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分享

投資 普洱 江蘇 銀行 濟陽縣人民法院 2019-05-30

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分享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具有非法性、利誘性、公開性、偽裝性的特點,下面以案例形式為大家展示,希望大家以案為界,警惕非法集資風險。

非法集資典型案例分享

案例一

2008年5月,被告人潘某為騙取他人財物,註冊成立南京xx茶業有限公司,並以公司名義聘用業務員到鬧市區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發傳單邀請其到公司免費品嚐普洱茶,並使用宣傳冊、影像資料等對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價值等作誇大宣傳,虛構公司稱可代老百姓免費收藏所購普洱茶,並稱將投資款用於公司辦茶樓、開設茶葉銷售連鎖店等,承諾以14%-22%的年利息返還投資款,一年或三年期滿後退還本金,誘使當事人簽訂購銷合作協議書,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資款。2009年4月至5月,為迅速騙取大量資金,被告人潘某以xx公司名義,先後成立多個分部,分別聘用被告人周某、袁某、朱某擔任各分部負責人,共同以上述詐騙方法繼續非法集資。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間,非法集資額達人民幣1433萬餘元。非法集資所得款項除用於購買少量普洱茶等,餘款均被潘某、周某、袁某、朱某等人瓜分並肆意處分,導致無法歸還314名當事人的錢款。

2011年4月,江蘇省某中級人民法院於依法判處潘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周睿某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處袁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案例二

自2003年起,江蘇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開發項目多,通過低價取得土地使用權、購買物業用於儲備、增值,致資金短缺。2003年,董事長周某決定並形成決策,採取“商鋪認購”的形式吸收公眾存款。公司遂以高額利率和高額提成為誘餌,以“認購商鋪使用權”和“內部職工集資”的名義,制定吸收公眾存款的方案、政策,變相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經審計,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xx公司向社會公眾5.26萬人次變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計33.85億元,至案發時,已退存款23.92億元,有7000餘戶9.93億元未兌付,案發後退款3.78億餘元。

2011年至2012年,江蘇某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判處被告單位江蘇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罰金45萬元;判處周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葉某某、呂某某等20人1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2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對犯罪情節較輕,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吳某某、徐某依法予以適用緩刑。

案例三

剛退休不久的劉大爺買菜時碰見一個促銷攤點,正在組織登記免費旅遊,包吃包車不收錢。劉大爺登記後第二天跟著30多位老年人到一個度假村,吃喝玩樂了一天。

度假村風景優美,設施齊全,旁邊還有一建築工地正熱火朝天地施工。工作人員趁機告訴他們,公司專門投資養老項目,現在正在擴建,可以租賃也可銷售,也可先租後售。簽訂合同後,還可按銷售產品預售款16%至19%的比例向客戶返還高額推廣費,合同到期後還本付息等。

很快,劉大爺一行紛紛簽訂購買合同,心裡盤算著能早日入住度假村。不久,公司跑路,一大批像老劉這樣,用半生積蓄一心想為自己安排個舒適晚年的老年人們成了受害者。

案例四

當事人吳某在QQ上認識了不法分子,並在其帶領下進入高額投資理財QQ群。QQ群以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有專業的“老師”介紹投資理財知識,並宣傳高額回報的短線金融衍生品。吳某在群中學習了一段時間,也見證了其他群友的高額收益,於是放鬆警惕,點擊“老師”在群發的“投資平臺”鏈接,於2018年3月進行了多筆10000元的大額手機銀行支付交易。事後經核查,其支付至的商戶實為不法分子控制的某寶下的二級商戶廣東某健康產業公司,為其進行資金歸集的空殼公司,專為不法分子集資提供渠道。

非法集資危害巨大,大家一旦發現企業或個人有非法集資違法活動,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作為集資群眾,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資活動的證據,協助公安機關辦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失。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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