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是否已達退休年齡,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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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觀點

原則上,女員工50週歲退休,男員工60週歲退休。一般情況下,員工是否達到退休年齡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如果社保部門已經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且勞動者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應認定勞動者已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據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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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觀點

原則上,女員工50週歲退休,男員工60週歲退休。一般情況下,員工是否達到退休年齡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如果社保部門已經為勞動者辦理退休手續,且勞動者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應認定勞動者已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據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員工是否已達退休年齡,如何認定?

知識點

1、退休年齡如何認定?

2、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終止

3、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雙方成立勞務關係

4、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2007年張某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後一直在質量管理部從事質量管理員工作。2015年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張某的工作崗位為質量管理。

2017年7月21日,張某填寫了《養老金申領表》,其中申請領取養老金年月填寫為2022年8月,並在表格下方註明其退休年齡為55週歲。2017年7月25日社保中心發出張某的《養老金核定表》,書面告知因退休將自2017年8月起按月發放養老金。A公司因此於當日通知張某已辦妥退休手續、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

2017年7月26日,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並按每月1萬元計算,支付自2017年7月26日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止的工資。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張某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

女職工是否屬於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工作,是否符合年滿55週歲退休的條件,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就目前情況而言,在本市相關勞動行政部門已經為張某辦理退休手續並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和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A公司終止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的行為,並無不當。張某要求A公司恢復勞動關係並支付相應工資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持。

故,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退休年齡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退休年齡如何認定?

退休年齡針對不同類別的人員有所區別,本文僅涉及已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退休年齡的認定。

原則上,男性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60週歲,女性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且須累計工齡滿十年。

此外,還有三種特殊情況的勞動者退休年齡與前述有所差別:

第一、從事管理和技術崗位的勞動者可以延遲退休。此類勞動者女性退休年齡為55週歲,男性退休年齡為60週歲。

第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崗位、連續工齡滿10年的勞動者可以提前退休。男性退休年齡為55週歲,女性為45週歲。

第三、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勞動者可以提前退休。男性退休年齡為50週歲,女性退休年齡為45週歲。

勞動者是否達到退休年齡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如果勞動者已經經過行政部門審核認定,開始領取養老金,則應當認定該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

2、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的終止不同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由勞動雙方明確的意思表示、有實際解除行為方可解除;但勞動合同的終止是當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自動終止,無需勞動雙方額外實施終止行為。

本案中張某已通過社保部門的審查,也已被核定自2017年8月起領取養老金,應當認定張某已達到退休年齡,A公司通知張某勞動關係終止並辦理退休手續,符合法律規定。張某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無法律依據。

公司治理建議

1、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雙方成立勞務關係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目前主流裁判觀點亦認為,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的,雙方僅能成立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相比於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在勞務關係中的用工風險會少一些,例如不負有強制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的義務。

2、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前文已述,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後,原則上勞動合同是自動終止。但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退休手續而是繼續對勞動者進行用工管理,雙方繼續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的,不應認定勞動合同終止。在此期間,如果已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用人單位仍然要承擔工傷責任。我們此前發佈的《已過退休年齡發生工傷,單位該不該賠?》(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因此,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用工風險,建議用人單位關注臨近退休年齡勞動者的準確退休時間,提前發送通知告知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待達到退休年齡後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終止用工。

法條指引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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