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檔案不依法保存,勞動爭議時企業將可能敗訴'

"

企業員工離職,有些企業老闆或其管理者證據意識淡薄,員工一離職,當員工的檔案沒有要求帶走時,就立即銷燬或丟棄了,殊不知,這麼做有極大的風險。

諮詢事例

諮詢者:“吳律師,我八個月前從某公司離職了,這幾個月裡,我一直在想,要不要去申請勞動仲裁,感覺老闆還是蠻好的,只是對那個人資經理十分厭惡,就在前一段時間裡,我去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發最近幾個月沒有足額發的工資。您認為,我這個官司勝算的機會大嗎?”

吳律師:“您這種問題法,我們律師基本無法回答。如果您請了律師,直接問請的律師吧。如果,沒有請律師,請問你有什麼證據與理由要求公司補發工資?”

諮詢者:“我與公司原本簽訂有勞動合同,合同上約定工資是3500元每月,而我入職後,實際發的工資是5000多每月,只是在我離職前五個月每月只發得3800元每月。這樣等於公司少發了我6000元工資。我們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兩份都被公司收走了,我們手上沒有留下另一份。”

吳律師:“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是3500元每月,公司發3800元每月,那麼公司只發3800元每月也不算違規。”

諮詢者:“公司在入職後一年都是發的5000多啊,這怎麼解釋呢?”

吳律師:“公司手上勞動合同,他只發基本工資與你,也不違規,至於每月多發的工資,可以視為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一般是不介入的,公司想給,就給,不給,員工也沒轍。再說,公司手上有勞動合同這個證據證明約定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如此看公司並沒有違規。”

諮詢者:“只不過,我聽公司同事告訴我說,公司對離職後的員工檔案,一個季度內銷燬,聽說我的檔案也銷燬了。我在去仲裁委申請仲裁前特地去要求轉檔案,公司的人資回覆我說我的檔案未及時申請提走,沒有了。”

吳律師:“如果真是這樣,那公司會有麻煩事了,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諮詢者:“吳律師,什麼叫舉證不能責任啊?您這麼說,我要不要去請一個律師?”

吳律師:“這個太專業了,恕我無法作過多解釋。要不要請律師,我也無法作任何建議。先就這樣吧。”

真實判例:因工資臺賬未依法保存,承擔舉證不能後果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19日發佈《中山市海騰機械有限公司與官慧蘭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中中法民六終字第326號),就針對用人單位未依法保存員工工資臺賬兩年以上而承擔不利後果,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如下:

“關於官慧蘭(勞動者)月工資標準的問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週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本案中,海騰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掌握關於官慧蘭月工資支付臺賬,雖然海騰公司不認可官慧蘭主張的月工資3500元,但其未對此進行舉證證明,該情形屬於海騰公司非因客觀原因拒絕舉證……承擔舉證不能後果。”

"

企業員工離職,有些企業老闆或其管理者證據意識淡薄,員工一離職,當員工的檔案沒有要求帶走時,就立即銷燬或丟棄了,殊不知,這麼做有極大的風險。

諮詢事例

諮詢者:“吳律師,我八個月前從某公司離職了,這幾個月裡,我一直在想,要不要去申請勞動仲裁,感覺老闆還是蠻好的,只是對那個人資經理十分厭惡,就在前一段時間裡,我去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發最近幾個月沒有足額發的工資。您認為,我這個官司勝算的機會大嗎?”

吳律師:“您這種問題法,我們律師基本無法回答。如果您請了律師,直接問請的律師吧。如果,沒有請律師,請問你有什麼證據與理由要求公司補發工資?”

諮詢者:“我與公司原本簽訂有勞動合同,合同上約定工資是3500元每月,而我入職後,實際發的工資是5000多每月,只是在我離職前五個月每月只發得3800元每月。這樣等於公司少發了我6000元工資。我們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兩份都被公司收走了,我們手上沒有留下另一份。”

吳律師:“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是3500元每月,公司發3800元每月,那麼公司只發3800元每月也不算違規。”

諮詢者:“公司在入職後一年都是發的5000多啊,這怎麼解釋呢?”

吳律師:“公司手上勞動合同,他只發基本工資與你,也不違規,至於每月多發的工資,可以視為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一般是不介入的,公司想給,就給,不給,員工也沒轍。再說,公司手上有勞動合同這個證據證明約定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如此看公司並沒有違規。”

諮詢者:“只不過,我聽公司同事告訴我說,公司對離職後的員工檔案,一個季度內銷燬,聽說我的檔案也銷燬了。我在去仲裁委申請仲裁前特地去要求轉檔案,公司的人資回覆我說我的檔案未及時申請提走,沒有了。”

吳律師:“如果真是這樣,那公司會有麻煩事了,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諮詢者:“吳律師,什麼叫舉證不能責任啊?您這麼說,我要不要去請一個律師?”

吳律師:“這個太專業了,恕我無法作過多解釋。要不要請律師,我也無法作任何建議。先就這樣吧。”

真實判例:因工資臺賬未依法保存,承擔舉證不能後果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19日發佈《中山市海騰機械有限公司與官慧蘭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中中法民六終字第326號),就針對用人單位未依法保存員工工資臺賬兩年以上而承擔不利後果,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如下:

“關於官慧蘭(勞動者)月工資標準的問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週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本案中,海騰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掌握關於官慧蘭月工資支付臺賬,雖然海騰公司不認可官慧蘭主張的月工資3500元,但其未對此進行舉證證明,該情形屬於海騰公司非因客觀原因拒絕舉證……承擔舉證不能後果。”

員工檔案不依法保存,勞動爭議時企業將可能敗訴

律師評析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這些法律的配套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和各省均頒佈有的“工資支付條例”均有一定規定:勞動合同書、花名冊、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等資料應當由企業保管;對離職員工的前述檔案至少保存兩年;若在訴訟中企業無法提供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為避免勞動者在離職後對其工資、加班工資等情形提出異議,建議企業妥善保管本企業的花名冊、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等資料,且必須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尤其是對於從事人資管理者需要設立相應的檔案管理監控工作,不能讓人資管理者自己管理自己的檔案,防止這類管理檔案的員工有異心而篡改自己的檔案;對於已離職的員工,建議至少保存上述檔案至員工離職後兩年再考慮銷燬,原則建議至少保存離職員工檔案三年以上。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標暉律師於2019年7月9日於湖南長沙

"

企業員工離職,有些企業老闆或其管理者證據意識淡薄,員工一離職,當員工的檔案沒有要求帶走時,就立即銷燬或丟棄了,殊不知,這麼做有極大的風險。

諮詢事例

諮詢者:“吳律師,我八個月前從某公司離職了,這幾個月裡,我一直在想,要不要去申請勞動仲裁,感覺老闆還是蠻好的,只是對那個人資經理十分厭惡,就在前一段時間裡,我去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發最近幾個月沒有足額發的工資。您認為,我這個官司勝算的機會大嗎?”

吳律師:“您這種問題法,我們律師基本無法回答。如果您請了律師,直接問請的律師吧。如果,沒有請律師,請問你有什麼證據與理由要求公司補發工資?”

諮詢者:“我與公司原本簽訂有勞動合同,合同上約定工資是3500元每月,而我入職後,實際發的工資是5000多每月,只是在我離職前五個月每月只發得3800元每月。這樣等於公司少發了我6000元工資。我們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兩份都被公司收走了,我們手上沒有留下另一份。”

吳律師:“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是3500元每月,公司發3800元每月,那麼公司只發3800元每月也不算違規。”

諮詢者:“公司在入職後一年都是發的5000多啊,這怎麼解釋呢?”

吳律師:“公司手上勞動合同,他只發基本工資與你,也不違規,至於每月多發的工資,可以視為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一般是不介入的,公司想給,就給,不給,員工也沒轍。再說,公司手上有勞動合同這個證據證明約定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如此看公司並沒有違規。”

諮詢者:“只不過,我聽公司同事告訴我說,公司對離職後的員工檔案,一個季度內銷燬,聽說我的檔案也銷燬了。我在去仲裁委申請仲裁前特地去要求轉檔案,公司的人資回覆我說我的檔案未及時申請提走,沒有了。”

吳律師:“如果真是這樣,那公司會有麻煩事了,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諮詢者:“吳律師,什麼叫舉證不能責任啊?您這麼說,我要不要去請一個律師?”

吳律師:“這個太專業了,恕我無法作過多解釋。要不要請律師,我也無法作任何建議。先就這樣吧。”

真實判例:因工資臺賬未依法保存,承擔舉證不能後果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19日發佈《中山市海騰機械有限公司與官慧蘭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4中中法民六終字第326號),就針對用人單位未依法保存員工工資臺賬兩年以上而承擔不利後果,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如下:

“關於官慧蘭(勞動者)月工資標準的問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週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本案中,海騰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掌握關於官慧蘭月工資支付臺賬,雖然海騰公司不認可官慧蘭主張的月工資3500元,但其未對此進行舉證證明,該情形屬於海騰公司非因客觀原因拒絕舉證……承擔舉證不能後果。”

員工檔案不依法保存,勞動爭議時企業將可能敗訴

律師評析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這些法律的配套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和各省均頒佈有的“工資支付條例”均有一定規定:勞動合同書、花名冊、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等資料應當由企業保管;對離職員工的前述檔案至少保存兩年;若在訴訟中企業無法提供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為避免勞動者在離職後對其工資、加班工資等情形提出異議,建議企業妥善保管本企業的花名冊、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等資料,且必須加強檔案管理工作,尤其是對於從事人資管理者需要設立相應的檔案管理監控工作,不能讓人資管理者自己管理自己的檔案,防止這類管理檔案的員工有異心而篡改自己的檔案;對於已離職的員工,建議至少保存上述檔案至員工離職後兩年再考慮銷燬,原則建議至少保存離職員工檔案三年以上。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標暉律師於2019年7月9日於湖南長沙

員工檔案不依法保存,勞動爭議時企業將可能敗訴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