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補條例》第二十六條: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怎麼辦?

宋玉 法律 北京宋玉成律師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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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補條例》第二十六條: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怎麼辦?

很多網友認為,房屋徵收的補償協議內容是固定的,補償的數額也是固定的。這其實是一種想當然的結果,事實上,房屋徵收補償的內容大多數都是可以協商的,房子的價值是多少,房子附屬構築物價值多少,裝飾物價值多少……被徵收人可以與徵收人反覆協商,以期望達成一份補償協議。不過這樣就有新的問題產生——雙方始終不能達成補償協議。但是房屋徵收不可能因此就不進行了,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呢?宋玉成律師今天為大家解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就是談這個問題的。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在徵收與被徵收的雙方始終無法達成補償協議,超過了預計的簽約期限,或者房屋產權所有人是誰都搞不清楚的情況下,就可以適用本條的規定。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中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可能情況包括當事人對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用房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持有不同看法;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是指無產權關係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因產權關係正在訴訟等情形。

以上兩種情形都導致房屋徵收無法繼續下去,因此為了推進房屋徵收的進度,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這裡面有一個前提條件,即政府認為有關補償方式與金額、用於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事項合乎法律規定,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補償,是被徵收人超過簽約期限仍不簽訂協議才可以作出補償決定。該補償決定應當依法送達被徵收人,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徵收範圍內公告。

二、補償決定應當公平

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既不能超出補償方案的規定予以多補,也不能對被徵收人採取懲罰性措施。作出補償決定後,還要做好解釋、宣傳工作,給被徵收人解釋房屋徵收的有關政策以及被徵收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等。補償決定書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內容:

(1)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徵收房屋具體位置;(2)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3)補償決定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4)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5)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日期並加蓋公章。

三、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怎麼辦

補償決定是一項具體行政行為,本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裡所謂的“依法”主要是指依據《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宋玉成律師說,這種規定實際上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不管你同不同意,反正市、縣級政府就作出補償決定了。這反映了立法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推進城鎮化建設為目的的立法思想。這對於我國的發展現狀而言也許是有必要的,但如何保護好被徵收人的利益仍然沒有很好地解決,是讓老百姓承擔了國家發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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