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社工作人員冒充記者,敲詐勒索判刑並處罰金

西安 法律 白水縣 跳槽那些事兒 藥品 白水縣人民法院 2019-06-08

一男子在報社工作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冒充是記者身份,敲詐勒索一家企業和醫院共計12000元,其行為已觸犯法律,構成敲詐勒索罪。近日,白水法院審理了該案,被告人農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農某某冒充西安商報記者,向白水縣藥品監督管理所反映白水縣杜康泉純淨水公司生產的純淨水中有雜物等問題,白水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立即安排人員進行取樣鑑定。在鑑定水質期間,被告人農某某與杜康泉水公司負責人孫某某見面後以水質有問題、要上報報社為由進行敲詐勒索,後該公司負責人迫於農某某記者身份和避免給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給了農某某2000元。

2018年元月份左右,被告人農某某冒充西安商報記者,向白水縣宏會醫院反映該院衛生及消防器材存在安全隱患,宏會醫院表示剛搬遷新址後續將會對衛生等進行規範整理。後被告人農某某在個人微博發佈了宏會醫院衛生及消防存在安全隱患的負面消息,宏會醫院迫於網絡輿論及衛生局的壓力,多次託人聯繫農某某後,給農某某10000元好處費用於刪除微博負面信息。

另查明,被告人農某某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在旅遊商報社工作,負責本報社報紙的發行和廣告徵訂工作,非持證記者,無採訪報道權限,2018年5月被該報社辭退。後於2018年6月21日入職西安商報社,系報社《新時代》專刊聘用副主編,主要職責是專刊的發行和談廣告,沒有獨立採訪資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農某某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利用其媒體工作人員身份,採用報道負面消息要挾的方式敲詐勒索被害人12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農某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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