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或可繼承'

深圳 人生第一份工作 南方新聞網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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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網訊 (全媒體記者/陳熊海)8月27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與上一版修訂相比,明確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可繼承,取消了對股份轉讓行為效力的規定。

《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合作股可以依法繼承。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曉東表示,合作股繼承有利於防止合作股股東日益減少造成開會通過決議法定人數不足,影響公司權力機構運作和合作股可持續發展,並且實踐中已有合作股繼承做法。

另外,《修正案(草案)》刪除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轉讓股份行為無效以及未執行拆除違法建築處理決定停止股利分配的規定。王曉東表示,其原因是涉及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內容與國家立法權衝突,以及行政違法與民事行為不宜直接關聯。考慮到實踐中存在一個股份合作公司跨多個社區等特殊情況,在公司重大事項提交股東大會決策前應當經社區黨委研究審議的基礎上,《修正案(草案)》規定,情況特別複雜的公司重大事項,應當由社區黨委研究提出意見後提交公司所在地街道黨工委研究審議。

此外,《修正案(草案)》在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公司所在社區黨委會同公司黨組織委派基礎上,增加了可以經社區黨委推薦提名,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規定,並明確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應當指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代表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表決權。

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成員,《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任職條件負面清單,規定犯罪被判刑的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不得任職,涉及賭博或毒品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執行完畢起未逾三年不得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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