚴重犯罪活動,但是,現有證據證明其是臨時被羅俊糾集參與實施了該起犯罪活動,既無證據證實曾平主觀上知道羅俊等人是一個犯罪組織並希望加人該犯罪組織,亦無證據證實曾平服從羅俊等人的領導和管理。因此,曾平缺少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觀故意,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

作者:周川,張卿 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9年第14期

轉引自公號: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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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巴桑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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