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湖區某老闆欠薪逃匿多年,最終被抓回汕頭,判了......

每次看到工人工資被拖欠,開啟艱難討薪之路的新聞,小編心裡總不是滋味。這些黑心老闆們,抱著僥倖心理,一跑了之,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種惡意欠薪行徑,司法機關堅決零容忍!下面請看案例。


龍湖區某老闆欠薪逃匿多年,最終被抓回汕頭,判了......

一、基本案情

自2014年開始,被告人李某飛(系龍湖區某製衣廠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資人)先後拖欠其經營的某製衣廠員工田某寨、董某花、吳某香等40名工人的工資合計人民幣214915元。2015年1月23日及2015年2月10日,該廠工人田某寨、吳某香、董某花等人向龍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被告人李某飛手機無法打通,下落不明。該局工作人員多次電話聯繫被告人李某飛、在該廠址張貼《勞動保障監察通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處理案件公告》、在該局門戶網站公告通知被告人李某飛接受調查和配合處理,但均未果。爾後,該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廠被告人李某飛限期於2015年2月9日前支付勞動者被拖欠的勞動報酬,但被告人李鵬飛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且欠薪逃匿。

2018年6月18日,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和平南路派出所民警根據線索,在太原市萬柏林區大王村紡織街口抓獲被告人李某飛,並移交汕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處理。

二、訴訟過程

本案汕頭市公安局龍湖分局偵查終結後於2018年8月17日移送龍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月22日,龍湖區檢察院依法以被告人李某飛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龍湖區法院提起公訴。同年4月8日,龍湖區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飛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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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寄語

《刑法》第276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惡意欠薪行為不僅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了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也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本案的辦理,有力地打擊了惡意欠薪違法犯罪分子,對其他用工單位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高了用工單位的守法意識和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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