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另開公司與老客戶合作,法院:賠償老東家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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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訊 員工還沒離職,卻另開同行業公司,與原東家競爭。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認定員工此舉違規,最終,涉案員工被判賠償老東家高達72萬餘元。

據瞭解,自2012年起,珠海高某公司與多家環境監測中心合作,其中,李東(化名)作為公司的代表人簽約。項目合同期限尚未結束,尚迅公司參與高某公司合作項目的運維招標,最後均中標。據悉,尚迅公司於2016年6月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李南(化名),主要人員為李東、李南。

2017年3月,李東離職,離職前在高某公司擔任大區總經理。根據《大區總經理崗位說明書》,李東作為大區的最高負責人,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高某公司清楚事由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東向高某公司賠償134.8萬元,尚迅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判決李東賠償高某公司720088元,尚迅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李東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高某公司自主決策不參與投標,自己是為了幫助朋友更快辦理合同手續,才代表尚迅公司簽訂了合同,並不是故意損害高某公司利益,也未給高某公司造成損害。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李東負責維繫高某公司在環境監測中心的銷售管理工作,李東作為主要人員的尚迅公司與高某公司的業務範圍存在重合。2017年度兩家環境監測中心的噪聲自動監測運維服務合同均與尚迅公司簽訂,而李東卻與高某公司隱瞞運維招標信息。結合以上情況,高某公司主張李東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較大。李東否認故意損害高某公司的利益,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也未對其行為作出合理的說明。二審駁回李東的上訴,維持原判。

採寫:記者朱鵬景 實習生何海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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