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菸草經營資質網售電子煙判刑罰金'

菸草 法律 香菸 昌平 天津高法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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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法律服務·說法徐偉倫 牟文潔

劉某在未取得菸草經營資格的情況下,通過網絡售賣電子煙,銷售金額高達14萬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

2018年11月,劉某通過朋友接觸到了電子煙,“敏銳”的他從中察覺到了商機。劉某想起之前去日本旅遊時認識的導遊,便委託他們幫忙代購,每條電子煙進價為320元左右,自己通過轉賣獲取利潤。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間,劉某在未取得菸草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從他人處收購大量IQOS電子煙(煙彈),後在昌平區回龍觀鎮的暫住地,多次通過微信、電話聯繫向張某出售,銷售金額為14萬餘元。2019年3月,昌平區菸草專賣局聯合公安機關在劉某的暫住地將其查獲,並現場起獲3條電子煙,經抽樣送檢,檢驗結論為真品捲菸。

昌平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被告人劉某能夠積極上交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如今,電子煙已成為不少菸民的新寵,巴掌大小的IQOS電子加熱器具,配上進口煙彈,不需要打火機點菸便可以“吞雲吐霧”。在很多菸民眼中,買賣、使用電子煙,成為一種新潮流,不少人為牟取暴利,鋌而走險非法銷售電子煙。電子煙雖不同於普通香菸,但也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經營售賣電子煙,不僅違反國家菸草專賣法,還可能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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