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外貿業務員海運提單上的這些內容條款你掌握嗎?

外匯 美國 法律 財經 功夫外貿 功夫外貿 2017-09-26

作為外貿業務員海運提單上的這些內容條款你掌握嗎?

作為外貿業務員海運提單上的這些內容條款你掌握嗎?

海運提單的內容包括正文和背面條款兩部分:

一:提單正面內容一般包括:

(1)託運人 (SHIPPER):通常為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求,要求做第三者提單(THIRD PARTY B/L),就是SHIPPER 不是信用證受益人,而是第三者做為SHIPPER.一般可以按要求製作。

(2)收貨人(CONSIGNEE):如果要求記名提單, 則可以填上具體收貨人名稱或收貨公司的名稱;

如果是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 ( 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

如果需要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做成:

“憑託運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

“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 或

”憑銀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

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果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

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則此欄可以不填。

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託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寫列明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繫,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此超過海關規定的申報時間使貨物被沒收

(4)提單號碼(B/L NO):一般標註在提單右上角,以便於查找和聯繫用。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號。

(5)船名(NAME OF VESSEL):應填寫裝運貨物的船名和航次。

(6)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應填寫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應填寫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

如果是轉船,第一程船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

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後的目的港。

如果第一程船公司出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就可以填最後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人第二程船名。如經某港口轉運,則要顯示 " VIA 港口名"字樣。

在運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目前使用“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

“收貨地”(PLACE OF RECEIPT),

“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

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PRE-CARRIAGE BY) ”海運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 VOY NO).

填寫卸貨港,還要注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於選擇港提單,就要在此欄中註明。

(8)貨物名稱(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證項下貨物名稱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9)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實際包裝情況和件數填寫。

(10)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信用證上的規定填寫,否則可根據外銷合同上的規定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寫,或是沒有嘜頭 N/M。

(11)毛重,尺碼(GROSS WEIGHT, MEAN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一般以千克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標註貨物體積

(12)運費和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 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

如是FOB出口,則運費可製作為“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託發貨人墊付運費。

(13)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並應該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

“CARRIER",

"CAPTAIN"

或者”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船公司名稱“ 等。

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 如果信用證要求"FULL SET OF " 一般理解為 三份正本若干副本提單。

由於提單是結匯的必需單據,特別是在跟單信用證結匯時,銀行要求所提供的單證必須一致,因此,提單上所籤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後裝船期一致或者先於裝船期。

如果賣方估計貨物無法在信用證裝期前裝上船,應該儘早通知買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該利用“倒籤提單” ,“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

二:海運提單背面條款: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單的背面列有許多條款,其中主要有:

(1)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對"承運人“, "託運人"等相關人加以定義和限定。

(2)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當提單發生爭執時,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

(3)責任期限條款(DURATION OF LIABILITY):一般海運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從貨物裝上船期至貨物卸離船舶為止。

集裝箱提單則從承運人接受貨物至交付指定收貨人為止。

(4)包裝盒標誌(PACKAGES AND MARKS): 要求託運人對貨物提供妥善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誌。

如果因為標誌不清或包裝不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貨物託運方負責。

(5)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運費規定為預付的,應在裝船時一併支;

運費到付的,應在交貨時一併支付。

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失時,運費仍然照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及單證行使留置權。

(6):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指承運人雖然簽發了直達提單,但是由於客觀需要仍然可以自由轉船,並無需經託運人的同意。

轉船費用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託運人承擔,而承運人的責任也僅限於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運輸。

(7)錯誤申報(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查核託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現與實際不符,承運人可以收取運費罰款。

(8)承運人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失所造成的損失所負的賠償限額,即每件貨每計算單位貨物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若干金額。

(9)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G.A.):規定如若發生共同海損,按照什麼規則理算。國際上一般採用1974年越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

(10)美國條款(AMERICAN CLAUSE):規定來往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使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運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 1936)。

運費按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費率本執行,如果提單與上述規則有牴觸時,則以美國法為準。

此條款也稱為“地區條款”(LOCAL CLAUSE).

(11)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 LIVE ANIMALS AND PLANTS):是對艙面貨,動物,和植物這三種貨物的接受,搬運,運輸,保管和卸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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