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人!為了天鵝請禁放煙花爆竹!

近日,從三門峽天鵝湖國家城市溼地公園獲悉,白天鵝“先頭部隊”已抵達三門峽。相比往年,今年是白天鵝來得最早的一次,白天鵝“先頭兵”隊伍也格外壯大。

三門峽人!為了天鵝請禁放煙花爆竹!

天鵝來了,也快年底了,喜慶團圓的春節也越來越近。關於春節的暢想和回憶總是少不了熱熱鬧鬧的鞭炮,作為華夏民族幾千年延續下來的傳統習俗,燃放煙花爆竹成了老百姓辭舊迎新的形式。殊不知,在一聲聲煙花爆竹震耳欲聾的巨響後面,存有許多危害。

三門峽人!為了天鵝請禁放煙花爆竹!

引起火災和傷人事故

燃放煙花爆竹很容易引起火災和傷人事故,特別是在城區,建築越來越高,人口相對密集,高空煙花等的燃放極易引發火災,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三門峽人!為了天鵝請禁放煙花爆竹!

汙染空氣和城市環境

煙花爆竹燃放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物氣體和各種金屬氧化物的粉塵,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蝕性極強的酸性氧化物,大量燃放鞭炮時,如果適逢無風或低氣壓的天氣,一時無法飄散,就會強烈地刺激人的呼吸,使人咳嗽,引起氣管炎等呼吸系統疾病。同時,煙花爆竹燃放後的碎片、殘留物影響城市的市容環境。

三門峽人!為了天鵝請禁放煙花爆竹!

噪聲擾民

“一家燃放、四鄰不寧”,煙花爆竹燃放產生的震耳欲聾的巨響使老人難以安睡,病人膽戰心驚,學生無法靜心學習、休息,許多時候,放出的突然巨響使行人受到驚嚇,對患有心臟病的人來說,這種驚嚇很可能導致十分嚴重的後果。

三門峽人!為了天鵝請禁放煙花爆竹!

為此,在2016年1月22日三門峽市政府已經發出重要公告: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三門峽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白天鵝及棲息地保護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在全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在湖濱城區(不含高廟鄉、磁鍾鄉、交口鄉所轄行政區)、開發區、商務中心區、陝州城區(商務中心區以西、產業集聚區以東、隴海鐵路以北、黃河以南形成的閉合區域)範圍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二、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內容和種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燃放、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種類: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及禮花彈、電子煙花等。

三、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

(一)採取“政府組織、基層實施、執法聯動、社會參與”的方式,開展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各級政府要充分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規範引導、組織實施等工作。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規定。各居(村)委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等要自覺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引導、督促和管理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嚴格履行部門職責,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對違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行為,充分發揮部門執法合力。公安、安全監管、城管執法、工商、環保、質監、商務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制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制度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查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責任制,完善舉報事項的受理、查處等辦理制度,嚴格實施考核問責。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賓館、飯店和提供婚喪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婚喪宴請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勸阻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居(村)委會、居民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網格員等,應當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禁放規定,共同維護城市環境。

四、法律責任

(一)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三)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由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四)公安、安全監管、城管執法、工商、環保、質監、商務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2日

三門峽人!為了天鵝請禁放煙花爆竹!

網友們對禁放規定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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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求一份安定:支持,城市的美容者也不用這麼辛苦了,希望以後的空氣會越來越好。

@蔣小樣:禁放煙花爆竹真的勢在必行,之前小區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很惡劣,不分時間地點,早晨夜裡隨時都能聽見震耳欲聾的炮聲,且存在很大安全隱患,若是有開業結婚的整條街都是煙花爆竹味兒,支持禁放煙花爆竹!

@平平:終於盼來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人民政府萬歲!聲音太擾民了,空氣太難聞了,火災太頻繁了!今年終於可以過個安穩年了!謝謝人民政府!

@倪亮:支持!!!燃放煙花爆竹已經與時代發展不符。

編輯:王阿斌、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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