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法律 刑法 交通 石獅市 經濟 跳槽那些事兒 轎車 仁壽縣人民檢察院 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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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章鋒/文

不起訴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它包含在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中,對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後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依法正確行使不起訴決定權,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減少司法成本;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和親屬從訴累中解脫出來,更好地投入地經濟建設和正常的生活工作中,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等等;反之,如果濫用職權行使不起訴決定權,則會造成司法不公,對犯罪行為打擊不力,縱容犯罪,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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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章鋒/文

不起訴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它包含在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中,對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後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依法正確行使不起訴決定權,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減少司法成本;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和親屬從訴累中解脫出來,更好地投入地經濟建設和正常的生活工作中,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等等;反之,如果濫用職權行使不起訴決定權,則會造成司法不公,對犯罪行為打擊不力,縱容犯罪,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

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眾所周知,福州市晉安區趙宇“見義勇為案”、於海明“崑山反殺案”,檢察機關都對犯罪嫌疑人趙宇、於海明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近日,福建省石獅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醉駕”案,經認真審查後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案情是這樣的:2019年1月一個凌晨,犯罪嫌疑人吳某駕駛小轎車,載著乘客小劉急匆匆地往醫院趕,誰知途中,吳某因低頭查看導航,不慎撞上了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吳某和小劉當場受傷,兩車受損。貨車司機馮某見狀,立即撥打110和120求助。

經查,頭天晚上吳某和小劉聚餐結束後各自回家,因為飲酒,吳某還叫了代駕。誰知剛到家,吳某就接到了小劉的求救電話,稱其因攀爬圍牆,手掌被鐵矛刺穿,流了很多血。

心急如焚的吳某立即驅車前往小劉住處,將小劉送往醫院。誰知在送醫途中釀成了這起交通事故。

案發後,吳某經公安人員電話傳喚,主動到交警大隊接受調查。經鑑定,吳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8.83mg/100ml,屬於醉酒狀態,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後,吳某與被害人馮某達成調解協議並賠償馮某15000元。

該案移送石獅市檢察院審查後,辦案人員經認真審查,並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經充分討論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根據相關規定,吳某具有救治病人的從寬情節,且血液酒精含量較低,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而且,吳某有自首情節,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最終,石獅市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當事人雙方對此都滿意。

根據案情,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是個別案例。來自今年3月在全國“兩會”上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數字顯示: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02572人,同比上升25.5%。堅持不懈糾防冤錯案件,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起訴34398人,同比上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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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章鋒/文

不起訴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它包含在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中,對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後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依法正確行使不起訴決定權,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減少司法成本;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和親屬從訴累中解脫出來,更好地投入地經濟建設和正常的生活工作中,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等等;反之,如果濫用職權行使不起訴決定權,則會造成司法不公,對犯罪行為打擊不力,縱容犯罪,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

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眾所周知,福州市晉安區趙宇“見義勇為案”、於海明“崑山反殺案”,檢察機關都對犯罪嫌疑人趙宇、於海明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近日,福建省石獅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醉駕”案,經認真審查後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案情是這樣的:2019年1月一個凌晨,犯罪嫌疑人吳某駕駛小轎車,載著乘客小劉急匆匆地往醫院趕,誰知途中,吳某因低頭查看導航,不慎撞上了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吳某和小劉當場受傷,兩車受損。貨車司機馮某見狀,立即撥打110和120求助。

經查,頭天晚上吳某和小劉聚餐結束後各自回家,因為飲酒,吳某還叫了代駕。誰知剛到家,吳某就接到了小劉的求救電話,稱其因攀爬圍牆,手掌被鐵矛刺穿,流了很多血。

心急如焚的吳某立即驅車前往小劉住處,將小劉送往醫院。誰知在送醫途中釀成了這起交通事故。

案發後,吳某經公安人員電話傳喚,主動到交警大隊接受調查。經鑑定,吳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8.83mg/100ml,屬於醉酒狀態,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後,吳某與被害人馮某達成調解協議並賠償馮某15000元。

該案移送石獅市檢察院審查後,辦案人員經認真審查,並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經充分討論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根據相關規定,吳某具有救治病人的從寬情節,且血液酒精含量較低,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而且,吳某有自首情節,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最終,石獅市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當事人雙方對此都滿意。

根據案情,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是個別案例。來自今年3月在全國“兩會”上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數字顯示: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02572人,同比上升25.5%。堅持不懈糾防冤錯案件,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起訴34398人,同比上升14.1%。

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案件工作中,存在著對“不起訴權”不敢用、不會用、不善用、不依法使用的情況,影響了案件的公正處理,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案件當事人的訴累,降低了司法工作效率。

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不敢用的原因。主要是擔心被別人誤認為以案謀私,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影響自己的形象和政績;因此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一訴了之”,省得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是不會用的原因。對不起訴的條件理解不深不透,把握不準,不知道哪個案件應當起訴,哪個案件可作不起訴處理。

三是不善用的原因。不能正常理解和把握國家新出臺的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規的新規定,機械地、死板地套用法律條文。

四是不依法使用的原因。個別檢察人員出於人情、私利,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起訴到法院審判的案件作不起訴處理,造成被害人不服,影響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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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章鋒/文

不起訴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它包含在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中,對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後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依法正確行使不起訴決定權,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減少司法成本;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和親屬從訴累中解脫出來,更好地投入地經濟建設和正常的生活工作中,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等等;反之,如果濫用職權行使不起訴決定權,則會造成司法不公,對犯罪行為打擊不力,縱容犯罪,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

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眾所周知,福州市晉安區趙宇“見義勇為案”、於海明“崑山反殺案”,檢察機關都對犯罪嫌疑人趙宇、於海明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近日,福建省石獅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醉駕”案,經認真審查後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案情是這樣的:2019年1月一個凌晨,犯罪嫌疑人吳某駕駛小轎車,載著乘客小劉急匆匆地往醫院趕,誰知途中,吳某因低頭查看導航,不慎撞上了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吳某和小劉當場受傷,兩車受損。貨車司機馮某見狀,立即撥打110和120求助。

經查,頭天晚上吳某和小劉聚餐結束後各自回家,因為飲酒,吳某還叫了代駕。誰知剛到家,吳某就接到了小劉的求救電話,稱其因攀爬圍牆,手掌被鐵矛刺穿,流了很多血。

心急如焚的吳某立即驅車前往小劉住處,將小劉送往醫院。誰知在送醫途中釀成了這起交通事故。

案發後,吳某經公安人員電話傳喚,主動到交警大隊接受調查。經鑑定,吳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8.83mg/100ml,屬於醉酒狀態,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後,吳某與被害人馮某達成調解協議並賠償馮某15000元。

該案移送石獅市檢察院審查後,辦案人員經認真審查,並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經充分討論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根據相關規定,吳某具有救治病人的從寬情節,且血液酒精含量較低,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而且,吳某有自首情節,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最終,石獅市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當事人雙方對此都滿意。

根據案情,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是個別案例。來自今年3月在全國“兩會”上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數字顯示: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02572人,同比上升25.5%。堅持不懈糾防冤錯案件,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起訴34398人,同比上升14.1%。

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案件工作中,存在著對“不起訴權”不敢用、不會用、不善用、不依法使用的情況,影響了案件的公正處理,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案件當事人的訴累,降低了司法工作效率。

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不敢用的原因。主要是擔心被別人誤認為以案謀私,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影響自己的形象和政績;因此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一訴了之”,省得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是不會用的原因。對不起訴的條件理解不深不透,把握不準,不知道哪個案件應當起訴,哪個案件可作不起訴處理。

三是不善用的原因。不能正常理解和把握國家新出臺的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規的新規定,機械地、死板地套用法律條文。

四是不依法使用的原因。個別檢察人員出於人情、私利,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起訴到法院審判的案件作不起訴處理,造成被害人不服,影響了司法公正。

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那麼,檢察官如何才能正確行使“不起訴權”呢?

近幾年來,我們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經過不斷實踐,逐步完善了不起訴的規定。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可以分為五種,即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和特殊情形下的不起訴。

第一,法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不起訴是因為案件缺乏法定訴訟條件而不應當起訴。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在審查起訴階段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追訴程序。

第二,存疑不起訴,或稱證據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的證據不足不起訴是因為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而不能起訴。特別是對於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如果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三,酌定不起訴,或稱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的酌定不起訴,也稱為相對不起訴、罪輕不起訴、微罪不起訴,是對具備起訴條件,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情形具體包括兩種: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指的是刑法第37條規定的“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二是免除處罰的。指的是刑法規定的應當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情形,包括自首、重大立功、犯罪預備、犯罪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從犯和脅從犯等。

第四,附條件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82條的附條件不起訴,是指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第五,特殊情形的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款規定的特殊情形的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以上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案件的五種具體情形。檢察官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工作中,必須深刻理解、正確把握、靈活運用,才能正確行使不起訴決定權,確保案件公平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值得欣慰的是,近幾年全國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工作中,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原則,對罪大惡極、危害極大、應當起訴的的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了起訴決定,移送法院審判;而對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等情形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據媒體報道,2014年至2018年,五年間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人數和比率逐年上升,2014年到2018年不起訴人數分別是80020人、81087人、90694人、114994人、140650人,不起訴率從2014年到2018年分別是5.3%、5.3%、5.9%、6.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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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權,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它包含在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中,對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後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依法正確行使不起訴決定權,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減少司法成本;有利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教育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維護社會穩定;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和親屬從訴累中解脫出來,更好地投入地經濟建設和正常的生活工作中,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等等;反之,如果濫用職權行使不起訴決定權,則會造成司法不公,對犯罪行為打擊不力,縱容犯罪,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

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眾所周知,福州市晉安區趙宇“見義勇為案”、於海明“崑山反殺案”,檢察機關都對犯罪嫌疑人趙宇、於海明作出了不起訴決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近日,福建省石獅市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醉駕”案,經認真審查後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案情是這樣的:2019年1月一個凌晨,犯罪嫌疑人吳某駕駛小轎車,載著乘客小劉急匆匆地往醫院趕,誰知途中,吳某因低頭查看導航,不慎撞上了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吳某和小劉當場受傷,兩車受損。貨車司機馮某見狀,立即撥打110和120求助。

經查,頭天晚上吳某和小劉聚餐結束後各自回家,因為飲酒,吳某還叫了代駕。誰知剛到家,吳某就接到了小劉的求救電話,稱其因攀爬圍牆,手掌被鐵矛刺穿,流了很多血。

心急如焚的吳某立即驅車前往小劉住處,將小劉送往醫院。誰知在送醫途中釀成了這起交通事故。

案發後,吳某經公安人員電話傳喚,主動到交警大隊接受調查。經鑑定,吳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8.83mg/100ml,屬於醉酒狀態,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後,吳某與被害人馮某達成調解協議並賠償馮某15000元。

該案移送石獅市檢察院審查後,辦案人員經認真審查,並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經充分討論後認為犯罪嫌疑人吳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但根據相關規定,吳某具有救治病人的從寬情節,且血液酒精含量較低,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而且,吳某有自首情節,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最終,石獅市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吳某作相對不起訴處理,當事人雙方對此都滿意。

根據案情,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不是個別案例。來自今年3月在全國“兩會”上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數字顯示: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不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102572人,同比上升25.5%。堅持不懈糾防冤錯案件,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起訴34398人,同比上升14.1%。

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檢察官在審查起訴案件工作中,存在著對“不起訴權”不敢用、不會用、不善用、不依法使用的情況,影響了案件的公正處理,浪費了司法資源,增加了案件當事人的訴累,降低了司法工作效率。

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不敢用的原因。主要是擔心被別人誤認為以案謀私,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影響自己的形象和政績;因此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一訴了之”,省得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是不會用的原因。對不起訴的條件理解不深不透,把握不準,不知道哪個案件應當起訴,哪個案件可作不起訴處理。

三是不善用的原因。不能正常理解和把握國家新出臺的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原則,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規的新規定,機械地、死板地套用法律條文。

四是不依法使用的原因。個別檢察人員出於人情、私利,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起訴到法院審判的案件作不起訴處理,造成被害人不服,影響了司法公正。

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那麼,檢察官如何才能正確行使“不起訴權”呢?

近幾年來,我們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經過不斷實踐,逐步完善了不起訴的規定。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可以分為五種,即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和特殊情形下的不起訴。

第一,法定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不起訴是因為案件缺乏法定訴訟條件而不應當起訴。法定不起訴的情形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應當在審查起訴階段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追訴程序。

第二,存疑不起訴,或稱證據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的證據不足不起訴是因為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而不能起訴。特別是對於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如果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三,酌定不起訴,或稱相對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的酌定不起訴,也稱為相對不起訴、罪輕不起訴、微罪不起訴,是對具備起訴條件,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情形具體包括兩種: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指的是刑法第37條規定的“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二是免除處罰的。指的是刑法規定的應當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情形,包括自首、重大立功、犯罪預備、犯罪中止、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從犯和脅從犯等。

第四,附條件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82條的附條件不起訴,是指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第五,特殊情形的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款規定的特殊情形的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以上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案件的五種具體情形。檢察官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工作中,必須深刻理解、正確把握、靈活運用,才能正確行使不起訴決定權,確保案件公平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值得欣慰的是,近幾年全國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工作中,切實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原則,對罪大惡極、危害極大、應當起訴的的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了起訴決定,移送法院審判;而對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等情形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據媒體報道,2014年至2018年,五年間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人數和比率逐年上升,2014年到2018年不起訴人數分別是80020人、81087人、90694人、114994人、140650人,不起訴率從2014年到2018年分別是5.3%、5.3%、5.9%、6.3%、7.7%。

讓法律有溫度!檢察官,你用好“不起訴權”了嗎?五種不起訴情形你掌握了多少?

同時,我們應當看到,近五年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從最終的裁判結果看,法院最終判管制、拘役、緩刑、免刑、單處罰金刑等輕緩刑的總人數佔同期生效判決總人數的比例每年分別為49%、48.8%、49.7%、44.6%、44.5%,這些案件適用酌定不起訴可能會有更好的效果。

2019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軍在政法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上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疑罪從無,這樣的檢察觀念必須牢固樹立。”

因此,檢察官在審查起訴刑事案件工作中,應當按照張軍檢察長提出的要求,轉變司法理念,放下包袱,減少顧慮,大膽使用、正確適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權”,以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來源:法律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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