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上海出臺新《條例》,系統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壽子琪 投資 大學 法律 上海觀察 2017-05-07

在今天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市科委、市教委等單位負責人介紹了新出臺的《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會後,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專訪了市科委主任壽子琪,請他對《條例》進行深度解讀。

權威解讀|上海出臺新《條例》,系統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地方立法出於三方面需要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近年來,中央高度重視科技成果轉化,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上海在科創中心建設“22條”和配套文件中,也在這方面提出一系列新舉措,為何還要制訂地方條例呢?

壽子琪:上海採取地方立法方式,主要出於三方面需要。一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和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迫切需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是黨和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國家通過修訂法律、出臺配套政策、制定行動方案,形成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三部曲”。為了落實中央精神、細化實施上位法,有必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地方條例。

二是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科技創新中心的迫切需要。當前,本市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仍存在一些瓶頸性制約,例如在源頭上,高校院所的轉化動力不足、機制不暢;在中間環節,市場化的轉化服務機構數量少、力量弱,支撐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向工廠的中間平臺缺乏;在應用環節,企業在整體上應用新技術的意願不強,承接新技術的能力不夠。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理順成果轉化各類主體的法律關係,激發其轉化動力。

三是及時總結提煉制度創新和實踐探索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黨和國家深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的環境和形勢持續趨好,有關部門針對具體問題不斷實現政策創新和突破。為保證重大改革舉措於法有據,上海有必要基於國家已出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通過地方立法,實現科技、教育、產業、財政、人才、國資、稅務、工商、知識產權、審計、監察等部門的政策協同和銜接。

明確“淨收入”“勤勉盡責”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條例》依據上位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哪些方面做了細化落實,並體現地方特色?

壽子琪:在成果完成單位轉化自主權方面,《條例》根據上位法的精神,對自主權的範圍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一是單位對科技成果的處置享有自主權,可以自主決定採用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祕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機關審批或者備案。二是單位對轉化收益的獎勵分配享有自主權,可以規定或者約定獎勵和報酬的具體方式、數額和時限,並自主實施獎勵方案。同時,考慮到國家現行有關文件規定國有企業對員工實施獎勵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條例》增加了一句“但書”:“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面,《條例》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例如,對高校院所進行約定或者規定的標準作出指引,即允許高校院所在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的情形中,從轉讓、許可淨收入或者作價投資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在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情形中,允許在投產後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5年,每年從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需要指明的是,上述獎勵比例是針對高校院所的指導性標準,不具有強制性。又如,明確了高校院所轉化“淨收入”的計算方法。為了消除實踐中的爭議,《條例》採用“淨收入=收入-轉化過程中的直接費用”這一計算方法,只要求扣除相關稅費、專利維持費、中介費、評估費等直接費用,不扣除前期研發投入成本。

在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方面,《條例》規定:支持企業加大成果轉化經費投入。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儀器設備加速折舊、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針對國有企業因業績考核壓力而不願加大投入的問題,明確規定國有企業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在業績考核中視同於利潤。《條例》還引導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和人才交流。鼓勵高校院所建立面向企業的技術服務網絡和協同創新平臺,推動供需有效對接;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轉化服務機構、技術創新聯盟、新型研發機構等,共同開展技術研發、成果應用與推廣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涉及國有資產處置、國資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為了消除高校院所、國有企業負責人對決策責任的顧慮,《條例》建立了勤勉盡責制度,明確勤勉盡責的判斷標準:首先,要求高校院所、國有企業建立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規章制度,對相關的民主決策程序、合理注意義務、監督管理職責等內容予以明確;在此基礎上規定,相關負責人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開展轉化工作,即視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不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而產生決策責任。

讓企業找得到、接得住成果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除了高校院所、企業這些科技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化還需要政府的支持、中介服務機構的推動,《條例》在這兩個方面做了什麼規定?

壽子琪:《條例》從政府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障措施、創造良好政策環境的角度,作了一系列規定。一是強化科技成果信息服務。市科技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以財政性資金和社會資金所建設的各類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為基礎,建立資源匯聚、開放共享、分工協作的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和轉化服務信息的採集、公開制度,為轉化全過程提供技術、人才、資金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二是明確財政資金對成果轉化工作的支持。三是完善成果轉化人才政策。針對國內外成果轉化人才,放寬戶籍、入境簽證、居留許可等的辦理條件;擴大高校院所用人自主權,支持其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人才招聘、績效考核等制度,允許其在編制限額內自主引進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職稱評審體系,將成果轉化的經濟效益和吸納就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社會效益,作為科技成果轉化人才職稱評審的主要評價因素。四是將成果轉化要求融入科技項目管理。

技術轉移中介機構、中試熟化平臺是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向市場的重要橋樑。為此,《條例》從三個問題入手作出規定。一是支持各類專業服務機構提供科技成果信息分析、交易代理、價值評估等服務,主要解決企業“找不到成果”的問題。二是支持各類研究開發平臺提供共性技術研發、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等服務,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主要解決企業“接不住成果”的問題。三是支持眾創空間等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初創期科技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投融資對接等服務,主要解決企業“接住成果後的產業化”問題。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蘇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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