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開設賭博平臺,樟樹7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樟樹市 電腦 跳槽那些事兒 宜春 樟樹 江西政法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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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絡開設賭博平臺,樟樹7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利用網絡開設賭博平臺 七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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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絡開設賭博平臺,樟樹7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利用網絡開設賭博平臺 七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利用網絡開設賭博平臺,樟樹7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近日,樟樹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開設賭場案。該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謝某某聯繫被告人蘇某某、趙某甲,安排他們到樟樹做賭博網站的代理,並負責管理。2018年7月初,被告人蘇某某、趙某甲用被告人謝某某提供的資金租下樟樹市時代廣場3棟9**室作為工作場所和樟樹市曼哈頓19棟1單元3**室、江南華城3棟2單元6**室作為員工宿舍,先後聘請了被告人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等十幾名工作人員,並將上述人員分成二組,給每位工作人員配發了由被告人謝某某提供的電腦和手機,為賭博網站“彩樂門”擔任代理。“彩樂門”網站有時時彩、六合彩、北京賽車等賭博項目,六合彩的賠率為1:48.5,北京賽車的賠率為1:9.9。被告人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等人利用被告人蘇某某、趙某甲提供的微信和QQ群推廣賭博網站“彩樂門”,提供“彩樂門”互聯網地址鏈接××及“彩樂門”手機APP下載,發展會員,讓會員充值投注進行賭博活動。被告人蘇某某、趙某甲、趙某乙等人除領取被告人謝某某所付固定工資外,另有投注千分之一的提成。2018年10月6日,民警查處了該工作場所,現場有辦公桌、多臺電腦等設施並張貼了業績標準等規定,民警從被告人蘇某某等人處扣押了4臺電腦、12張銀行卡、6張身份證、2部工作手機、2.2萬元現金等物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謝某某、蘇某某、趙某甲、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謝某某、蘇某某、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蘇某某、趙某甲、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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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絡開設賭博平臺,樟樹7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利用網絡開設賭博平臺 七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利用網絡開設賭博平臺,樟樹7人分別獲刑並處罰金

近日,樟樹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開設賭場案。該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謝某某聯繫被告人蘇某某、趙某甲,安排他們到樟樹做賭博網站的代理,並負責管理。2018年7月初,被告人蘇某某、趙某甲用被告人謝某某提供的資金租下樟樹市時代廣場3棟9**室作為工作場所和樟樹市曼哈頓19棟1單元3**室、江南華城3棟2單元6**室作為員工宿舍,先後聘請了被告人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等十幾名工作人員,並將上述人員分成二組,給每位工作人員配發了由被告人謝某某提供的電腦和手機,為賭博網站“彩樂門”擔任代理。“彩樂門”網站有時時彩、六合彩、北京賽車等賭博項目,六合彩的賠率為1:48.5,北京賽車的賠率為1:9.9。被告人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等人利用被告人蘇某某、趙某甲提供的微信和QQ群推廣賭博網站“彩樂門”,提供“彩樂門”互聯網地址鏈接××及“彩樂門”手機APP下載,發展會員,讓會員充值投注進行賭博活動。被告人蘇某某、趙某甲、趙某乙等人除領取被告人謝某某所付固定工資外,另有投注千分之一的提成。2018年10月6日,民警查處了該工作場所,現場有辦公桌、多臺電腦等設施並張貼了業績標準等規定,民警從被告人蘇某某等人處扣押了4臺電腦、12張銀行卡、6張身份證、2部工作手機、2.2萬元現金等物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謝某某、蘇某某、趙某甲、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謝某某、蘇某某、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某、蘇某某、趙某甲、趙某乙、陳某某、張某某、黃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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