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老闆躲在老家惡意拖欠員工工資15萬元,已獲刑

南都訊 記者程昆 通訊員張建國作為勞動關係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工人被拖欠工資的情形屢見不鮮。如果是因為企業資金運轉不周等客觀情況,尚可以理解。但老闆明明有錢卻惡意拖欠,甚至為了逃避義務而東躲西藏,對於這種情況,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龍崗法院針對上述情況作出了一樁刑事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黎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對此判決,被告人黎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龍崗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黎某原是位於龍崗區平湖街道鵝公嶺社區的一間製衣加工廠的實際經營人,該廠未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

2017年,黎某拖欠了19名勞動者從4月1日至7月7日將近100天的工資共計人民幣約15萬元。同年7月17日,龍崗區人力資源局向黎某發出《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於當月21日前支付該筆拖欠工資。

然而黎某經責令後不但未支付工人工資,還變更了住所和聯繫方式。黎某隱匿後,勞動部門向勞動者墊付了11.5萬餘元的拖欠工資。後經公安機關網上追逃,黎某於2018年5月29日在四川閬中老家被抓獲。2018年6月6日,黎某家屬將勞動部門墊付的工資歸還國庫。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建議法院判處其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黎某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表示認罪,並付清了鄧某某等10名工人的被欠工資尾款,獲得了他們的諒解。

龍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的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鑑於其具有認罪認罰、積極清償勞動部門墊付工資、付清拖欠尾款並獲得諒解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最終作出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的判決。

法條鏈接: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於加強民生保護目的,加大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懲處力度,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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