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李笑來們跑了

別讓李笑來們跑了

近日幣圈風緊,已經有機構開始扯乎了。

昨天,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一則《關於防範各類以ICO名義吸收投資相關風險的提示》,更讓人感慨監管機構的後知後覺。這個行業都已經“一幣一墅”這麼久了,竟然才被十部委的下屬機構警醒。

作為互金協會的組建者之一,央行此前的態度同樣模糊不清,周小川先說比特幣就像收藏品,像郵票,又說要高度鼓勵金融科技發展。隨後央行在去年年底ICO最癲狂時成立了數字貨幣研究院,今年年初又傳出“在全球範圍內,中國央行將成為首個研究數字貨幣及真實應用的中央銀行”。

然而,這些聲音都被各類ICO網站當作“中央高度支持”的態度,來刺激韭菜。央行領導們在說這些話辦這些事之前,真不知道自己會像郎鹹平茅於軾替理財機構站臺那樣,可能導致廣泛的風險嗎?不知道“區塊鏈”在民間已經成為支撐騙局的理論基礎了嗎?

即便監管政策可能在年底前出臺,北京會更早一步行動,但我還是想在此敦促監管機構和執法部門:及早部署,不能讓這些犯罪嫌疑人們跑了

ICO之罪

區塊鏈無罪,技術無罪,甚至於ICO在起初也沒什麼可指摘的。問題出在哪裡呢?問題出在聰明人們開始利用這種技術,以實質上的公開集資,或公開發行的類證券行為,為自己兜售的項目嫁接割韭菜的渠道。

不否認李笑來們可能有靠譜的商業靈感,由於投資界不識貨所以缺乏啟動資金,那麼ICO在事實上起到了助力;然而更多時候,像PressOne這種連白皮書都懶得寫,靠空氣籌資的項目,根本無法靠正常渠道拿投資,無法通過常規的資質審查,所以用ICO來籌錢。

按理說,這種高風險投資更應該交給專業投資人判斷,現實卻恰恰相反,這些空手套白狼的傢伙卻通過ICO直接對接了公眾。判斷能力和專業素質遠不具備的公眾當然就再次淪為韭菜,讓ICO項目的風險進一步加大。

可能觸犯的法條

互金協會昨天給出的專業意見,是ICO項目涉嫌詐騙、非法證券、非法集資。我們逐個分析一下。

有人說賣幣不就是產品眾籌,沒什麼法律風險。錯了,數字幣和其它產品眾籌不同在於:1.這些數字幣具有極便利的二級市場流通方式,以及超強的流動性。你見過哪個眾籌電吹風的是為了再轉賣出去的?2.這些數字幣在ICO項目中往往不具備實際功能,這些代幣的主要功能恰恰是投機價值而非使用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界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ICO項目哪條不符合呢?全部符合。由此可見,對外發幣的ICO項目大多均涉嫌非法集資。

唯一稍有爭議的是,法條中規定的非法集資載體是“存款”,而比特幣在四年前被五部委定義為非貨幣。現在ICO項目為了怕被追責,都收比特幣等虛擬幣不收人民幣,試圖繞開此罪名。

然而,問題還是出在五部委的不作為,比特幣較四年前已經發生巨大變化,在ICO這個行業裡,比特幣就是貨幣。現在央行需要儘快更新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定義。

再說非法證券行為。

有人說,ICO項目哪怕是向公眾集資,最終賣的也只是產品,而不是股票啊。

錯了,部分ICO項目的實質就是資產證券化。比如收益權憑證類ICO項目,其相關代幣並不具有實質性使用功能,而是代表了對於相關“基礎資產”的未來收益權,因此持有人可以在未來時間內定期或不定期的獲得特定收益。

更不要提現在已經有人在搞中小企業的ICO發行,以數字貨幣的方式出讓股權,因此賣的更不是商品,而是權利憑證,即股票。

根據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200人這個門檻,對於動輒幾百上千人參加的ICO項目來說,不足掛齒。因此收益權憑證類ICO項目以及公司股份類ICO,均涉嫌非法證券行為。

當然,如果ICO項目發起者攜款逃跑,自然就觸犯了刑法中的集資詐騙罪。

可能承受的代價

涉嫌非法集資在刑法中的罪名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數額巨大了。試問哪個ICO項目沒超過這個門檻?

非法證券行為在刑法中對應多個條款,摘錄如下——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五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於存在ICO項目跑路風險,在此也摘錄相關刑條——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給那些“打破舊世界”的人一點教訓

李笑來曾經在此前的培訓課程上說,“PressOne是個打破舊世界的項目,李笑來是罕見的能做這件事的人”。

我不知道他是如何定義“舊世界”的,不觸犯法規、遵循商業規則辦事、不陷他人於風險之中……這些為人處事的基本原則在李笑來們眼中可能也都屬於“舊世界”的範疇。

那麼,就請“舊世界”給這些能人一點教訓吧。趁他們把別墅跑車XX幣變賣跑路之前。

別讓李笑來們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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