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公司倒閉為什麼會背上那麼多的債務?

跳槽那些事兒 投資 創業 購房 中小企融資在線 2019-04-30

我國對企業破產法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可以申請破產。我國現行的破產法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雖然適用範圍僅限定為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法人和承擔有限責任的其他企業法人。但是同時規定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破產也適用。所以,從法律法規上講,所有的公司甚至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都可以申請破產。

雖然說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那麼,老闆也應該只是以公司的財務承擔企業的債務,與老闆本身的財產和家庭的財產無關。但現實中很多公司破產時大股東或者老闆承擔了很大的負債責任。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填補註資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因此,現實中很多老闆為了體現自己的公司的實力,虛假注資、加大注資金額卻沒有實際資金到位,公司破產時必須將自己出資的差額補交。

其實這倒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因為一般企業的注資金額在企業運轉的還不錯的時候就會填滿補好虧空,除非企業還沒有開始盈利就已經虧空了。而一些真正背上鉅額負債的可能還是以下兩個原因。

二、公司財產與個人信用、個人財產混為一談。

這種情況很多,有的老闆認為反正都是自己的企業,所以並不會在意;有的是沒有辦法因為老闆如果不以自己的信用擔保或者家庭財產擔保,可能就不會融資到位。融資行為雖然是為了企業經營融資,但事實上是以個人的名義進行的借貸,或者是以自己家庭的財產進行抵押的融資。因此在企業破產時,債權人必須會向老闆進行追償。因為雖然是企業融資行為,但是由於老闆的融資操作不當,就由企業的融資行為變成了老闆的個人融資行為,老闆個人要對企業的融資負全部責任。

還有就是,一些民營企業、私人企業或者個人獨資企業,並沒有在公司治理上下功夫而是將個人的家庭財產和公司財產混為一談,家庭購房可以使用公司的資金,家庭的住房也可以抵押為企業進行貸款融資因此,在企業破產時只要與公司資金相關的投資行為一律會上繳。如果老闆的家庭財產與公司資金有牽連,那麼可能應清償的行列。這是很多公司老闆要吸取的教訓。

綜上,老闆背上那麼多債務主要還是因為第二條原因。老闆在融資創業時,總要自己出面刷自己的信用,而當企業破產,自然不能金蟬脫殼,這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因此激勵老闆要把創業公司做好。如果公司破產和自己的利益沒有關係,那老闆也不用那麼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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