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勇亮律師:已經離婚的兒媳,還能分到拆遷安置的房屋嗎?

西安 建築 任勇 法律 不完美媽媽 西安任勇亮律師 2019-06-21

已經離婚的兒媳,還能分到拆遷安置的房屋嗎?

任勇亮律師:已經離婚的兒媳,還能分到拆遷安置的房屋嗎?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8日,原告與被告甲結婚,並將戶籍遷到被告甲所在的村子。至此,被告甲的家中戶籍人口有被告乙(被告甲的母親)、被告丙(被告甲的父親)。戶主為被告乙。

被告家庭的該宅基地權利人為被告丙,宅基地上的房屋由被告乙、被告丙建設而成,原告和被告甲均沒有參加建設和出資。

2012年12月15日,被告乙作為戶主代表家庭與西安市石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簽訂了《西安市石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拆遷安置協議書》,約定該戶房屋拆遷的補償事宜,建築房屋面積為80平方米2套、120平方米1套、130平方米1套,安置方式為拆一還一,即被拆遷人宅基地(具有合法手續)上的一、二層房屋,一律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予以安置。被拆遷人建築面積不足400㎡的,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150元/㎡的標準給開發商補足差額部分,三層及三層以上的房屋,按評估價予以補償。未建三層房屋或已建成的三層房屋實際面積不足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面積的,其面積差額部分按18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涉案安置房屋綜合造價為2580元/㎡。

2015年9月21日,原告與被告甲經法院調解離婚。

原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享有65㎡拆遷安置房屋。

【法院裁判】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從政策層面看,涉案《城中村改造項目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明確載明,該方案是根據《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市政發[2007]129號)等政策文件,結合該村實際情況制定的。根據《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市政發[2007]129號)第三十八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XX戶XX城中村在冊戶籍人口為依據,人均建築安置面積原則上不少於65平方米,並結合原房屋產權建築面積進行安置。”的規定,作為城中村在冊戶籍人口,應當享有人均建築安置面積65平方米房屋的權利。

本案中,原告因結婚將戶籍遷入被告村組,成為被告村組的合法村民。原、被告所在的城中村進行改造拆遷,被告乙作為戶主與西安市石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簽訂《西安市石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拆遷安置協議書》時,原告屬於登記在冊的農業戶籍成員,亦作為該戶被拆遷農業家庭人口進行安置。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以及《西安市未央區XX城中村改造項目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原告應當享有該安置協議中之權利。

結合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的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原告享有涉案安置協議住宅面積65平方米的權益。

但由於本案中對被告家庭實行拆一還一的政策,原告未參與原房屋建設,原告應向被告支付其所分涉案住宅的相應補償金,補償金依據涉案安置樓綜合造價2580元/㎡的標準予以計算,確定金額167700元(2580元×65㎡)。判決如下:

一、原告享有被告乙與西安市石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簽訂的《西安市石家村舊村改造有限公司拆遷安置協議書》中安置住宅面積65平方米的權益。

二、原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告乙支付住宅面積補償金167700元。

【律師分析】

在城中村拆遷安置中,涉及很複雜的家庭內部分配方面的爭議,比如出嫁女,比如大學生回原籍、結婚後離婚的,等等,不一而足。本案就是典型的因為結婚而落戶到城中村,後由於離婚,但戶籍在沒有遷出的情況下,是不是應該享受拆遷安置權益。

根據本案的裁判意見(本案目前沒有公開的二審或者再審改判結論),對因結婚而遷入村子的人口,依法享受拆遷待遇。但是,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在原房屋如果是按照拆一換一方案進行拆遷的,並且,權利人對原房屋的建設也沒有進行實質性貢獻的,應該依法對原房屋的權利人進行補償,這個體現了權利義務實質對等的基本原則。補償的標準當然不是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計算,而是根據安置房屋的成本進行酌情計算。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