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索要30萬借款 法院:僅有轉款記錄借貸難成立'

銀行 營山 南充新聞網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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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狀告馬某和杜某,稱以前同二人一起做過工程,曾通過信用社轉款30萬元到杜某賬戶上,這筆錢是出借給馬某和杜某二人的。但杜某聲稱他根本不認識李某,馬某也否認借款一事。雖然李某提供了轉款記錄和短信等證據,但法院無法確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依法駁回了李某的訴請。

起訴二被告 追償30萬

李某是營山縣人。2019年3月27日,李某來到順慶區人民法院, 一紙訴狀將順慶區的馬某和成都市金牛區的杜某推上被告席,要求二人償還他的30萬元借款。

李某在法庭上說,他和馬某、杜某之前一起做過工程,2014年10月1日, 二人一起找他借錢,他也不清楚他們借錢的用途。馬某用手機給他發了杜某的信用社賬號,他當天在順慶區信用社向杜某的賬號轉款30萬元。借款到期後,二人沒有償還他的錢。因為馬某在南充,杜某在外地,所以他一直找馬某催收借款。 李某向法院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 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30萬元及利息;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

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是事實, 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信用社業務憑證及兩條手機短信記錄。 其中備註為“馬某”、 號碼為“189××××7888”的短信記錄顯示,該號碼於2014年10月1日15時26分向李某手機發來一條短信, 載明:“順慶區農村信用社營業部,杜X,卡號62×××70”。2018年2月14日,李某向備註為“馬某”的手機號碼發信息催要30萬元借款,但這個號碼未回覆。

否認曾借款 被告有說辭

坐在被告席的馬某和杜某卻否認借款30萬元一事。

“李某和我們之間沒有借款的事實,不存在借貸關係, 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轉款憑證上面沒有我的簽字, 我和杜某也不是朋友關係,李某說我們借了他的錢,又拿不出任何書面借據, 請法院駁回李某對我的起訴。”被告馬某在法庭上回應。

而被告杜某辯解說, 他根本不認識李某,把他當成被告是不合適的,他和馬某並沒有協商向李某借款,李某舉出的證據也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 這麼幾年了,李某從來沒有找他要求還款,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向馬某催收的短信, 但這個號碼實際使用人是不是馬某都不清楚, 即便機主是馬某, 短信記錄也並沒有馬某的任何回覆, 很可能被視作垃圾短信而沒有理睬。“李某的手機根本沒存入我的號碼, 我們從來沒有通訊聯繫。 李某主張民間借貸關係的證據不足,應當駁回他對我的訴訟請求。”杜某說。

經法院當庭核實,確實發現李某和杜某沒有任何通訊聯繫。

證據不充分 訴請被駁回

順慶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 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馬某、杜某返還借款30萬元,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 未提供證明該款項系借款的證據。 訴訟中兩被告對銀行憑證及馬某發出的卡號信息提出異議, 但該業務憑證系原件, 載明的內容與手機信息一致, 二被告也沒有提供相反證據加以否定, 故對該份業務憑證及馬某發出的銀行卡號信息,法院予以採信,確認李某按照馬某要求向杜某賬戶存款30萬元的事實。 庭審中杜某稱不認識李某, 經當庭核實李某手機確無與杜某的任何聯繫記錄, 李某自認曾與馬某一起做過工程, 這個說法導致雙方爭議的30萬元是不是借款真假難辨, 因此原告仍應進一步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借貸關係成立; 庭審中李某稱不清楚二被告借款的具體用途, 雙方也沒有明確約定利息, 鑑於李某轉入款項金額較大, 對借款用途不過問、 也不約定利息的情況一般來說不符常理; 原告主張雙方具有借款的共同意願的唯一依據是2018年2月14日,他向馬某發出的還款信息,但沒有馬某的回覆認可。 法院認為, 李某不能舉證證明雙方具有借款的共同意願, 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日前, 該院一審依法駁回本案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記者 何顯飛)

律師說法 任 靜

確立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要素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 人民法院對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能表現為借條、 欠條,甚至口頭協議。借貸事實就是款項的實際出借, 其表現形式有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本案僅有轉款憑證,而無借貸合意方面的證據, 故原告訴請未得到法院支持。這就啟示廣大市民朋友,在出藉資金時應留心保存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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