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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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分析

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過誇大宣傳造勢來募集資金,這種行為的犯罪週期普遍較長,同時也會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如:綁架、暴力逼債等等犯罪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將給社會帶來許多不穩定因素。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幾個非法集資的典型案例,從中瞭解對於非法集資的處罰。

案例一:潘xx等集資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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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分析

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過誇大宣傳造勢來募集資金,這種行為的犯罪週期普遍較長,同時也會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如:綁架、暴力逼債等等犯罪行為,這一系列行為將給社會帶來許多不穩定因素。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幾個非法集資的典型案例,從中瞭解對於非法集資的處罰。

案例一:潘xx等集資詐騙案

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例分析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為騙取他人財物,註冊成立南京xx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並以公司名義聘用業務員到南京鬧市區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發傳單邀請其到公司免費品嚐普洱茶,並使用宣傳冊、影像資料等對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價值等作誇大宣傳,虛構公司稱可代老百姓免費收藏所購普洱茶,並稱將投資款用於公司辦茶樓、開設茶葉銷售連鎖店等,承諾以14%-22%的年利息返還投資款,一年或三年期滿後退還本金,誘使被害人簽訂購銷合作協議書,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資款。2009年4月至5月,為迅速騙取大量資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義,先後成立多個分部,分別聘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擔任各分部負責人,共同以上述詐騙方法繼續非法集資。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間,非法集資額達人民幣1433萬餘元。非法集資所得款項除用於購買少量普洱茶等,餘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並肆意處分,導致無法歸還314名被害人的錢款。

zz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4月依法判處潘xx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周睿x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案例二:無錫市xzx鋼管有限公司、潘x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1年至2008年11月間,被告單位無錫市xzx鋼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zx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資金,由被告人潘x萍承諾約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兌匯票按面額還款,先後向張x媛等36人和無錫aa投資有限公司等30家單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8286萬餘元,造成未歸還損失共計18340萬餘元,其中個人損失3231萬餘元,單位損失15108萬餘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x萍向無錫市公安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zz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一審、zz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無錫市xzx鋼管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潘x萍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案例三:呂xx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8年底,被告人呂xx在因先前放高利貸無法收回部分款項,造成鉅額虧損的情況下,為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於2009年1月註冊成立了泰興市xxx理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公司”)。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間,被告人呂xx以“xxx公司”名義,採用發佈公告、虛構將集資款投資到生產企業、允諾支付高息、“拆東牆補西牆”等手段,騙取卞x生、蔡華x等311人共計人民幣2076萬餘元,並將所得集資款用於放高利貸、支付集資本息、投入“標會”及豪華裝修、購買高檔轎車等,致使上述被害人實際被騙1874萬餘元。2010年7月,被告人呂xx逃至xx藏匿,並將73萬元存至他人名下。

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呂xx與被告人陳x蘭計議,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採用“標會”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資金,由被告人呂xx召集“會員”,被告人陳x蘭負責記賬和收發“會錢”,以圖賺取利差。通過“請會”、“應會”並高息競標及承諾還本付息等手段,變相非法吸收“會員”資金共計人民幣1254萬餘元。

zz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月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呂xx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陳x蘭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案例四:王x榮挪用資金、集資詐騙案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間,被告人王x榮利用其先後擔任a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團體部負責人、副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從本單位收取的團體長險保費中非法截取5646萬餘元,其中3400萬餘元被其投入個人開辦的xx市xx乳業製品有限公司等單位用於營利活動。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間,被告人王x榮為彌補之前挪用資金形成的巨大虧空,在其調入a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z分公司(以下簡稱“zz分公司”)後,明知自己對xx公司團體部已無管理職能、xx公司團體部已停止接受團體保險新業務,卻擅自使用私刻的“xx公司保險合同專用章”、另行租賃辦公場所,以“發放工資和獎金”等利誘指使xx公司相關人員繼續違規經營團體長險業務,採取“收取保費”、“整單退保”等手段騙取資金。被告人王x榮以xx公司團體部名義收取“團體長險保費”計人民幣30221萬餘元,其中僅有60萬元繳入公司賬戶並承保,另從公司承保系統退出資金10519萬餘元,兌付、退保計23035萬餘元,仍處於公司有效承保狀態的金額計4609萬餘元。被告人王x榮個人佔有使用保費計人民幣17706萬餘元,其中4920萬餘元被用於兌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資金,其餘被用於個人辦企業、揮霍、隨意處置等。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x榮在無法兌付投保人到期保費的情況下,向zz分公司主動說明情況,並退還本人所購房產、車輛、所辦企業等資產,價值計人民幣3500萬餘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依法追回贓款計人民幣800.7萬元、價值280萬元的汽車7輛、價值71萬餘元的南通志誠網吧等,並已發還給zz分公司。

zz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zz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於2012年3月以挪用資金罪判處王x榮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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