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無為縣人民檢察院公告

無為縣 法律 安徽 民法 無為檢察 2019-07-08

無檢民公〔2019〕34022500006號

本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洪成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已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發出公告,請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在本公告發出三十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反饋本院。

郵寄地址:安徽無為縣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籌)

聯繫電話:0553-6612464

特此公告。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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