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黨校一工人幫濱海新區領導洗錢900萬,獲刑五年半

天津 銀行 刑法 上觀新聞 2019-04-08

正局級幹部、天津濱海新區區委原副書記張繼和受賄案內情顯露一角。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李躍武洗錢二審刑事裁定書》。這份裁定書介紹,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躍武於2003年經人介紹與張某某結識進而交往。2007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李躍武在明知張某某職務及錢款為受賄所得的情況下,多次受張某某請託,將張某某妻子交予其的現金人民幣903萬元存入其名下銀行賬戶,並於事後將存單交予張某某妻子。

2017年9月,因張某某被紀檢機關調查,被告人李躍武按照張某某要求代為保管上述銀行存單。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躍武被公安人員傳喚到案。

裁定書顯示,原審判決認定,張某某於2018年2月被天津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於2018年6月因涉嫌犯有受賄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其案發前歷任中共天津市大港區區委書記、濱海新區區委副書記等職務。對比信息,張某某即張繼和。

據裁定書介紹,李躍武,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於天津市,漢族,高中文化,天津市市委黨校綜合處工人,住天津市南開區,戶籍地天津市河東區。

此前,原審法院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1月判決被告人李躍武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之後,李躍武以其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犯罪數額認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對上訴人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李躍武明知張某某交予其的錢款系受賄犯罪所得,仍通過提供資金賬戶的方式為張某某掩飾、隱瞞錢款共計人民幣903萬元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針對上訴人李躍武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本案有多名證人證言,銀行存單,存取款憑證及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證實上訴人實施了洗錢的犯罪行為,雖然上訴人李躍武否認其構成洗錢罪,但其辯解理由與在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繼和出生於1952年11月,除了曾歷任天津市大港區區委書記、濱海新區區委副書記等職務,後曾出任天津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民族宗教僑務辦公室主任。

2017年11月,官方發佈消息指出,張繼和因嚴重違紀,已被天津市紀委立案審查,並採取“兩規”審查措施。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程沛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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