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黑與白——法官VS律師'

刑法 法律 沈健律師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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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黑與白——法官VS律師

前不久與一位以前當法官的刑事辯護王律師小聚了一次,席間,就刑事案件的審判與辯護問題進行了有益的討論,以下和大家介紹一下討論中這位雙料法律人的部分觀點。

吃飯的時候,王律師開始發牢騷說:“我代理的一個案子的法官水平太低了,完全就沒理解案情,也根本不聽我的辯護,這案子怎麼能這麼判呢?”我笑著刺激他發言:“您不用這麼慷慨激昂的,您可能覺得你當法官的時候就不會這麼判,可現在您不是法官了,說這些有什麼用呢?您不如談談當法官和當律師有什麼不同,酸甜苦辣是什麼?我特別關心這些。”

曾任法官的王律師一邊小酌著啤酒,一邊打開了話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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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黑與白——法官VS律師

前不久與一位以前當法官的刑事辯護王律師小聚了一次,席間,就刑事案件的審判與辯護問題進行了有益的討論,以下和大家介紹一下討論中這位雙料法律人的部分觀點。

吃飯的時候,王律師開始發牢騷說:“我代理的一個案子的法官水平太低了,完全就沒理解案情,也根本不聽我的辯護,這案子怎麼能這麼判呢?”我笑著刺激他發言:“您不用這麼慷慨激昂的,您可能覺得你當法官的時候就不會這麼判,可現在您不是法官了,說這些有什麼用呢?您不如談談當法官和當律師有什麼不同,酸甜苦辣是什麼?我特別關心這些。”

曾任法官的王律師一邊小酌著啤酒,一邊打開了話匣子。

刑事案件中的黑與白——法官VS律師

刑事案件的黑白認定

現在的法官和刑辯律師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對被告是否真的犯罪這件事上有多大的確信和把握。我幹了8年法官,認定無罪的案件大概有20起左右,這其中我能肯定被告是無辜和純白也就3-4件,絕大多數是由於證據不足,犯罪不能成立,也可以說接近於灰色的無罪。有些人會認為我胡說八道,雖然我們還沒有明確提出疑罪從無的原則,但應該是一個大方向;刑事審判不是要求法官去判斷被告可能是黑還可能是白,這不是概率的問題,作為定罪標準,法官心裡得明確斷定嫌疑人就是黑的。

我們有些人美國的庭審電影看多了,以為我們的陪審員也像電影裡一樣。現在有些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我們要求這些不算專業的陪審員們根據被告的庭審情況和證據來判斷是黑還是白,也夠難為他(她)們的了。還有些被判無罪的被告,對於存疑不起訴或者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還不滿意,認為名譽受損了,會向法院要個說法,要法院出一個清廉潔白、完全無罪的證明。我覺得這些不是法院能做到的,法官只能根據檢察院或原告提供的舉證來判斷是否到達到了排除合理懷疑的條件。如果陪審員或一般公眾認為,不能證明純白就該判有罪的話,我覺得幾乎很少會有無罪判決。”

法官和律師對刑事被告的不同感覺

這是我的個人體會,不對可以拍磚。一般從證據以及法庭上被告的態度方面,只要不是親人或朋友,法官能體察或感覺被告無辜的情形可以說是很少見的。而律師不同,律師與主張無罪、冤枉的被告會有多次接觸,所以會對這些人的冤情有更多的瞭解和確信。當然,很多情況下這些被告並不是被冤枉的,但也確實有讓律師確信存在冤情的被告人。這種感覺法官是不容易形成的,很多法官最先考慮的是別被被告騙了,應該要冷靜,法不容情。

一些代理冤假錯案,最終成功通過再審獲得無罪判決的律師大家都有同樣的感覺。

律師在最初會見刑事被告的時候就相信對方是被冤枉的情況並不少見。所以有些律師會在幾乎沒有委託費的情況下,花大量的時間去爭取再審,這些律師如果只是為了揚名是沒必要這樣付出,正因為認定被告確實是被冤枉的但卻被關在牢裡,所以才會窮盡一切法律手段希望能救他出來。

與被告的距離越遠,就越容易認為被告作為罪犯嫌疑人的一切是在撒謊。從這個意義上說,一般社會公眾也會有這種傾向,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依法審理,其實是有義務發現被告無罪的事實根據的,但遺憾的是,很多法官更專注於如何識破被告的謊言,注意不被被告欺騙。法官與檢察官是應該相互監督的,而不是彼此的延伸,如果陷入這種境地的法官,看證據的時候是不能客觀的。即使是證明無罪的證據,也會想從有罪的觀點去解釋,這就會產生破綻,形成冤假錯案。有些證據只反映中立的事實,也會被用來認定是被告的犯罪證據,這種傾向實際上一開始就認定了被告有罪,這對公正審理是有害的。

法官和律師對強制羈押措施的不同見解

還有就是對刑事拘留、羈押等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否實施,以及實施的期限,法官和律師的感受是不同的。

嫌疑人被逮捕後,如否認犯罪,一般會被拘留、羈押等待審查起訴,很多人不能取保候審,甚至超期羈押,最終被判決有罪的就直接執行收監,在這種長期的羈押狀態下,因為忍受不了環境壓力,有些人只能吐口供(“供述犯罪事實”)。有些群眾認為既然是被冤枉了為啥要招認呢?這就是事不關己的風涼話了,其實我們的以前很多冤家錯案都有“嫌疑人的供述”,而且有些定案還只憑嫌疑人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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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黑與白——法官VS律師

前不久與一位以前當法官的刑事辯護王律師小聚了一次,席間,就刑事案件的審判與辯護問題進行了有益的討論,以下和大家介紹一下討論中這位雙料法律人的部分觀點。

吃飯的時候,王律師開始發牢騷說:“我代理的一個案子的法官水平太低了,完全就沒理解案情,也根本不聽我的辯護,這案子怎麼能這麼判呢?”我笑著刺激他發言:“您不用這麼慷慨激昂的,您可能覺得你當法官的時候就不會這麼判,可現在您不是法官了,說這些有什麼用呢?您不如談談當法官和當律師有什麼不同,酸甜苦辣是什麼?我特別關心這些。”

曾任法官的王律師一邊小酌著啤酒,一邊打開了話匣子。

刑事案件中的黑與白——法官VS律師

刑事案件的黑白認定

現在的法官和刑辯律師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對被告是否真的犯罪這件事上有多大的確信和把握。我幹了8年法官,認定無罪的案件大概有20起左右,這其中我能肯定被告是無辜和純白也就3-4件,絕大多數是由於證據不足,犯罪不能成立,也可以說接近於灰色的無罪。有些人會認為我胡說八道,雖然我們還沒有明確提出疑罪從無的原則,但應該是一個大方向;刑事審判不是要求法官去判斷被告可能是黑還可能是白,這不是概率的問題,作為定罪標準,法官心裡得明確斷定嫌疑人就是黑的。

我們有些人美國的庭審電影看多了,以為我們的陪審員也像電影裡一樣。現在有些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我們要求這些不算專業的陪審員們根據被告的庭審情況和證據來判斷是黑還是白,也夠難為他(她)們的了。還有些被判無罪的被告,對於存疑不起訴或者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還不滿意,認為名譽受損了,會向法院要個說法,要法院出一個清廉潔白、完全無罪的證明。我覺得這些不是法院能做到的,法官只能根據檢察院或原告提供的舉證來判斷是否到達到了排除合理懷疑的條件。如果陪審員或一般公眾認為,不能證明純白就該判有罪的話,我覺得幾乎很少會有無罪判決。”

法官和律師對刑事被告的不同感覺

這是我的個人體會,不對可以拍磚。一般從證據以及法庭上被告的態度方面,只要不是親人或朋友,法官能體察或感覺被告無辜的情形可以說是很少見的。而律師不同,律師與主張無罪、冤枉的被告會有多次接觸,所以會對這些人的冤情有更多的瞭解和確信。當然,很多情況下這些被告並不是被冤枉的,但也確實有讓律師確信存在冤情的被告人。這種感覺法官是不容易形成的,很多法官最先考慮的是別被被告騙了,應該要冷靜,法不容情。

一些代理冤假錯案,最終成功通過再審獲得無罪判決的律師大家都有同樣的感覺。

律師在最初會見刑事被告的時候就相信對方是被冤枉的情況並不少見。所以有些律師會在幾乎沒有委託費的情況下,花大量的時間去爭取再審,這些律師如果只是為了揚名是沒必要這樣付出,正因為認定被告確實是被冤枉的但卻被關在牢裡,所以才會窮盡一切法律手段希望能救他出來。

與被告的距離越遠,就越容易認為被告作為罪犯嫌疑人的一切是在撒謊。從這個意義上說,一般社會公眾也會有這種傾向,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依法審理,其實是有義務發現被告無罪的事實根據的,但遺憾的是,很多法官更專注於如何識破被告的謊言,注意不被被告欺騙。法官與檢察官是應該相互監督的,而不是彼此的延伸,如果陷入這種境地的法官,看證據的時候是不能客觀的。即使是證明無罪的證據,也會想從有罪的觀點去解釋,這就會產生破綻,形成冤假錯案。有些證據只反映中立的事實,也會被用來認定是被告的犯罪證據,這種傾向實際上一開始就認定了被告有罪,這對公正審理是有害的。

法官和律師對強制羈押措施的不同見解

還有就是對刑事拘留、羈押等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否實施,以及實施的期限,法官和律師的感受是不同的。

嫌疑人被逮捕後,如否認犯罪,一般會被拘留、羈押等待審查起訴,很多人不能取保候審,甚至超期羈押,最終被判決有罪的就直接執行收監,在這種長期的羈押狀態下,因為忍受不了環境壓力,有些人只能吐口供(“供述犯罪事實”)。有些群眾認為既然是被冤枉了為啥要招認呢?這就是事不關己的風涼話了,其實我們的以前很多冤家錯案都有“嫌疑人的供述”,而且有些定案還只憑嫌疑人的口供。

刑事案件中的黑與白——法官VS律師

我當法官時候,心裡會擔心嫌疑人在外面隱藏銷燬犯罪證據,串供或者逃跑,為防範風險,傾向於採取拘留、羈押等強制措施。但是做代理律師在與被告人多次會見後,會切實感受到違反法律規範的不適當的長期羈押對被告人的權利帶來的傷害。律師的這種感覺,法官是很難體會到的,不僅法官,那些直接決定被告人拘留、羈押的檢察官也是沒有的。關於嫌疑人是否羈押和羈押期限,很多人看到的只是一張寫有被告姓名的例行的、決定拘留、羈押的法律格式文書而已,蓋章簽字就是了。法院和檢察院在羈押必要性方面的除了自查,也應該從另一個角度多聽聽律師的意見。

這番話讓筆者有所感觸,對王律師說:“聽了您說的這些,很受啟發,也促人反思。法官和律師得時不時的換位思考才行啊。比如,讓一些有法律實務經驗的律師改行去當法官,或者讓法院安排法官定期和律師開一些研討會,通過這種交流,會能讓彼此的法律人格和經歷更加完整,對更全面的法治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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