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法院開出全省首張律師虛假訴訟罰單'

法律 浙江新聞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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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三門法院對轄區一名律師柳某處以罰款4.5萬元,系全省首張有關訴訟代理人虛假訴訟罰單。

事情要從去年5月說起,丁某向三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戴某返還借款5萬元並支付利息。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戴某返還借款2萬元並支付利息,借款分八期付清。協議生效後,戴某未及時還款,丁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分到了院長汪勇鋼手上。

收案後,汪院長覺得起訴5萬元調解卻變成了2萬元有些蹊蹺,針對這個疑點,他調閱了原卷宗,發現借條筆跡與借款人筆跡書寫不一致,於是聯繫了被執行人戴某做調查筆錄。戴某反映自己不認識丁某,只向江某借過2萬元,截止起訴之日,已向江某還款1.81萬元。

後查實,實際出借人江某與戴某約定借款2萬元,利息按月利率7%計算,預扣利息1400元,實際交付借款僅1.86萬元。應江某要求,戴某出具了一張借款金額5萬元、月息3%、出借人與日期均為空白的借條一張。實際出借人江某與名義出借人丁某通謀,在借條出借人一欄補填了丁某姓名,並以其名義提起訴訟。

“套路貸”實情浮出水面後,丁某和江某分別向法院提交了悔過書,承認自己的違法行為,丁某隨即撤銷執行申請,本案終結執行。1月22日,三門法院集中宣告首批4起虛假訴訟案件處罰結果,本案是其中之一,丁某和江某雙雙被罰,丁某被罰4.5萬元,江某被罰9萬元。

案件處罰後,汪院長又發現執行申請書上丁某的簽名與借條出借人簽名筆跡不一致,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現查明,柳某在一審階段受江某委託作為丁某的訴訟代理人蔘與案件,柳某代理期限為自接受委託至一審、二審法院判決或裁定或調解或者撤訴為止。該案調解後,柳某又受江某指派,在未經丁某授權的情況下起草執行申請書,在執行申請人一欄偽造“丁XX”簽名及指印,同時在授權委託書委託人一欄偽造丁某簽名及指印,並於去年11月向三門法院提交上述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法院於同日立案。

柳某的上述行為系冒充他人提起執行申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三門法院對柳某處以罰款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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