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販賣村民捕的野生“老蛤”,樟樹一水產老闆一審獲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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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販賣村民捕的野生“老蛤”,樟樹一水產老闆一審獲刑2年

收購販賣野生“老蛤” 樟樹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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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販賣村民捕的野生“老蛤”,樟樹一水產老闆一審獲刑2年

收購販賣野生“老蛤” 樟樹一男子被判刑

收購販賣村民捕的野生“老蛤”,樟樹一水產老闆一審獲刑2年

近日,樟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收購販賣野生“老蛤”案,被告人劉某林因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5000元;同時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起訴人樟樹市人民檢察院資源損害賠償金1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林從事販賣黃鱔、泥鰍、龍蝦等水產品,2018年端午節前,被告人劉某林多次從鄉鎮村民處收購了野生“老蛤”(學名:虎紋蛙,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自行出售,並將其中未售完的20餘隻野生“老蛤”分三次出售給範某華,範某華收購後將野生“老蛤”在其虹橋菜市場的攤位上賣掉。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劉某林在其店內收購鄉下老俵捕獲的49只野生“老蛤”,被樟樹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林的行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時,被告人劉某林的犯罪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應當依法賠償資源損失10000元。被告人劉某林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林願意賠償並將10000元預繳至本院標的款賬戶,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林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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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販賣村民捕的野生“老蛤”,樟樹一水產老闆一審獲刑2年

近日,樟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收購販賣野生“老蛤”案,被告人劉某林因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5000元;同時賠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起訴人樟樹市人民檢察院資源損害賠償金1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林從事販賣黃鱔、泥鰍、龍蝦等水產品,2018年端午節前,被告人劉某林多次從鄉鎮村民處收購了野生“老蛤”(學名:虎紋蛙,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自行出售,並將其中未售完的20餘隻野生“老蛤”分三次出售給範某華,範某華收購後將野生“老蛤”在其虹橋菜市場的攤位上賣掉。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劉某林在其店內收購鄉下老俵捕獲的49只野生“老蛤”,被樟樹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林的行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時,被告人劉某林的犯罪行為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應當依法賠償資源損失10000元。被告人劉某林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林願意賠償並將10000元預繳至本院標的款賬戶,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林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宜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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