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經濟補償金讓受傷員工籤離職協議,員工仲裁敗訴,才知後悔

題記:其實誰也不想在公司工作時受傷,畢竟難受的是自己。而有些公司就是想著辦法不給員工申報工傷,而是利用員工不懂、和利益誘惑的方式讓員工籤協議,以達到免除自己責任的目的。今天案例的員工僅僅是為了一點補償金,簽了公司的協議,結果變成員工自己主動提出離職,加上仲裁時寫錯訴求,一直敗訴到二審,從2018年初一直到2019年1月才出敗訴判決結果,而且還耽誤了自己的工傷認定。

大家好,這裡是只講真實案例的:“打聽生活”【民事判決書(2018)粵03民終2***7號】。為了避嫌,下文中公司用“坪山B公司”代替,員工用“李某”代替。李某入職一個多月後因為工作受傷,李某提出要申報工傷,但公司一直主張私了不申報工傷,並且以經濟補償金為籌碼,李某覺得自己受的傷也不嚴重,就簽了。結果後來才瞭解工傷待遇遠不止這一些。雖然李某尋求法律的幫助,但李某從仲裁開始就寫錯訴求,結果連續敗訴!按照慣例,最後一條是為大家分享遇到類似情況,我們該如何處理!

公司用經濟補償金讓受傷員工籤離職協議,員工仲裁敗訴,才知後悔

事實經過及李某的應對方式【大家要仔細閱讀,千萬不要像李某隨便籤字】

李某,2017年11月2日入職坪山B公司,12月26日在工作中受傷,李某在後來的仲裁申請書裡寫到:公司採用威脅、脅迫的方式要求李某簽訂“離職協議書”來解除勞動關係【這個說法沒有被法院採信】。而後面的法院查明:2018年2月1日,李某向坪山B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立即同意,李某於2月3日在協議書上簽字,公司支付了李某經濟補償金共計4821.72元【重點:協議上寫的是李某主動想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李某後來瞭解到,申報工傷認定後的待遇遠遠不止這一點,朋友也說他一時貪便宜拿4000多元,後面治療再花一點,剩不了多少。2018年3月14日第三次在醫院治療完後,於3月22日向社保局申報工傷保險,4月20日申請勞動仲裁,5月25日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所報警【具體原因不詳】,2018年9月3日被認定為工傷。【雖然敗訴,但這個工傷認定總算給李某帶來點欣慰】。

仲裁經過及結果

李某仲裁請求【請注意,李某敗就敗在申請訴求上】:要求認定原協議書無效,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實際上李某的訴求沒有找準,實際上不管離職原因是怎麼樣的,都不影響工傷的認定申請,通過李某於9月3日被認定為工傷就可以看出。其實如果李某把訴求改為與工傷待遇相關的,可能就會勝訴。

仲裁結果:駁回李某全部請求。【這裡不重要,重點看一審】

李某不服,起訴至坪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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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經過及結果

李某認為:坪山B公司不主動為自己申報工傷,期間採用威脅的方式讓自己簽訂“協議書”以達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李某提供了“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工傷申報補繳材料通知”、“疾病診斷證明書”、“出診病歷資料”。

而坪山B公司對這些材料一概不予確認,並表示“協議書”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的,也按照了協議內容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坪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清楚“協議書”內容的情況下簽名,視為認可。同時李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坪山B公司有威脅、脅迫其簽訂“協議書”的證據,且坪山B公司已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完畢,故駁回李某的全部請求。

李某繼續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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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二審經過及結果

二審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某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李某與坪山B公司已簽訂了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並且已履行完畢,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李某提出該協議是被坪山B公司脅迫簽訂的,但李某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能學到什麼?

一、李某最根本的錯誤:就是在受傷後的一個月內,公司對申請工傷認定一拖再拖的時候,應當第一時間去社保工傷部門投訴並且自行申報工傷認定,而不是被公司種種手段拖延了時間。

二、在2月1日已經超過一個月後,不論是否真的被威脅,李某都不應簽訂這個協議書來接受經濟補償金。因為在申請工傷認定直至工傷鑑定結果出來期間,公司是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而公司恰恰在協議書裡寫上“李某主動提出離職並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又是一個對李某不利的一點。

三、李某最大的錯誤:在簽訂瞭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且又沒有證據證明是公司威脅簽訂的情況下,仲裁訴求寫的是”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個肯定不被支持。

既然協議書已經簽訂了,那麼李某主要的訴求應該是與享受工傷待遇相關的訴求,起訴公司不依法為自己申報工傷,這才是對公司具有殺傷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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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該案例中因為李某簽訂了該協議書,損失了哪些?

一、工傷醫療期的工資,按照李某的治療情況,至少1-2個月的醫療期,這個期間工資是要全額發放的。(相比公司只給了4000多的補償金,其實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而已,而且就算工傷鑑定完後,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一樣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如果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才有)。

三、其他的都是由工傷保險支付,因為李某已經被認定為工傷,所以不擔心,只是時間問題。但因為解除勞動關係可能導致工傷保險停繳,那麼後續需要李某繼續起訴公司追訴工傷保險待遇,那又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結束語:不要被公司給予的眼前誘惑而耽誤了自己應該享受的更多的權益。不要隨便籤字,多問問專業人士的意見。既然知道自己上當了,那麼在如果追回自己的權益上,更要仔細嚴謹!職場上的坑到處都是,不得不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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