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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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大家不知道有沒有碰到過這樣的企業,在全國各地都有公司,名字都一樣,只是加了個地域,比如某某(上海)有限公司、某某(西安)有限公司。這些公司的控股股東都是同一個,屬於關聯公司。

今天要講的一個案子就是發生在兩個關聯公司和一個員工之間的事,員工入職的是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但履職卻是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當員工辭職時就發生問題了:到底跟哪個公司有勞動關係?由誰辦理離職手續?不給員工辦理時,哪個公司應當賠償損失?

這個案子經過了仲裁、一審、二審,裁決被一審推翻,一審又被二審推翻,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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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大家不知道有沒有碰到過這樣的企業,在全國各地都有公司,名字都一樣,只是加了個地域,比如某某(上海)有限公司、某某(西安)有限公司。這些公司的控股股東都是同一個,屬於關聯公司。

今天要講的一個案子就是發生在兩個關聯公司和一個員工之間的事,員工入職的是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但履職卻是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當員工辭職時就發生問題了:到底跟哪個公司有勞動關係?由誰辦理離職手續?不給員工辦理時,哪個公司應當賠償損失?

這個案子經過了仲裁、一審、二審,裁決被一審推翻,一審又被二審推翻,一波三折。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案情概括】

高經理是某行業的精英,2017年2月,高經理與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州公司”)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高經理擔任某某有限公司滬蘇區域投資經理的工作,稅前月工資24,000元。但事實上,高經理一直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簡稱“上海公司),養老金、公積金、均由上海公司為其辦理並代扣代繳。

2017年3月至7月的工資由泰州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高經理,自2017年8月起,工資都由上海公司支付。

2018年4月13日,高經理向上海公司提出了辭職,但上海公司沒有為高經理辦理離職手續,沒有轉出社保關係,沒有辦理退工。而是繼續為高經理繳納社保、公積金到同年6月,代扣稅到同年5月。

2018年5月,高經理至某房產公司應聘後被錄用,但最終因為高經理的社保關係無法正常轉入,而取消了錄用。

高經理認為,上海公司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不按規定與高經理解除勞動合同,不給高經理辦理退工手續,造成其不能正常就業處於失業狀態,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上海公司賠償損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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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大家不知道有沒有碰到過這樣的企業,在全國各地都有公司,名字都一樣,只是加了個地域,比如某某(上海)有限公司、某某(西安)有限公司。這些公司的控股股東都是同一個,屬於關聯公司。

今天要講的一個案子就是發生在兩個關聯公司和一個員工之間的事,員工入職的是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但履職卻是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當員工辭職時就發生問題了:到底跟哪個公司有勞動關係?由誰辦理離職手續?不給員工辦理時,哪個公司應當賠償損失?

這個案子經過了仲裁、一審、二審,裁決被一審推翻,一審又被二審推翻,一波三折。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案情概括】

高經理是某行業的精英,2017年2月,高經理與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州公司”)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高經理擔任某某有限公司滬蘇區域投資經理的工作,稅前月工資24,000元。但事實上,高經理一直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簡稱“上海公司),養老金、公積金、均由上海公司為其辦理並代扣代繳。

2017年3月至7月的工資由泰州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高經理,自2017年8月起,工資都由上海公司支付。

2018年4月13日,高經理向上海公司提出了辭職,但上海公司沒有為高經理辦理離職手續,沒有轉出社保關係,沒有辦理退工。而是繼續為高經理繳納社保、公積金到同年6月,代扣稅到同年5月。

2018年5月,高經理至某房產公司應聘後被錄用,但最終因為高經理的社保關係無法正常轉入,而取消了錄用。

高經理認為,上海公司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不按規定與高經理解除勞動合同,不給高經理辦理退工手續,造成其不能正常就業處於失業狀態,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上海公司賠償損失20,000元。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上海公司則認為,與高經理不存在勞動關係。高經理是與泰州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高經理是上海人,需要在上海繳納社保,於是泰州公司與上海公司協商,僅為高經理繳納社保與公積金,工資等均由泰州公司支付,這點高經理是明知的。

後因為政策變更,社保、公積金繳納地需與個稅扣繳地一致,泰州公司又與上海公司協商,將個稅扣繳也由上海公司一併代扣。因此上海公司只是為關聯公司解決困難,與高經理不存在勞動關係,。

高經理辭職需要由泰州公司來決定移交工作,上海公司無權在高經理未移交時就辦理退工、轉社保的權力,所以無需對高經理進行賠償。

雙方為此提供了很多證據,勞動合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住房公積金信息表、就業失業登記證、納稅清單、辭職報告電子郵件、雙方來往的律師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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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大家不知道有沒有碰到過這樣的企業,在全國各地都有公司,名字都一樣,只是加了個地域,比如某某(上海)有限公司、某某(西安)有限公司。這些公司的控股股東都是同一個,屬於關聯公司。

今天要講的一個案子就是發生在兩個關聯公司和一個員工之間的事,員工入職的是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但履職卻是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當員工辭職時就發生問題了:到底跟哪個公司有勞動關係?由誰辦理離職手續?不給員工辦理時,哪個公司應當賠償損失?

這個案子經過了仲裁、一審、二審,裁決被一審推翻,一審又被二審推翻,一波三折。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案情概括】

高經理是某行業的精英,2017年2月,高經理與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州公司”)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高經理擔任某某有限公司滬蘇區域投資經理的工作,稅前月工資24,000元。但事實上,高經理一直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簡稱“上海公司),養老金、公積金、均由上海公司為其辦理並代扣代繳。

2017年3月至7月的工資由泰州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高經理,自2017年8月起,工資都由上海公司支付。

2018年4月13日,高經理向上海公司提出了辭職,但上海公司沒有為高經理辦理離職手續,沒有轉出社保關係,沒有辦理退工。而是繼續為高經理繳納社保、公積金到同年6月,代扣稅到同年5月。

2018年5月,高經理至某房產公司應聘後被錄用,但最終因為高經理的社保關係無法正常轉入,而取消了錄用。

高經理認為,上海公司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不按規定與高經理解除勞動合同,不給高經理辦理退工手續,造成其不能正常就業處於失業狀態,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上海公司賠償損失20,000元。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上海公司則認為,與高經理不存在勞動關係。高經理是與泰州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高經理是上海人,需要在上海繳納社保,於是泰州公司與上海公司協商,僅為高經理繳納社保與公積金,工資等均由泰州公司支付,這點高經理是明知的。

後因為政策變更,社保、公積金繳納地需與個稅扣繳地一致,泰州公司又與上海公司協商,將個稅扣繳也由上海公司一併代扣。因此上海公司只是為關聯公司解決困難,與高經理不存在勞動關係,。

高經理辭職需要由泰州公司來決定移交工作,上海公司無權在高經理未移交時就辦理退工、轉社保的權力,所以無需對高經理進行賠償。

雙方為此提供了很多證據,勞動合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住房公積金信息表、就業失業登記證、納稅清單、辭職報告電子郵件、雙方來往的律師函等。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仲裁結果】

2018年9月5日,仲裁委經審理後認為高經理雖與泰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由上海公司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支付工資,結合高經理、上海公司的舉證認定高經理與上海碧桂園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高經理無法證明上海公司未為其辦理退工手續造成的損失。因此裁決不予支持高經理的仲裁請求。

高經理不服啊,因為上海公司的行為,造成了新舊用人單位無法實現無縫銜接,空檔出一個月沒有收入,那不就是我的損失嗎?於是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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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講的一個案子就是發生在兩個關聯公司和一個員工之間的事,員工入職的是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但履職卻是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當員工辭職時就發生問題了:到底跟哪個公司有勞動關係?由誰辦理離職手續?不給員工辦理時,哪個公司應當賠償損失?

這個案子經過了仲裁、一審、二審,裁決被一審推翻,一審又被二審推翻,一波三折。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案情概括】

高經理是某行業的精英,2017年2月,高經理與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州公司”)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高經理擔任某某有限公司滬蘇區域投資經理的工作,稅前月工資24,000元。但事實上,高經理一直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簡稱“上海公司),養老金、公積金、均由上海公司為其辦理並代扣代繳。

2017年3月至7月的工資由泰州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高經理,自2017年8月起,工資都由上海公司支付。

2018年4月13日,高經理向上海公司提出了辭職,但上海公司沒有為高經理辦理離職手續,沒有轉出社保關係,沒有辦理退工。而是繼續為高經理繳納社保、公積金到同年6月,代扣稅到同年5月。

2018年5月,高經理至某房產公司應聘後被錄用,但最終因為高經理的社保關係無法正常轉入,而取消了錄用。

高經理認為,上海公司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不按規定與高經理解除勞動合同,不給高經理辦理退工手續,造成其不能正常就業處於失業狀態,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上海公司賠償損失20,000元。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上海公司則認為,與高經理不存在勞動關係。高經理是與泰州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高經理是上海人,需要在上海繳納社保,於是泰州公司與上海公司協商,僅為高經理繳納社保與公積金,工資等均由泰州公司支付,這點高經理是明知的。

後因為政策變更,社保、公積金繳納地需與個稅扣繳地一致,泰州公司又與上海公司協商,將個稅扣繳也由上海公司一併代扣。因此上海公司只是為關聯公司解決困難,與高經理不存在勞動關係,。

高經理辭職需要由泰州公司來決定移交工作,上海公司無權在高經理未移交時就辦理退工、轉社保的權力,所以無需對高經理進行賠償。

雙方為此提供了很多證據,勞動合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住房公積金信息表、就業失業登記證、納稅清單、辭職報告電子郵件、雙方來往的律師函等。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仲裁結果】

2018年9月5日,仲裁委經審理後認為高經理雖與泰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由上海公司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支付工資,結合高經理、上海公司的舉證認定高經理與上海碧桂園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高經理無法證明上海公司未為其辦理退工手續造成的損失。因此裁決不予支持高經理的仲裁請求。

高經理不服啊,因為上海公司的行為,造成了新舊用人單位無法實現無縫銜接,空檔出一個月沒有收入,那不就是我的損失嗎?於是起訴到法院。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一審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中發現,雖然高經理新的用人單位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8年9月20日出具了證明,旨在證明高經理因上海碧桂園公司沒有辦理退工手續不能被錄用而造成損失。

但是,高經理於2018年7月1日入職新用人單位,仲裁開庭時間是2018年8月9日,但在仲裁庭審中高經理並未提及上述事實,且在仲裁員詢問下明確表明新的用人單位拒絕高經理入職,因此高經理憑上述證明主張按月工資標準確定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實際損失的意見,不予採納。

但上海公司在高經理辭職之後正常為其繳納2018年5月及6月的社會保險,未為高經理辦理退工手續,此行為有悖於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應當及時辦理退工手續,不存在例外情形的規定,上海公司以高經理未辦理離職手續為由遲延辦理退工手續,缺乏依據,不予採納。

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因高經理無法證明有實際損失,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上海公司賠償高麗萍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未辦理解除勞動關係退工手續造成的經濟損失1,770元。

一審判決後,換成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認為無需賠償高經理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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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大家不知道有沒有碰到過這樣的企業,在全國各地都有公司,名字都一樣,只是加了個地域,比如某某(上海)有限公司、某某(西安)有限公司。這些公司的控股股東都是同一個,屬於關聯公司。

今天要講的一個案子就是發生在兩個關聯公司和一個員工之間的事,員工入職的是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但履職卻是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當員工辭職時就發生問題了:到底跟哪個公司有勞動關係?由誰辦理離職手續?不給員工辦理時,哪個公司應當賠償損失?

這個案子經過了仲裁、一審、二審,裁決被一審推翻,一審又被二審推翻,一波三折。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案情概括】

高經理是某行業的精英,2017年2月,高經理與某某(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州公司”)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高經理擔任某某有限公司滬蘇區域投資經理的工作,稅前月工資24,000元。但事實上,高經理一直在某某(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以下簡稱“上海公司),養老金、公積金、均由上海公司為其辦理並代扣代繳。

2017年3月至7月的工資由泰州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高經理,自2017年8月起,工資都由上海公司支付。

2018年4月13日,高經理向上海公司提出了辭職,但上海公司沒有為高經理辦理離職手續,沒有轉出社保關係,沒有辦理退工。而是繼續為高經理繳納社保、公積金到同年6月,代扣稅到同年5月。

2018年5月,高經理至某房產公司應聘後被錄用,但最終因為高經理的社保關係無法正常轉入,而取消了錄用。

高經理認為,上海公司違反勞動法律規定,不按規定與高經理解除勞動合同,不給高經理辦理退工手續,造成其不能正常就業處於失業狀態,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上海公司賠償損失20,000元。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上海公司則認為,與高經理不存在勞動關係。高經理是與泰州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因為高經理是上海人,需要在上海繳納社保,於是泰州公司與上海公司協商,僅為高經理繳納社保與公積金,工資等均由泰州公司支付,這點高經理是明知的。

後因為政策變更,社保、公積金繳納地需與個稅扣繳地一致,泰州公司又與上海公司協商,將個稅扣繳也由上海公司一併代扣。因此上海公司只是為關聯公司解決困難,與高經理不存在勞動關係,。

高經理辭職需要由泰州公司來決定移交工作,上海公司無權在高經理未移交時就辦理退工、轉社保的權力,所以無需對高經理進行賠償。

雙方為此提供了很多證據,勞動合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住房公積金信息表、就業失業登記證、納稅清單、辭職報告電子郵件、雙方來往的律師函等。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仲裁結果】

2018年9月5日,仲裁委經審理後認為高經理雖與泰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由上海公司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支付工資,結合高經理、上海公司的舉證認定高經理與上海碧桂園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高經理無法證明上海公司未為其辦理退工手續造成的損失。因此裁決不予支持高經理的仲裁請求。

高經理不服啊,因為上海公司的行為,造成了新舊用人單位無法實現無縫銜接,空檔出一個月沒有收入,那不就是我的損失嗎?於是起訴到法院。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一審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中發現,雖然高經理新的用人單位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18年9月20日出具了證明,旨在證明高經理因上海碧桂園公司沒有辦理退工手續不能被錄用而造成損失。

但是,高經理於2018年7月1日入職新用人單位,仲裁開庭時間是2018年8月9日,但在仲裁庭審中高經理並未提及上述事實,且在仲裁員詢問下明確表明新的用人單位拒絕高經理入職,因此高經理憑上述證明主張按月工資標準確定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實際損失的意見,不予採納。

但上海公司在高經理辭職之後正常為其繳納2018年5月及6月的社會保險,未為高經理辦理退工手續,此行為有悖於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應當及時辦理退工手續,不存在例外情形的規定,上海公司以高經理未辦理離職手續為由遲延辦理退工手續,缺乏依據,不予採納。

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效證明或未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影響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失業保險金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給勞動者造成其他實際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的請求賠償其他實際損失,但不再承擔法定失業保險金的賠償責任。

因高經理無法證明有實際損失,最終一審法院判決上海公司賠償高麗萍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未辦理解除勞動關係退工手續造成的經濟損失1,770元。

一審判決後,換成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訴,認為無需賠償高經理1770元。

員工到底在為誰幹活?公司:我只負責交金髮工資,不負責賠償

【二審結果】

二審期間法院要求高經理提供2018年6月至8月的銀行流水明細及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顯示出自2018年6月至8月,高經理按月有工資收入並由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其代扣繳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高經理沒有任何損失。據此,二審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海公司無需對高經理進行賠償。

【題外話】

這個案子真是曲折啊,最後還是回到了仲裁裁決一樣的結果。在這個案子裡我們看到,對於關聯公司在業務上混同,在人事關係上混同,就這樣一個管理混亂的公司,竟然也能全國各地到處有公司?或者說越是到處有公司就越亂?

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遇到這種情況到底怎麼判斷誰才是用人單位?在這個案子裡,勞動合同不是決定性的,反而其他證據成了認定高經理與上海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決定性因素。比如養老金繳納、公積金繳納、個稅代扣、銀行發工資流水等。

當然在這個案子裡,高經理作為勞動者雖然是弱勢,但當他做了不該做的事之後,法院也並沒有偏袒他。對於他與新的用人單位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想得到賠償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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